法學博士論文范文

時間:2023-03-27 15:25:14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法學博士論文,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文云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法學博士論文

篇1

    使用學校統(tǒng)一格式,題目居中,學號等內容靠左側對齊,后面的下畫線要整齊。。題目要對論文(設計)的內容有高度的概括性,簡明、易讀,字數應在20以內。

    中文論文題目

    論文題目 黑體三號,居中。下面空一行。

    中文摘要

    “摘要:“頂頭,黑體四號,后面內容采用宋體小四號,摘要應簡要說明畢業(yè)論文(設計)所研究的內容、目的、實驗方法、主要成果和特色,一般為150-300字。下面空一行

    中文關鍵詞

    “關鍵詞:“頂頭,黑體四號,后面內容采用宋體小四號,關鍵詞一般3-5個,以”,“號隔開,最后一個關鍵詞尾不加標點符號,下面空兩行。

    英文論文題目

    所有英文采用“Times New roman”字體,黑體三號,加粗,居中。下面空一行。

篇2

中新網2月19日電 據新加坡《聯(lián)合早報》報道,德國國防部長古滕貝格(Karl-Theodor zu Guttenberg)18日宣布,“暫時放棄”他的法學博士頭銜,但同時表示不會辭去國防部長一職。

不久前,德國不來梅大學法學教授菲舍爾-萊斯卡諾和法蘭克福大學法學專家費利克斯·漢施曼一起,在《法學批評》雜志就古滕貝格在拜羅伊特大學提交的博士論文《憲法與憲法條約——美國和歐盟的立憲發(fā)展階段》發(fā)表評論。兩人在評論中指出,該論文不僅水平“一般”,而且有多處抄襲。

前天晚上,德國總理默克爾會見剛從阿富汗視察歸來的古滕貝格,敦促他作出表態(tài),并對他繼續(xù)表示支持。

昨天,古滕貝格舉行記者會,承認他的博士論文中有“錯誤”,表示“真誠的遺憾”,稱自己對此感到“最不幸”,同時對可能因他未能標明出處而引用其文章、因此受到傷害的人表示道歉。但他堅決否認是故意“欺騙”,表示將配合拜羅伊特大學進行調查,在調查結果出來之前,他將不再在本人稱呼上使用“博士”頭銜字樣。

古滕貝格出身自顯赫的巴伐利亞貴族,其家族歷史可以追溯到12世紀。在納粹統(tǒng)治時代,他的家族成員曾因為密謀造反而遭希特勒處決。這些光環(huán)注定了古滕貝格與其他低調的德國政治人物的不同。此外,古滕貝格的妻子施蒂芬妮同樣也是名門之后,歷史上著名的“鐵血宰相”俾斯麥是她的曾祖父,施蒂芬妮也是爵位繼承人。

篇3

泰國南部一個海灘度假小鎮(zhèn)舉行一次接吻大賽以紀念情人節(jié)。此次接吻大賽在泰國當地時間2月13日上午6點開始,共有14對泰國夫婦參加。7對夫婦最終創(chuàng)造了新的世界紀錄。根據吉尼斯世界紀錄的記載,此前最長的接吻時間為32小時7分鐘14秒。

此次接吻比賽中,最后結束接吻的夫婦贏得一枚價值5萬泰銖(1606美元)的鉆石戒指,以及10萬泰銖(3213美元)的獎金。根據規(guī)則,接吻的夫婦嘴唇不得有片刻分離,接吻過程中參賽者不得坐下或睡覺,這導致一名攜男友參賽的女子在比賽開始半個小時后就暈倒。

六成日本男性愿當家庭“主夫”

在人們印象中,日本男性是大男子主義的代表。然而東京某著名婚介公司對1100名男性所做調查顯示,越來越多日本男性甘當“家庭主夫”,這個比例在20多歲的受調查者中達到62%,在30多歲調查對象中達到69%。

女性收入增長成為男性操持家務的有力支撐。日本總務省一項收入調查結果顯示,30歲以下單身女性2009年平均月收入21.8萬日元,首次超過男性單身同齡人的21.6萬日元。近年來,日本由職業(yè)女性養(yǎng)家的家庭數量呈穩(wěn)定上升之勢。由于工作競爭壓力大,日本男性身心提前“透支”,也是他們甘當“家庭主夫”的原因之一。

“神匪老爹”在15州劫銀行

美國一名53歲搶劫嫌疑人邁克爾?弗蘭西斯?馬拉在一家聯(lián)邦法庭認罪,供認自己2008年至2010年間在15個州26次搶劫銀行。

馬拉外表和善,看似“鄰家祖父”。在他“光顧”的銀行,一些工作人員對他心生同情,以為他為生活所迫,無奈犯罪。他在自己家中落網。他與檢方達成認罪協(xié)議。協(xié)議中建議的刑期為300個月。

馬拉作案時從不偽裝,總是耐心排隊。輪到自己時,他會平靜地走到柜臺前,遞上寫有特定金額的“索錢單”并暗示對方自己有槍?!吧穹死系笔锹?lián)邦調查局官員給馬拉起的綽號,意在幫助執(zhí)法人員和民眾警惕這名普通到令人難以生疑的嫌疑人。

英國首相府迎來新任“御貓”

曾飽受鼠患困擾的英國唐寧街10號首相府,迎來了一名新成員;一只四歲虎斑貓。它將接替前任漢弗萊,成為首相府新任“御貓”。

這只虎斑貓名叫拉里,來自英國最知名的動物收容所巴特西貓狗之家。拉里來之前的幾周,曾有老鼠頻頻出現(xiàn)在首相府的電視新聞鏡頭中,飽受騷擾的首相府甚至請來了捕鼠隊滅鼠。

拉里的前任漢弗萊,從1989年到1997年間一直據唐寧街“御貓”職位。撒切爾夫人擔任英國首相時,流浪貓漢弗萊被首相府收養(yǎng)。1997年工黨獲得大選勝利后,漢弗萊搬離了首相府,2006年,它在收養(yǎng)它的公務員家中去世。

紐約400金婚夫婦共慶情人節(jié)

每年情人節(jié)都會為結縭超過50年的金婚夫婦舉辦香檳慶祝會的紐約布魯克林區(qū)長馬可維茲,2月14日再度邀請區(qū)內400對老夫妻,再許終生誓言。

馬可維茲一手挽著妻子,一手高舉香檳酒杯,祝賀場內400對結縭逾50年的金婚夫妻“共度此生”,并與全場夫妻再次許下愛的誓言。儀式之后,馬可維茲也向全場介紹全場婚齡最久、結婚已72年的江錫祥與梅玉蓮,“這對夫妻在18歲剛成熟之際就互許終生”。梅玉蓮表示,兩人在1939年結婚,“當時我母親就交代,結婚千萬不能離婚,我也是這樣交代我的孩子,婚姻要靠自己努力維持”。

當日出席情人節(jié)酒會的華裔金婚夫妻共有十多對,每雙布滿皺紋的雙手背后,都有許多曲折的人生故事,然而他們都堅持“執(zhí)子之手,與子偕老”。

德國防部長“大膽抄襲”

德國國防部長古滕貝格的博士論文有多處發(fā)現(xiàn)大段抄襲文字,古滕貝格的博士學位有可能被取消。

篇4

—論文的結構分類總結

“ 昨夜西風凋碧樹。獨上高樓,望盡天涯路?!?/p>

“衣帶漸寬終不悔,為伊消得人憔悴?!?/p>

“眾里尋他千百度,暮然回首,那人卻在燈火闌珊處?!?推薦參考書:

梁慧星:《法學學位論文寫作方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陳瑞華:《法學論文寫作與資料檢索》,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 劉國濤:《法學論文寫作指南》,中國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楊玉圣等:《學術規(guī)范導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劉南平:《法學博士論文的“骨髓”和“皮囊”——兼論我國法學研究之流弊》,載《中外法學》2000年第1期。

一、寫作論文的步驟

1、初步限定研究領域

2、資料檢索、處理及文獻綜述

3、確定選題或修改甚至否定選題

4、構思、完善寫作大綱

5、補充資料

6、確定研究方法

7、寫作初稿

8、反復修改

9、定稿

10、答辯或者參加研討

二、論文的資料檢索與文獻綜述

1、基本窮盡資料的限度:中國大陸公開發(fā)表、出版的相關重要資料。

2、基本窮盡哪些資料:

譯著、著作及高水平教材

譯文、論文(核心期刊、論文集論文、學位論文)

法律政策文件

案例

網絡文獻(注:官方網站文獻為妥)

——ex:中國知網、中國國家圖書館、中國國家數字圖書館聯(lián)機公共目錄查詢系統(tǒng)、臺灣月旦法學知識庫法學期刊總覽等。

3、文獻綜述的意義

是學術創(chuàng)新的前提

是表征論文的學術價值。沒有文獻綜述,常常無從判斷論文創(chuàng)新何在。

4、文獻綜述出現(xiàn)在什么地方

論文的引言必須反映文獻綜述的結果。

5、文獻綜述的基本要求

論文的引言反映文獻綜述的結果要簡練、準確、客觀、實在。

三、論文的“皮囊”—注釋

1、注釋的功能:

證明證據的可靠性,增加論證的可信度

界分學術產權,表示尊重前賢

便于同行進一步查證相關資料從事本領域的研究

便于同行對作者進行監(jiān)督

2、論文注釋的“九性”

真實性——不能存在偽注。(也不能別人的注釋直接粘過來)

準確性——引用的文獻資料信息要準確,需仔細核對

完整性——引用的文獻資料信息要完整全面(注:期刊要標頁碼,網絡文獻要標作者、文件名、網頁、最后訪問時間等)

相關性——引用的文獻資料要與論證的需要貼切,以必要性為限度

原始性——盡量引用首次提出該觀點的作者的作品文獻,盡量引用該作者發(fā)表該觀點的原始或最高水平文獻

學術性——盡量使用有學術價值的文獻資料

盡量公開性——使用未公開的資料要經過作者同意

規(guī)范性——文獻資料標注符合學術規(guī)范,特別注意全文引注形式必須自始統(tǒng)一

篩選性——不直接引用或轉引不合乎以上要求的文獻

3、注意區(qū)分直接引用和間接引用 (轉引)

Ex:Steven ......轉引自××:《。。?!罚袊鐣茖W出版社1998年版,第51頁

4、注意區(qū)別原引與參見

原引是指直接引用別人說的話,用“”標注,把別人的說的話用自己的語言說出來的,在底下注釋時要寫上“參見”二字。

5、大段引用的經典或重要文獻原文,以變體并空行與主出區(qū)分,但不叫“”

6、如何使用析出文獻

Ex:我們不能僅僅認為集團公益訴訟“只是一種......重要影響。”[1]

[1]H.蓋茨:“公共利益訴訟的比較法鳥瞰”,載[意]莫諾.卡佩萊蒂編:《福利國家與接近正義》,劉俊祥、羅國忠、肖云樞、王建輝譯,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第97頁。

7、說明注釋

說明注釋是對主題及引用注釋(含作者和他人觀點)加以補充、解釋、說明的注釋。

Ex:一些案情介紹、法律條文均可放入說明注釋中;

感謝對你的研究有啟發(fā)和幫助的人。

8、論文引用注釋和參考文獻的關系

任選其一型

互補型——有參考文獻的存在,注釋信息可簡略

并列型——學位論文

四、參考文獻

1、參考文獻的分類

按語言

按載體:書籍,期刊,報紙,網絡,內部等

按性質:著作、教材,論文(期刊、論文集、學位),法律匯編(或法律文件),案例集,工具書,其他。

2、參考文獻的其他規(guī)范

每一分類內部文獻如何排序

信息完整(但一般沒有頁碼)

形式統(tǒng)一

國家名字用[ ]括起來,臺灣用()括

外國作者用全稱

Pp.16-18

五、論文標題

1、論文標題以能凸顯論文命題為好。

Ex:勞動法:勞動者權利義務融合之法 **(一般好)

勞動法的一個重要屬性 *(不好)

論廣告代言人的法律責任(只能凸顯論文的研究領域,未凸顯命題)

2、論文標題應簡練

論文的主標題及其副標題各自不超過20個漢字

論文的分標題及其副標題應盡量凝練

3、論文的主標題及其副標題一般不使用陳述句或疑問句

4、標題中的標點符號

不用 , 。 ? ! 等,但使用 、 “” :

5、主標題和分標題均可根據需要配以副標題

副標題的功能是交代、廓定:

六、內容提要的要求

要概括論文的基本觀點或研究方法,而不是概括論文結構或重復論文的結論(學位論文除外)

核心期刊的論文:200—300字,以第三人稱寫

學位論文內容提要一般1000字左右

七、關鍵詞要求

通常3-5個,一般化的詞不作為關鍵詞如依法治國,要具有高度凝練論文觀點或重要論據的顯著特征。

研究視角 研究素材 研究方法 研究范圍 研究意義

八、論文的引言

論文引言的內容——交代研究對象并限定語境

交代研究對象:可以是一經濟社會現(xiàn)象、法律制度或理論學說限定語境:在此界定基本概念(也可以在主文界定)

——闡述研究意義:制度意義、學術意義

——交代研究命題及目標

目標是指提出預計可解決的問題或研究可以達到的效果還有,交代本研究對所在或相關領域學術可能產生的貢獻

九、正論

1、避免教材式寫法

2、觀點集中明確、論據嚴謹有力、論證充分深入

3、結構緊密的推理論證

4、學術論文切忌輕狂自大、不證自得

5、大膽假設、小心求證

十、結論(短,針對命題得出結論)

1、應確切、真實

2、結論是論證的自然結果,是通過論證推理能被證明的論點

3、結論不可牽強附會,通過論證推理不能被證明的論點,不能作為結論

4、盡量不要用“結語”

可以在結論之后寫余論——余論是本文未加以論證,但本人有可能引發(fā)他人研究領域或命題。

政治禁忌 :臺灣法律用“”

篇5

【關鍵詞】自愿清算,非破產清算,問題,完善

一、公司自愿清算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公司法》在第十章中對公司清算事宜進行了規(guī)定,但是從法條規(guī)定來看仍存在一些問題。首先第184條存在的問題在于清算事由是否出現(xiàn)以及何時出現(xiàn),債權人是不知道的,他們無從得知。因此也就導致他們更不可能去行使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的權利了;其次,第187條存在的問題是公司通過非盈利活動處理公司財產同樣會減少公司責任財產,不利于保護債權人利益;再次,第186條債權申報中存在的問題是債權人在申報債權時,懸疑債權如何處理未規(guī)定;最后,清算的時間沒有規(guī)定。

二、問題的分析及解決

1、解散與清算之間的銜接問題。根據我國公司法第181條、183條和第184條的規(guī)定的問題在于,對于債權人來說,解散事由是否出現(xiàn)以及何時出現(xiàn)都無從得知,那么這就導致債權人向法院申請指定清算的權利落空。同時公司拖延成立清算組,遲遲不進行清算,甚至進行轉移財產活動。因此,當務之急在于如何促使公司主動將解散事宜對外公開或者進行登記備案,有效遏制拖延清算、只散不算以及違法清算的行為。為了有效銜接公司解散和清算程序,維護債權人利益以及順利啟動公司清算程序,我國應該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公司解散登記公告制度。筆者認為,在解散后清算前股東(大)會仍然是權力機構,而且股東(大)會還負責清算組的組成。所以,雖然董事會是執(zhí)行機構,但是為了避免董事會與股東(大)會相互推諉或者意見不統(tǒng)一出現(xiàn)分歧的僵局,可以選擇由股東(大)會負責向公司登記機關――工商局進行備案登記,并且應將公司解散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并根據公司規(guī)模和營業(yè)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進行登記備案應提交的材料應包括公司解散事由的證明材料,登報聲明的證明材料以及書面通知債權人的證明材料等。并且應當賦予解散登記作為公司注銷登記的前置程序的效力。即公司必須先進行解散登記才能進行注銷登記。同時,應當規(guī)定解散的期限,鑒于解散登記事項及程序并不復雜,出于效率考慮,可以劃定在5-7日。從而,公司清算的起算點為公司解散登記之日,清算組的成立期限為解散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

2、債權的申報和懸疑債權的處理。公司法186條存在的問題在于懸疑債權如何處理。懸疑債權是指在實體上或者程序上具有不確定因素的債權。懸疑債權在實踐中往往因為存在疑問或者有瑕疵而被忽略或懸置。對于懸疑債權的處置,有兩種不同的立法體例。一是將懸疑債權排斥于清算債權之外,另行提供救濟途徑。二是將公司懸疑債權列入清算債權,為盡快結束清算而要求預留財產或者提供擔保。筆者認為對懸疑債權的處置可以規(guī)定所有債權都要進行申報,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申報的債權一律被排斥于清算范圍之外;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申報的債權僅僅可以就公司剩余財產請求清償;將懸疑債權納入清算范圍,為避免久拖不決,可以規(guī)定提前解決未到期債權和對爭議債權、或然債權提供擔保后公司可以提前結束清算。此外,也可以考慮懸疑債權的份額,在公司財產的分配順序中設置提存的制度。

3、公司財產的處理。根據第187條第3款的規(guī)定,公司在存續(xù)期間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清算期間公司的行為能力限于進行與清算有關的活動。而經營活動在商事領域應理解為營利活動,按照此理解,公司在清算期間不得進行營利活動,但是如果公司在此期間參與公益活動進行無償的捐贈活動,可能此舉的目的就是為了逃避債務或者轉移財產。那么這種在公益上的無償行為是否違反關于清算中的公司的行為能力限制呢?筆者認為,清算中的公司只能進行與清算有關的事宜,因此對于處分財產的非經營也應予以限制。所以,第3款應修改為清算期間,公司存續(xù),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等財產處分活動。

4、明確清算期限。無論是公司法還是司法解釋對于自愿清算的期限都沒有規(guī)定。此外司法解釋二還規(guī)定了自愿清算向強制清算的轉化條件,其中規(guī)定“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和“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和股東利益”時,債權人和股東可以申請法院進行強制清算,但是,在實踐中,債權人和小股東對“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和“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形很難進行舉證。而且,有的時候并不是清算組故意拖延清算,而是清算組內部出現(xiàn)意見分歧等原因導致清算拖延,出現(xiàn)所謂的“清算僵局”。因此,筆者認為,對于自行清算也應當規(guī)定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清算完畢,如果無法完成清算,那么股東或者債權人有權向法院申請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這種時間的限制會對清算人自主清算權利產生一種壓力和制約以督促其盡快完成清算使得公司及時退出市場。

三、結語

清算是公司實現(xiàn)人格消滅從而退出市場的過程,并且與市場經濟的運行息息相關。針對我國公司在自愿非破產清算規(guī)則中存在的問題和漏洞,筆者提出自己的意見和建議,以期待完善相關規(guī)則并平衡公司清算過程中相關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

參考文獻:

[1]白麗.公司清算制度法律問題研究[D].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博士論文.2011.

[2]李建海.公司清算制度的完善――兼談新《公司法》的不足.經濟與管理[J].2008,7(22):56.

[3]焦紅靜.進一步完善我國公司清算制度的構想[J].河北師范大學學報.2010(4):50.

[4]王紅一.公司解散后懸疑債權處置研究[J].法商研究.2006(6):64.

篇6

關鍵詞:涉外非婚同居;財產關系;準據法

作者簡介:龔志軍,湖南商學院講師,湖南師范大學法學博士(湖南 長沙 410205)

隨著全球社會經濟的迅速發(fā)展和我國的不斷開放,我國已經成為世界上最大的移民輸出國和重要的移民輸入國。隨著我國國民對婚戀家庭觀念的日漸開放,可以預測,在不久的將來,我國的涉外非婚同居必將成為社會生活中一個不容忽視的社會現(xiàn)象。然而,當今世界各國非婚同居財產關系制度相距甚遠,法律沖突異常復雜。因此,在加強對國內層面非婚同居進行法律規(guī)制的基礎上,如何應對和解決涉外非婚同居所帶來的法律沖突,如何對我國涉外非婚同居財產關系準據法進行選擇是我們國際私法學界不得不認真考慮的一個課題。在涉外民事案件的準據法選擇中,存在直接依“管轄權處理方式”和依“沖突法處理方式”確定準據法的方式。①筆者認為,我國涉外非婚同居財產關系的準據法選擇問題,也應當從“管轄權處理方式”和“沖突法處理方式”這兩個方面著手進行構建。

一、依“管轄權處理方式”確定準據法

依“管轄權處理方式”確定準據法,即“確定了法院管轄權,就等于確定了處理有關法律爭議的實體法規(guī)范”②。該準據法確定方式的本質在于將案件管轄權與準據法的確定這兩個國際私法問題合二為一。所以,按照“管轄權處理方式”確定的法律,一般就是法院地法。但需要聲明的是,基于沖突規(guī)范中連接點指引的法院地法屬于依“沖突法處理方式”所確定的準據法,故不在此列。本部分所論僅限于直接基于管轄權所確定的法院地法,一般有以下兩種,一種是“直接適用的法”③;一種是通過沖突規(guī)范指引無法確定準據法或準據法無法查明、抑或確定的外國準據法不符合法院地國公平正義的法價值、有違該國公共秩序等情況時,基于管轄權的決定意義而最終將法院地法予以直接適用。如此基于管轄權確定準據法的方式大大簡化了法律選擇過程;而且從“最密切聯(lián)系”的國際私法原則看,由于法院地法大多與案件有著重要的內在實質聯(lián)系,因而這種法律選擇方式符合了國際私法的發(fā)展趨勢;該方式有時還可成為國際私法實現(xiàn)法實質正義的補充和矯正手段;更為重要的是它強化了內國法院偏好于適用法院地法的效果,因此這種準據法的確定方式在當代各國實踐中很受歡迎。④綜上,我國立法在涉外非婚同居財產關系領域,“依管轄權處理方式”確定其準據法方式具有不可忽視的價值。

1. 不宜直接將法院地法(我國法)確定為涉外非婚同居財產案件準據法

直接將法院地法確定為我國涉外非婚同居財產案件的準據法是否必要?第一,從我國國際私法的立法體系和立法經驗看沒有必要。應該說,我國國際私法歷經多年的發(fā)展,在理論與實踐上都已經基本與世界接軌,因而我國國際私法在準據法選擇方面,并未特別突出強化我國法的適用。除非是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等領域,才會有直接適用我國法之必要。⑤雖然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4條有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有強制性規(guī)定的,直接適用該強制性規(guī)定?!钡牵嫱夥腔橥迂敭a糾紛屬于比較純粹的私人財產權益糾紛,故一般不會涉及上述重大利益。在非婚同居領域,目前并沒有關于此類問題的強制性規(guī)定,⑥因此在該領域直接適用法院地法(我國法)并無必要。第二,從國際私法理論看也沒這個必要。我們可從以下兩個方面分析。一是從公共秩序保留角度而言:首先,我國當今立法與實踐都沒有禁止非婚同居,而且隨著社會觀念的變化,非婚同居本身也不再與我國基本道德倫理相違背,⑦綜上,通過沖突規(guī)范指引適用外國的非婚同居立法一般不會違背我國的公共秩序,從某種意義上說還有利于維護我國非婚同居當事人的權益。其次,即便適用外國非婚同居立法有部分內容違背我國法律基本原則等,也不宜排除該外國法轉而直接適用法院地法(我國法);適用法院地法(我國法)充其量只能作為最后的補充。二是從“最密切聯(lián)系原則”而言:首先,最密切聯(lián)系并不必然導致一定要適用法院地法(我國法)。結合我國現(xiàn)行的立法,基于最密切聯(lián)系原則適用法院地法(我國法)的概率并不大。其次,我國當今法律沒有禁止非婚同居,但又缺乏調整非婚同居關系的具體法律制度。因此,通過沖突規(guī)范指引適用外國的非婚同居立法,不僅有利于解決非婚同居當事人的糾紛,有利于促使同居者遵守和履行相互之間的承諾,對我國國民的涉外非婚同居關系更具不可或缺的保護意義。因此,強化直接適用法院地法(我國法)并無必要。

2. 法院地法是涉外非婚同居財產案件準據法的重要補充

盡管我國在解決涉外非婚同居財產案件中不宜將基于管轄權直接適用法院地法(我國法)置于首位,但筆者認為,法院地法的適用具有重要的補充價值。具體表現(xiàn)如下:一是將適用法院地法(我國法)作為我國涉外非婚同居財產案件法律選擇形式上的補充。結合我國國際私法立法實際,具體說來應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連接點不周延無法指引準據法的,可考慮適用法院地法;(2)指引的外國法無法查明或者指引的外國法中沒有相關規(guī)定且無法通過其他連接點確定準據法的,可考慮適用法院地法;(3)依公共秩序保留原則排除應適用的外國法后,也無法通過其他連接點確定準據法的,可考慮適用法院地法。二是將法院地法(我國法)作為我國涉外非婚同居財產案件法律適用實質正義實現(xiàn)的補充。應該說,傳統(tǒng)的準據法選擇機制無法保障涉外民事案件法律適用個案的實質正義性。因此,適用法院地法有時可促進國際私法矯正正義的實現(xiàn),我國現(xiàn)階段由于沒有涉外非婚同居財產關系的立法,因而這種價值可能不大。不過,當相關外國法作為準據法,而該外國法卻禁止非婚同居或者對非婚同居關系中弱者一方明顯不利時,適用法院地法(我國法)似乎更有利于涉外非婚同居財產糾紛的解決和矯正正義的實現(xiàn)。⑧

二、依“沖突法處理方式”確定準據法

在涉外非婚同居財產案件的準據法選擇中,以“國際社會本位理念”為指導,依“沖突法處理方式”,通過沖突規(guī)范來選擇最合理的、與案件最具內在實質聯(lián)系國家的法律作為準據法,應該是當前涉外非婚同居財產案件準據法選擇方式最核心的部分。

1. 各種依“沖突法處理方式”確定準據法方法之評價

筆者認為,當今主要有以下一些準據法的選擇方法可以應用到涉外非婚同居財產案件的法律適用當中。一是依當事人意思自治確定準據法的方法,二是依最密切聯(lián)系原則確定準據法的方法,三是依分割方法確定準據法的方法,四是依有利于判決的承認與執(zhí)行原則確定準據法的方法,等等??梢哉f,對涉外非婚同居財產案件而言,上述每種準據法的確定方法都有價值。但針對具體涉外非婚同居財產案件法律沖突的解決,法官在進行準據法確定時,一般不會同時用到上述四種方法。在此,我們先對上述四種準據法確定方法作一簡要評價。

首先,就依當事人意思自治確定準據法的方法而言,不論是從意思自治原則本身的發(fā)展趨勢來講,⑨ 還是考慮到涉外非婚同居產生和存在的社會、經濟以及倫理道德背景,該法律選擇方法都極具合理性。另外,意思自治的準據法選擇方法還具實踐層面的優(yōu)勢:一是現(xiàn)階段各國法律對非婚同居當事人之間財產關系的調整大多仍處于空白或模糊境地,它不如婚姻關系那樣已基本形成了主要的財產制類型,所以,通過同居當事人雙方合意來約定雙方的財產關系和選擇準據法有效彌補了這一不足,簡化了解決法律沖突的過程。二是不同國家對涉外非婚同居財產關系眾多連接點的不同采納都具有相對合理性,司法實踐中沖突規(guī)范的這種差異,往往因案件被不同國家管轄而導致準據法適用結果的不同,依意思自治確定準據法的方法恰好解決了這一問題。三是當涉外非婚同居財產關系的連接點發(fā)生改變時,究竟應該適用之前連接點指引的準據法還是適用連接點改變之后的準據法,這在立法和司法上長期存在分歧,依當事人意思自治確定準據法的方法就有效避免了該矛盾。因此,依當事人意思自治確定準據法的方法對涉外非婚同居財產關系這一特定領域而言,極具價值。

其次,依最密切聯(lián)系原則確定涉外非婚同居財產案件準據法的方法,尤其是在非婚同居者沒有就準據法選擇達成合意的情況下,具有特別重要的價值。眾所周知,美國《沖突法重述(第二次)》奠定了最密切聯(lián)系原則作為國際私法基本原則的地位。實踐層面,該法律選擇方法不僅能幫助各國在國際私法立法中制定出具體的沖突規(guī)則,還可以沖突規(guī)范中兜底條款的方式增強法律選擇的周延性和靈活性。因此,這種法律選擇方法及其所包含的制定沖突規(guī)則的方法,能最大限度地反映涉外非婚同居財產案件和一定地域的法律(準據法)之間的內在實質聯(lián)系,最大限度地體現(xiàn)沖突規(guī)范指引最適當國家的法律的宗旨與目標;又符合了當代國際私法通過規(guī)則加方法以增強法律選擇的確定性與靈活性的發(fā)展趨勢;代表了國際私法由傳統(tǒng)的“沖突法正義”走向“實體法正義”與“沖突法正義”相結合的發(fā)展方向。⑩因此,我國未來的國際私法立法,有必要將最密切聯(lián)系原則引入到涉外非婚同居財產關系的法律適用之中。

再次,依分割方法確定涉外非婚同居財產關系準據法的方法也具有重要價值。盡管從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的發(fā)展趨勢看,不宜過多地采用分割方法,但對涉外非婚同居財產案件而言,考慮到目前的國際私法實踐,以及判決的承認與執(zhí)行問題,在涉及非婚同居當事人之間不動產糾紛時,有必要顧及不動產所在地國法對爭議財產適用的優(yōu)先性。另外,為保護第三人對其與非婚同居者交易行為的合理的法律預期,維護交易安全與交易秩序,在涉及該第三人的財產關系的法律適用時,有必要適用不同于非婚同居內部財產關系的準據法,如此方為公平合理。此時,財產所在地法、當事同居者與該第三人有共同國籍(共同住所)的國家的法律以及當事同居者一方的住所地法等都可考慮作為該外部財產關系的準據法。不過,這種分割適用還需滿足一個前提,即該第三人并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非婚同居雙方內部財產關系的準據法。

最后,依有利于判決的承認與執(zhí)行原則確定準據法的方法,在涉外非婚同居法律適用中予以充分考慮也有必要。這是因為判決的承認與執(zhí)行對涉外民事案件的最終解決和當事人權益的維護具有終極性意義。涉外非婚同居財產關系本身的特殊性再加上世界各國在該領域立法上的巨大差異,必然給該類案件判決在別國的承認與執(zhí)行造成障礙。倘若法官在確定涉外非婚同居財產案件準據法時不考慮這一因素,將明顯不利于該類糾紛的真正解決和國際私法宗旨的實現(xiàn)。所以,法官不論采取何種確定準據法的方法,都必須充分考慮有利于判決的承認與執(zhí)行這一因素。

2. 各種依“沖突法處理方式”確定準據法方法的優(yōu)化與平衡

涉外非婚同居關系作為一類新型涉外民事關系,它是在當代經濟、社會、文化以及道德倫理等因素的綜合作用下,由于滿足了部分當代人對更加自由的同居家庭生活模式的向往才逐漸出現(xiàn)的。目前,這類新型民事關系的重心主要集中在財產領域。所以,涉外非婚同居財產關系的法律選擇,便是解決涉外非婚同居法律沖突的第一要務。然而,非婚同居當事人之間的這種財產關系畢竟是依附于非婚同居這一特殊“身份”,因此,這種財產關系既與一般的涉外契約財產關系有本質區(qū)別,也不同于傳統(tǒng)的涉外婚姻財產關系。目前,各國對該類財產關系法律沖突的相關立法以及科學研究都比較欠缺,由此導致涉外非婚同居財產案件的法律適用非常復雜。筆者認為,對涉外非婚同居財產關系進行法律選擇,需要綜合分析各種因素,充分借鑒相關領域法律選擇的經驗,并緊緊把握法律選擇理論與國際私法實踐發(fā)展的方向。在此基礎上,筆者提出并分析了上述涉外非婚同居財產案件準據法的諸種確定方法。筆者認為,涉外非婚同居財產關系的法律選擇方法和選擇規(guī)則應該是互相融合,相互一致的。每種法律選擇方法本身蘊含著選擇規(guī)則,而這些法律選擇規(guī)則又是選擇方法的具體表現(xiàn)。涉外非婚同居財產案件準據法確定的諸種方法應當作出如下優(yōu)化:(1)依當事人意思自治合意選擇準據法的方法,由于順應了當代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選擇理論與實踐的發(fā)展趨勢,能真正反映非婚同居當事人對這種自由同居模式的向往和凸顯自己處理自我事務的權利,因而有必要優(yōu)先考慮,并將這一法律選擇方法體現(xiàn)到具體的沖突規(guī)則當中。當然,考慮到家庭法畢竟以保護作為主要目標,因此,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準據法確定方法,不能絕對。11正如德國學者Knut Benjamin Pissler 所講的,當事人意思自治選擇準據法與第三人利益的平衡問題也有必要考慮。12(2)依最密切聯(lián)系原則確定準據法的方法,由于最好地反映了涉外民事關系與某一地域法律(準據法)之間的內在實質聯(lián)系,所以在非婚同居當事人沒有達成準據法選擇合意的情況下,該準據法確定方法應當成為涉外非婚同居財產案件最優(yōu)的法律選擇方法。最密切聯(lián)系原則不僅本身直接可以作為法律選擇方法規(guī)定在沖突規(guī)范當中,而且各國國際私法立法都應該以該原則為指導來構建具體的層級化的沖突規(guī)范體系。具體言之,由于涉外非婚同居財產關系本質上是一種民事財產關系,因而該類財產關系與非婚同居當事人的民事生活中心(共同住所地)有最密切的聯(lián)系,同居者處理財產關系的地方一般也是以第三人為代表的全社會的可預見性與正當期望所維系的地方,因此,將共同住所地這一連接點排在第一順位是合理的。13依次可考慮同居者的經常居所地、共同國籍國、財產所在地等其他連接點。(3)依分割方法確定涉外非婚同居財產案件準據法的方法,也具有一定的價值。當然,這種分割方法不宜擴大使用。在準據法選擇理論中,分割論與法律沖突解決日益快捷簡單的內在需求是矛盾的。因此,對于涉外非婚同居財產案件的準據法選擇,目前一般只需考慮在涉及不動產和第三人利益保護等特殊領域中采用不同的準據法確定方法。(4)依有利于判決的承認與執(zhí)行原則確定準據法的方法,或許不宜作為一個單獨的法律選擇方法直接規(guī)定在涉外非婚同居財產案件的法律選擇規(guī)則體系中,但有利于判決的承認與執(zhí)行原則對涉外非婚同居財產案件的法律選擇具有重要的實踐價值。如加拿大等眾多發(fā)達國家試圖盡量承認事實配偶關系,盡量將婚姻配偶才有的權益也給予非婚同居者,14因此,在這些國家中,對非婚同居當事人保護不力的涉外判決是很難得到承認與執(zhí)行的。所以在筆者看來,這一原則也有必要納入到涉外非婚同居財產案件法律選擇方法體系中予以重要考慮??傊嫱夥腔橥迂敭a關系屬于一類新型涉外民事關系,故在其準據法的選擇上,需吸收多種法律選擇方法的優(yōu)勢,在對其沖突規(guī)范進行設計時,應立足于該類涉外民事關系的特殊性,將影響該類涉外民事案件解決的諸多因素予以通盤考慮。

值得一提的是,雖然依“沖突法處理方式”是涉外非婚同居財產案件確定準據法的核心途徑,但它并不一定是唯一和最佳的途徑。當有必要按照“管轄權處理方式”將法院地法確定為案件準據法時較之于依沖突規(guī)范指引準據法具有后者無可比擬的簡捷優(yōu)勢;另一方面,當適用沖突規(guī)范指引的準據法在結果上可能出現(xiàn)與法院地國公共秩序相抵觸、有違法的公平與正義價值、或者沖突規(guī)范本身不周延,這時依“管轄權處理方式”將法院地法確定為準據法又能起到補充和實現(xiàn)實質正義的作用。因此,依“管轄權處理方式”確定準據法對于依“沖突法處理方式”確定涉外非婚同居財產案件準據法的諸種方法具有平衡的功能。綜上,在涉外非婚同居財產案件法律適用的立法實踐中,這兩種準據法確定方式的運用并不矛盾,不能分割,甚至有可能出現(xiàn)我中有你、你中有我的局面,因此上述兩種準據法選擇方式需盡可能地合理配置。

三、我國涉外非婚同居財產關系準據法選擇的基本考量

承前所述,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fā)展,隨著西方道德與婚戀觀念對我國的影響,作為一類新型涉外民事關系的涉外非婚同居關系,它在我國必將呈現(xiàn)出與涉外婚姻一樣的快速發(fā)展態(tài)勢。作為全球最大的人口遷出國和最重要的人口遷入國之一,我國立法如何應對涉外非婚同居財產關系法律沖突的問題已被提上日程。筆者認為,涉外非婚同居財產關系作為一種兼具一定“人身”屬性的特殊財產關系,具有獨特性,15它與涉外婚姻中的財產關系明顯不同,因此,在準據法的選擇上若將二者忽視差異完全等同起來肯定是不科學的。另一方面,對于涉外民事關系法律沖突,有人認為司法實踐中還可依照與相關國家的條約或互惠關系來解決。然而,我國目前并無調整非婚同居關系的專門立法,幾乎不存在關于非婚同居法律調整的條約或互惠關系。綜上,作為國際私法面臨的一個新問題,我國涉外非婚同居財產關系法律沖突的解決,需要另起爐灶。在筆者看來,我國涉外非婚同居財產關系法律選擇的國際私法立法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 要立足非婚同居財產關系自身的特殊性

我國對涉外非婚同居財產關系準據法選擇進行立法必須立足于非婚同居財產關系自身的特殊性這一基礎。首先,非婚同居現(xiàn)象是社會、經濟、文化、倫理道德觀念等發(fā)展變化到一定階段才出現(xiàn)的一種世界性現(xiàn)象。因此,當代各國立法需要也應當對涉外非婚同居關系進行國際私法應對;另一方面,各國在對涉外非婚同居財產關系進行國際私法立法時必須立足它產生的社會背景,緊密結合這一新型涉外民事關系自身的特殊性。其次,非婚同居的爆發(fā)式增長使其日漸成為并行于婚姻家庭的新型家庭模式,反映到涉外民事領域就是涉外非婚同居與涉外婚姻的并存。這種發(fā)展趨勢要求我們將涉外非婚同居財產關系的國際私法調整定位在與涉外婚姻平行的層面。因此,我國在對涉外非婚同居財產關系進行準據法選擇的立法時,必須看到非婚同居關系較之于婚姻關系所表現(xiàn)出來的重大差異,即非婚同居關系所表現(xiàn)出來的身份上的非典型性和財產關系的松散性。16因而,這種差異在建構涉外非婚同居財產關系準據法選擇機制時必須反映出來。綜上,我國對涉外非婚同居財產關系法律選擇立法時,既要考察和借鑒涉外婚姻財產關系以及涉外契約財產關系等領域的經驗;又要融合晚近以來國際私法準據法選擇理論的新發(fā)展,然后以此為基礎,深入研究涉外非婚同居這一新型涉外民事關系的特殊性,將這些自身的本質的東西融入其準據法選擇的理論與立法之中。

2. 要堅持準據法選擇機制的開放性和系統(tǒng)性

準據法選擇機制的系統(tǒng)性和開放性是當代國際私法理論的發(fā)展趨勢。晚近以來,各國國際私法的立法實踐也都明顯呈現(xiàn)出這一特征。單一的連接點、僵化封閉的沖突規(guī)則都可能給準據法選擇造成不周延或者不合理。因此,作為應對未來可能普遍出現(xiàn)的非婚同居財產關系法律沖突的國際私法立法,我們一定不能囿于相關領域現(xiàn)有的準據法選擇機制,而應立足涉外非婚同居財產關系的特殊性,高瞻遠矚,在緊扣當代國際私法準據法選擇理論和發(fā)展趨勢的基礎上,對涉外非婚同居財產關系準據法的選擇機制進行大膽的創(chuàng)新和建構。筆者認為,主要應注意以下幾點:其一,在涉外非婚同居財產關系的立法中,應將法律選擇方法與選擇規(guī)則相融合。法律選擇方法本身蘊含著選擇規(guī)則,而這些具體的沖突規(guī)則又是對法律選擇方法的體現(xiàn)。其二,要科學設置連接點。涉外非婚同居財產關系的沖突規(guī)范不宜采用傳統(tǒng)的單一連接點的僵硬模式(即使采用最密切聯(lián)系地這樣極具彈性的單一連接點,從理論和實踐看也不可行),而應該設置復數連接點,并按照我國相關法律傳統(tǒng),構建出一個靈活開放周延的連接點體系。這本身也符合準據法選擇的確定性與靈活性日益結合的國際私法發(fā)展趨勢。17具體說來,可按照同居者雙方之合意選擇、住所地(經常居所地)、國籍、主要財產所在地、其他最密切聯(lián)系地的順序設置連接點體系,按照“克格爾階梯”立法模式,將主要連接因素和補充性連接因素分層次、多級別地規(guī)定在沖突規(guī)則之中。18其三,要處理好各準據法選擇方法之間的順序與體系問題。筆者認為,應當優(yōu)先考慮依當事人意思自治確定準據法的方法;其次是依最密切聯(lián)系原則確定準據法的方法;依分割方法確定準據法的方法,具體到涉外非婚同居財產關系的法律選擇,主要應考慮在涉及不動產和第三人利益保護兩個領域中采用不同的準據法,以實現(xiàn)法益之間的平衡;最后,有利于判決的承認與執(zhí)行原則等對涉外非婚同居財產案件最終解決有影響的因素也需考慮進去。此外,與涉外非婚同居財產關系法律沖突解決相關的非婚同居關系本身的法律適用、非婚同居財產契約本身的法律適用以及連接點變遷后的法律適用等問題,在立法中也需一并考慮。

3. 要關注準據法選擇中的實體正義

與其他部門法一樣,國際私法的宗旨與任務也一改 “只作管轄權選擇”的傳統(tǒng),正在理性地回歸。因此,作為極易存在弱勢地位一方的非婚同居財產關系,我們在對其進行國際私法立法時,更需要關注國際私法實體正義的法價值。晚近以來,各國強調國際私法實質正義的呼聲日益高漲。19國際私法作為解決法律沖突,完成指引準據法的任務只是低層次的,隨著對沖突規(guī)范的軟化處理,這一目標幾乎已經不是問題。因為,只要這個準據法選擇體系足夠靈活、開放,找到準據法本身并非難事。但要結合每一類涉外民事關系甚至每一個涉外民事案件的具體情況,盡可能地追求糾紛解決的實際效果,實現(xiàn)國際私法的實質正義絕非易事。盡管如此,作為部門法之一,法律所追求的調整社會關系解決當事人糾紛實現(xiàn)自由、秩序、公平正義等法價值理當同樣適應于國際私法。因此,近年來世界各國對國際私法實質正義的重新關注正是國際私法法價值的理性回歸。具體到我國涉外非婚同居財產關系的國際私法立法,自然也必須關注這一趨向。事實上,由于非婚同居男女之間在工作經驗、經濟實力、管理溝通模式和婚姻家庭領域的地位20等方面有較大差異,使得實際上非婚同居關系的開始由同居雙方中強勢一方單方面決定較之于真正通過雙方平等合意選擇的情況要多一些;21而且,在涉外非婚同居關系存續(xù)期間,往往存在實際地位上的弱勢方、同居生活中的奉獻方,這種弱勢、這種奉獻往往造成同居當事人實際地位的不平等。22另一方面,我國現(xiàn)行法律對非婚同居的態(tài)度是不置可否,既沒有類似婚姻關系成立的公示行為,更不存在專門的非婚同居登記制度,這導致我國的非婚同居幾乎完全處于“地下”狀態(tài)。因此,完全依存于“自由契約”下的非婚同居關系由于缺乏法律的認可和保護,客觀上使得非婚同居中的弱勢地位一方處于更不利的地位。再考慮到涉外因素的存在,如果不對那些在同居關系中處于弱勢的一方進行傾斜式保護,必然有違法律之公平正義價值。因此,在對我國涉外非婚同居財產關系進行國際私法立法時,我們需要盡量發(fā)揮依“管轄權處理方式”和依“沖突法處理方式”在確定準據法時的各自優(yōu)勢,需要將國際私法追求實體正義的價值予以最大化。

總之,對于涉外非婚同居財產案件的準據法選擇問題,我國在進行相關立法時,要做到將依“管轄權處理方式”和依“沖突法處理方式”兩種確定準據法的方式進行優(yōu)化配置,一方面要結合涉外非婚同居財產關系不同于涉外婚姻財產關系、涉外契約財產關系的自身特點;一方面要遵循國際私法的法價值、順應法律適用理論的發(fā)展方向,不斷構建和完善系統(tǒng)、開放的準據法選擇體系;另一方面還要兼顧法院地法與外國法作為準據法的合理范圍,盡量在適用法院地法與外國法之間尋求平衡。一言以蔽之,這個準據法選擇機制應該盡可能尊重非婚同居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盡可能涵蓋不同國家不同類型非婚同居的準據法選擇問題,將涉外非婚同居財產關系的準據法選擇機制建構為一種以規(guī)則、方法相互融合形成的靈活但不失客觀、確定但不失周延、堅持沖突法正義但不失實體價值的層級化的法律選擇方法體系,然后,以此為原則來具體指導對我國涉外非婚同居財產關系準據法選擇的立法。

注釋:

①蔣新苗:《國際收養(yǎng)準據法的選擇方式》,《法學研究》1999年第1期。

②韓德培:《國際私法》,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426頁。

③在國際私法規(guī)范中,這種“直接適用的法”大多以單邊沖突規(guī)范的形式存在。如1804年《法國民法典》第3條第2款,1896年《德國民法典施行法》第15條等。

④如美國《沖突法重述(第二次)》中關于收養(yǎng)的條件,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27條關于訴訟離婚的法律適用以及28條關于收養(yǎng)關系解除的法律適用等,均有“依管轄權處理方式”確定準據法的規(guī)定。

⑤如我國相關法律中規(guī)定的八類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

⑥對非婚同居關系的直接強制性規(guī)定,目前我國法律中確實沒有。但我國婚姻家庭領域的確有一夫一妻、婚姻自由、計劃生育等一些強制性規(guī)定,但本文所講的非婚同居財產關系本身都不會與這些強制性規(guī)定相抵觸。

⑦非婚同居財產關系中即使可能出現(xiàn)以性為對價的契約關系等,但是這樣直接以性為對價的契約在任何現(xiàn)代國家都不會得到承認,因此,沒有必要擔心這樣的法律沖突。

⑧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8條“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yǎng)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一并予以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之規(guī)定。

⑨美國學者Andreas F. Lowenfeld曾說過,“意思自治――包括協(xié)議選擇法律以及協(xié)議選擇法院和仲裁庭――已成為解決爭議的國際習慣法的一部分?!盨ee Andreas F. Lowenfeld:International Litigation and the Quest for Reasonableness,Oxford:Clarendon Press,1996,pp.208-209.

⑩龔志軍:《涉外非婚同居財產關系準據法選擇機制研究》,湖南師范大學博士論文,2013年,第150頁。

11王薇:《論同居補償協(xié)議及其司法對策》,《政治與法律》2011年第4期。

12Knut Benjamin Pissler:“The New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Cross the River by Feeling the Stones”,Max Planck Institute for Comparative and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November 22,2011.

13Lennart palsson:“Rules,Problems and Trends in Family Conflict of Laws-Especially in Sweden”,210 Recueil des cours,1986,pp.385-386.轉引自焦燕:《論涉外夫妻財產制的法律適用》,《江蘇行政學院學報》2007年第6期。

14Nicholas Bala:“The History and Future of the ‘Legal Family’ in Canada”,http:///10.2139/ssrn.1030534,2013-04-19.

15有學者將這種關系稱之為契約身份論下的身份關系,所以同居契約產生了同居者身份,同居者身份又產生了相互之間的財產權益關系。參見何群:《涉外身份關系法律適用研究》,《國際關系學院學報》2004年第3期。

16很多學者認為,這種相對于婚姻關系更大的自由或許是非婚同居關系的本質所在。

17Symeon C Symeonides:“General Reports of the XVIIIth Congress of the International Academy of Comparative Law:Codification and Flexibility i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http:///sol3/papers.cfm,2013-05-10.

18汪晶、劉仁山:《我國涉外離婚法律適用立法之完善》,《湖南社會科學》2013年第6期。

19我國國際私法學界在20世紀前后也出現(xiàn)了大批研究國際私法實體價值的著述,如宋曉:《當代國際私法的實體取向》,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4年;還有李雙元、屈廣清、程衛(wèi)東、李金澤、呂巖峰、肖永平、徐冬根等一大批學者撰文探討國際私法的法價值,詳見徐冬根:《國際私法趨勢論》,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168-16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