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后果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2 17: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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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財政違法責任與法律后果思索
摘要:本文評析了新出臺的《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在財政違法行為的責任與法律后果方面的規(guī)定,通過與《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guī)處罰的暫行規(guī)定》的比較,指出新《條例》在責任方式的分類、法律后果方面的科學的調整,同時也分析了《條例》存在的忽視第三人利益的問題。
關鍵詞:財政違法行為;責任;法律后果
Abstract:Thisarticlehasevaluatednewreleasing"FinancialIllegalactivityPunishmentPunishmentRule"inthefinancialillegalactivityresponsibilityandthelegalconsequencesaspectstipulation,throughwith"theStateCouncilaboutViolatesFinancialLawsandregulationsPunishmentTemporaryprovisions"thecomparison,pointedoutthatnew"Rule"inresponsibilitywayclassification,legalconsequencesaspectscienceadjustment,simultaneouslyhasalsoanalyzedtheneglectthirdpersonofbenefitquestionwhich"Rule"exists.
keyword:Financialillegalactivity;Responsibility;Legalconsequences
一、引言
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已于2004年11月公布,并即將于2005年2月1日開始施行,1987年國務院的《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guī)處罰的暫行規(guī)定》將同時廢止?!稐l例》對《暫行規(guī)定》在財政違法行為的范圍、內容、執(zhí)法機關、審查程序等方面都作了較大調整。而作為對行政處罰、行政處分進行規(guī)范的法律文件,《條例》與《暫行規(guī)定》的核心即在于對作出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與違法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的規(guī)范。本文將集中分析、比較《條例》與《暫行規(guī)定》對于財政違法行為的責任與法律后果的規(guī)定,討論其思路與依據,并指出《條例》存在的一些問題。
財政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與后果透析
【摘要】本文評析了新出臺的《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在財政違法行為的責任與法律后果方面的規(guī)定,通過與《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guī)處罰的暫行規(guī)定》的比較,指出新《條例》在責任方式的分類、法律后果方面的科學的調整,同時也分析了《條例》存在的忽視第三人利益的問題。
【關鍵詞】財政違法行為,責任,法律后果
一、引言
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已于2004年11月公布,并即將于2005年2月1日開始施行,1987年國務院的《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guī)處罰的暫行規(guī)定》將同時廢止?!稐l例》對《暫行規(guī)定》在財政違法行為的范圍、內容、執(zhí)法機關、審查程序等方面都作了較大調整。而作為對行政處罰、行政處分進行規(guī)范的法律文件,《條例》與《暫行規(guī)定》的核心即在于對作出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與違法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的規(guī)范。本文將集中分析、比較《條例》與《暫行規(guī)定》對于財政違法行為的責任與法律后果的規(guī)定,討論其思路與依據,并指出《條例》存在的一些問題。
二、財政違法行為的責任
法律責任主要由兩方面要素構成,即責任主體與責任方式,也就是由什么主體來承擔責任、如何承擔。
違法分配利潤法律后果承擔論文
論文摘要:通過對德國、日本、美國、我國等國家立法中公司違法分配利潤法律責任的對比分析,可以得出我國公司違法分配利潤的法律后果由沒有提出異議的董事及股東承擔,但根據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公司違法分配利潤的法律后果由惡意股東承擔,針對兩者的矛盾,筆者認為參照其他國家的做法,由董事及惡意股東承擔責任,以更有利于保障股東、債權人的利益。
論文關鍵詞:利潤分配法律責任
公司利潤分配是在平衡公司內、外部主體之間利益的基礎上,對凈利潤在提取了各種公積金后如何進行分配而采取的基本態(tài)度和法律政策。山于公司利潤分配與公司、股東、債權人的利益直接相關,所以要在法律層面卜具體的規(guī)定公司違法分配利潤的法律后果。公司的違法分配利潤包括公司利潤分配錯誤、公司長年有盈余但仍不分配或分配很少的利潤等情況,公司利潤分配錯誤主要是公司不能償還到期債務或公司總資產小于總負債及股東優(yōu)先權所需要的金額之和不能進行分配等情況,此時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潤,就要追究公司違法分配的法律責仟。對于公司長年有盈余但仍小分配或分配很少的利潤等情況追究責任主要是為了保護公司小股東的利益。由于利潤分配的多少與公司的經營J情況直接相關,這就使得對公司違法分配利潤的法律責任追究存在著很大的難度
一、比較法視角下對公司違法分配利潤法律責任的審視
(一)追究相關董事責任
對于股份公司而言,各國的公司法中普遍都規(guī)定了當出現公司違法分配利潤時山相關董事的責任的情形。日本、德國、美國對董事責任的規(guī)定各[r1不同,其中,德國和美國規(guī)定的比較相似,都規(guī)定了對違法分配議案贊成或同意的股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德國股份公司法第93條規(guī)定,如果董事會成員違反了下列規(guī)定,應負責賠償損失;將資木償還給股東:違法付給股東利息和紅利:違法分配公司財產;在公司已經發(fā)生無支付能力或資不抵債的情況下,仍然支付款項。美國標準公司法8.33節(jié)規(guī)定:當分配金額超過分配的金額時,對此分配投贊成票或同意的董事對于超額部分應向公司負個人責任。同時兩個國家也都提出了董事的免責事山及相應的時效,在具體規(guī)定上存在著一些差異。在德國,董事免責為違法分配利潤是按照股東大會的合法決議進行的,并且規(guī)定未得到清償的公司債權人代公司提出賠償要求時,不能因股東大會的同意而兔責時效五年。在美國,董事的免責為其行為符合營業(yè)判斷規(guī)則,營業(yè)判斷規(guī)則由法院判斷,般法院只在公司管理層有濫用職權的行為時刁能判斷出董事的行為不符合營業(yè)判斷規(guī)則,并規(guī)定此類訴訟的時效為兩年。日本的規(guī)定比較特殊,規(guī)定山提案董事或業(yè)務執(zhí)行董事承擔責任,最新日本公司法中第459-462條規(guī)定了股份公司違法分配利潤的后果,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分紅方案,大會議案提案董事承擔責任或由董事會決定時,對董事會議提案董事負責。另外,如果利潤分配由股東大會決定,向股東支付的金錢等總額超過可分配額時,執(zhí)行了有關該行為職務的業(yè)主執(zhí)行董事也要承擔。
出險時通知遲延的法律后果綜述
摘要:從保險的一般原理而言,投保人在事故中如果是受害人,享有針對加害人的賠償請求權,其可以選擇直接向加害人索賠,也可以選擇向保險人索賠。在選擇后者時,不通知保險人也未嘗不可,只要投保人在事故發(fā)生后及時報案,妥善處理賠償事宜,并未對保險人造成任何不利和損害。本文認為出險時投保人的通知義務并非法律的強制性條款,但保險人往往利用自身優(yōu)勢制定通知遲延法律后果的格式條款加重投保人的責任。因此,我國《保險法》應該在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qū)相關法律基礎上,增加明確規(guī)定通知遲延的法律后果的條款,以減少糾紛,維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
關鍵詞:通知義務;通知遲延;法律后果;22條的完善
1出險時的通知義務
我國《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出險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通知義務,這個規(guī)定的目的一是為了在發(fā)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可以及時參加調查,以便確認損害范圍及責任范圍,為日后的理賠工作做好鋪墊;二是使保險人在出險時可以及時采取適當措施以防止損失的擴大。
從保險的一般原理而言,通知義務從本質上來說是不強的,并不屬于法律強制性條款,即使出險時通知遲延也遠達不到足以使保險人免責的程度。然而,在現實的保險合同中關于出險時通知遲延法律后果的格式條款卻得不到有效的規(guī)制,這與我國現行保險法未對通知遲延法律后果做出具體規(guī)定不無關系。
2通知遲延法律后果的立法缺失
淺談無效保險合同法律后果
一、保險合同的無效
保險合同的無效是指因法定原因或約定原因使業(yè)已成立的保險合同在法律上全部或部分不產生法律效力。由于實踐中保險合同無效大多是以全部自始無效的形式出現,本文所探討的無效保險合同僅指因為法定的原因導致保險合同自始、全部、確定地無效。
根據《保險法》、《合同法》及《民法通則》的有關規(guī)定,下列保險合同無效:
1.保險合同的主體不合格的;
2.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的;
3.死亡保險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的;
出險時通知遲延的法律后果透析
摘要:從保險的一般原理而言,投保人在事故中如果是受害人,享有針對加害人的賠償請求權,其可以選擇直接向加害人索賠,也可以選擇向保險人索賠。在選擇后者時,不通知保險人也未嘗不可,只要投保人在事故發(fā)生后及時報案,妥善處理賠償事宜,并未對保險人造成任何不利和損害。本文認為出險時投保人的通知義務并非法律的強制性條款,但保險人往往利用自身優(yōu)勢制定通知遲延法律后果的格式條款加重投保人的責任。因此,我國《保險法》應該在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qū)相關法律基礎上,增加明確規(guī)定通知遲延的法律后果的條款,以減少糾紛,維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
關鍵詞:通知義務;通知遲延;法律后果;22條的完善
1出險時的通知義務
我國《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出險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通知義務,這個規(guī)定的目的一是為了在發(fā)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可以及時參加調查,以便確認損害范圍及責任范圍,為日后的理賠工作做好鋪墊;二是使保險人在出險時可以及時采取適當措施以防止損失的擴大。
從保險的一般原理而言,通知義務從本質上來說是不強的,并不屬于法律強制性條款,即使出險時通知遲延也遠達不到足以使保險人免責的程度。然而,在現實的保險合同中關于出險時通知遲延法律后果的格式條款卻得不到有效的規(guī)制,這與我國現行保險法未對通知遲延法律后果做出具體規(guī)定不無關系。
2通知遲延法律后果的立法缺失
補充申報債權的法律后果分析
【摘要】破產法規(guī)定債權人需依法申報債權,否則不能依據破產程序行使權利。破產程序的設置是為了公平清理債權債務,未申報債權則不能通過破產程序對其債權進行清償。破產法規(guī)定由人民法院確定申報期限,同時還允許未在期限內申報債權的債權人補充申報。但補充申報并非是無限期的,未及時申報債權的債權人也會面臨不同的法律后果。
【關鍵詞】破產;申報期限;補充申報;法律后果
一、問題的提出破產法
①的制定宗旨是規(guī)范企業(yè)的破產程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債權人應當及時向管理人申報債權。除依照破產法規(guī)定不必申報的職工債權,其余均需向管理人申報債權。根據破產法第五十六條,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申報期內申報債權,未依法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破產程序行使權利,因此未申報債權的債權人自然是不能通過破產程序進行清償的。那債權人未在人民法院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的,將產生怎樣的法律后果?
二、補充申報的最后時限
(一)債權申報期限是否為除斥期間。根據破產法第四十五條,申報債權的期限由法院確定,起算時間為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范圍為三十日到三個月。該段期限的性質是什么呢?能否視為法律規(guī)定的除斥期間呢?舊破產法第九條第二款②規(guī)定,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舊破產法對逾期申報債權作出了否定性評價。王欣新教授認為舊破產法對逾期申報的法律后果之規(guī)定是不妥的,此項規(guī)定雖是為了保障破產程序能順利快速地進行,不會因為無限期等待債權人申報債權而耽誤債權債務關系的清理,卻損害了債權人利益。破產法未規(guī)定逾期未申報債權視為自動放棄債權,同時破產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因此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并非除斥期間,期限屆滿后實體權利并不當然滅失,債權申報期限屆滿后可補充申報。(二)補充申報的最后時限。根據破產法第五十六條,債權人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破產法的這一規(guī)定,改變了舊破產法“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放棄債權”的立法模式,確立的債權補充申報制度有利于充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破產程序作為概括性的集體清償程序,破產程序終結后,未受清償的債權不再清償。鑒于法律后果如此嚴重,對于那些因為一些客觀原因沒能在人民法院確定的申報期限內申報債權的債權人來說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新舊破產法在申報期間上作出了較大的轉變,給予了債權人補充申報的權利。雖然申報期限并非除斥期間,申報期間屆滿后可以補充申報,但是并不可能無限期等待債權人申報債權。如何理解“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則是確定補充申報最后期限的關鍵。關于“破產財產”,根據破產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關于“最后分配前”,法律并未明確具體截止日,實踐中也諸多爭議,值得注意的幾個特殊時間點: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交日、破產財產分配方案表決通過日、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法院裁定認可日、破產財產實際分配開始日、破產財產實際分配結束日。通過檢索,深圳中院作出的規(guī)范性文件——《破產案件債權審核認定指引》可作為參考,該文件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債權人未在債權申報期限內申報債權的,可以在法院裁定認可最后分配方案之前補充申報。如此規(guī)定,是有一定道理的。首先,如果將“最后分配前”理解為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交日、破產財產分配方案表決通過日,那對于未獲通過和通過但未獲法院裁定認可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其提交日、表決通過日均無法律意義,完全可以將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交日、破產財產分配方案表決通過日之前申報的債權納入方案,重新制作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交或表決。其次,如果將“最后分配前”理解為破產財產實際分配開始日、破產財產實際分配結束日,那么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法院裁定認可日之后申報的債權就勢必會改變破產財產實際分配方案,然而破產程序是不可逆的,那么就會與原先經法院裁定認可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相沖突。因此,將“最后分配前”理解為“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法院裁定認可日”比較合理,能保證人民法院的裁定以及財產分配方案具有確定性。
電子錯誤性質及法律后果研討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電子錯誤是由于系統本身的程序缺陷導致消費者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消費者出錯的原因在于商家沒有提供檢測并糾正或避免錯誤的合理方法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網易和網民之間存在合同關系、商家提供的程序必須包括消費者檢測錯誤的合理方法、商家的系統不僅要提供檢測錯誤的方法,而且要提供糾正或避免錯誤的合理方法、合理的設計應該是選擇"非常男女"的效力產生時間一定要比取消該服務的效力產生時間短、消費者由于無意的操作而選擇了相關收費短信服務、從公平的角度應當允許錯誤方改正其錯誤以避免錯誤方遭受不利的后果、消費者在發(fā)現錯誤的第一時間將錯誤通知另一方、消費者沒有開始使用該信息,且沒有從該信息中獲取任何利益等,具體請詳見。
雖然目前法律沒有給電子合同的做出明確定義,但網易和網民之間存在合同關系,我們可以稱之為"電子合同"。這一點是我們進行討論的前提,也是網易扣取網民信息費的前提?;谝陨锨疤幔蚁胍?電子錯誤"的法律概念,并對事件的性質以及法律后果展開討論。
美國《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第214條(a)款規(guī)定:"電子錯誤指如(商家)沒有提供檢測并糾正或避免錯誤的合理方法,消費者在使用一個信息處理系統時產生的電子訊息中的錯誤"。這里的"信息處理系統"指的是交易的商家提供的交易平臺,而不是指電腦終端用戶自己的信息處理系統。構成"電子錯誤"應同時滿足如下條件:
一、電子錯誤是由于系統本身的程序缺陷導致消費者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
就我自己的親身經歷而言,我沒有選擇"非常男女"這個收費信息服務,但是系統認定我作出了這項選擇,即便我立即取消了這項服務(前后間隔不超過30秒)。在我和系統之間,就產生了錯誤的意思表示,我的意思表示不真實。而產生這種錯誤意思表示的原因不在于我,而是在于系統本身的程序設計。
二、消費者出錯的原因在于商家沒有提供檢測并糾正或避免錯誤的合理方法。這是電子商務合同的提供方在程序設計上的兩點要求:
行政行為修復與法律后果論文
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龍新派出所被訴歧視河南人一案,經媒體廣泛報道之后,“深圳掛橫幅民警向河南人當面道歉”,而“深圳河南老鄉(xiāng)簽名誓樹良好形象”(見2005年04月25日法制晚報)。這表明了現代文明社會的寬容、理解在此案的體現。“橫幅”事件是行政瑕疵行為而對普通河南人不構成歧視,我們以《執(zhí)法中的歧視不等于地域歧視》(2005年4月27日上海《東方早報》),與主流媒體觀點進行了討論,并借此期望社會進一步討論和研究反歧視法律的問題,現從行政法理論就警方的“橫幅”與“道歉”的行為涉及到的法律問題進行分析。
在行政法上,違法行政行為區(qū)分為無效行政行為與可撤銷行政行為,其區(qū)別標準包括“瑕疵重大明顯”與“欠缺主要法律要素”。顯然,龍崗警方懸掛橫幅屬于有“瑕疵”的可撤消的行政行為。但對“瑕疵”和“明顯的”范圍和幅度的界定,國內外行政法學界沒有統一的標準。在筆者看來,瑕疵即至少是任何人對該瑕疵的存在都不需要特別的調查,一見便能識別的情形,以及行政機關在進行特別的行政處分時,未盡到其職務上當然應該盡到的調查義務,并且,該調查義務的履行對于行政機關而言是必要的和可能的。即行政機關所作的行政行為在普通人依據一般常識就可以輕易地認為是不合理的;對行政機關而言,因沒有履行最低限度的合理注意義務從而使其行為違反重要的要件,并且達到了在誰看來都是明白的錯誤程度。龍崗派出所依法打擊轄區(qū)內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保護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是其法定職責,但在履行這一職責時沒有任何必要將犯罪團伙的地域性作為唯一特征單獨強調。因為某種犯罪團伙的根本特征在于所從事違法活動的類型和手段等因素,而且根據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任何人違法都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無論他們是由河南人組成還是深圳人組成。但是該派出所懸掛出的橫幅上的“河南籍”字樣讓人一目了然,雖然其目的是為了強調來自某一地區(qū)的團伙單在本地作案造成的后果,并且主觀上是為了當地人民群眾便于識別這些團伙,積極舉報違法犯罪分子的活動,從而達到破獲這類在當地已經造成嚴重社會治安案件的目的,但是,就橫幅上的字樣來講,其行為是有“瑕疵”且很“明顯”的,它至少可能對在本地區(qū)或者經過本地區(qū)的普通某個地區(qū)人心里不愉快、心情不舒服的感受,所以才受到包括河南籍公民在內的眾多人的質疑甚至反對。
事后龍崗警方主動“道歉”的行為,法律意義在于對其行政行為瑕疵的補救和完善。目前,我國《行政程序法》尚未出臺,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對此種行為的規(guī)定還不甚清楚(公安機關執(zhí)法主要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國外行政法實踐較為成熟的國家對可撤消行政行為和無效行政行為的處理主要有補正、追認和轉換三種形式。所謂補正,是指對程序或形式違法但輕微的行政行為,通過事后補正剔除其違法性,使之成為合法的行為,即只要行政行為的瑕疵并不會完全導致該行為給相對人權益和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與其撤銷而作出同樣的處分,倒不如將存在的瑕疵積極消除,維持當初的行政行為的效力,這于保證法律關系的穩(wěn)定性和行政效率都是有益的。因此,龍崗分局在刪除橫幅上的“河南籍”字樣后,完全可以繼續(xù)懸掛出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的橫幅,繼續(xù)對舉報者予以獎勵,以便履行保護公共安全的法定職責。事實表明,龍崗分局道歉后,有些先前感到“氣憤”的河南籍公民,表示“理解和接受”,更令人鼓舞的是,在深圳的河南老鄉(xiāng)還“簽名誓樹好形象?!睆拇酥胁浑y發(fā)現,行政機關對執(zhí)法活動中的瑕疵,如果能夠以積極的態(tài)度面對并采取適當的補救措施,也可以一定程度上減少甚至消除由于瑕疵行政行為所帶來的不良后果。這興許是“道歉”之舉留給我們的首要思考之處。
其次,行政執(zhí)法不是簡單地、機械地將法律條文適用于立法者事先設計好的某種確定的情境的活動,而是執(zhí)法人員在面對日益復雜的社會環(huán)境因素時,正確執(zhí)行實施法律的一項復雜的創(chuàng)造性勞動。這就要求執(zhí)法人員必需提高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增強對法律知識的理解和運用能力,更好地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但是,行政機關對社會長期以來普遍存在著的對某個地區(qū)文化的偏見,或者妖魔化的宣傳,而要選擇使用這個地區(qū)的特定詞匯作為實現某個行政目的,必須格外注意其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在這種情況下,這個因素也可以構成相關因素。就此而言,橫幅事件以具體案件的方式為行政程序理論,瑕疵行政行為的補救,合理行政,比例行政,平等原則等,都提出了研究的新領域。
現代行政理念不再是傳統的以管理約束為住的干預行政,而是倡導以民主、合作、協商、精神為主的服務和給付行政。行政執(zhí)法的根本目的在于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免遭侵害,為達到此目的,行政機關行為時所選擇的手段和途徑不可能隨時隨地絕對完美,對行政機關的某些輕微的不當做法,相對人和社會應給予必要適當的理解和支持,才能更好地解決目的實現與手段的正當這一人類活動的基本矛盾,才能使行政活動的公正與效率達到最完美的契合。從而在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乃至整個社會之間形成法治范圍內的默契與善待,最終使雙方達到和諧、共存、雙贏。
從懸掛橫幅打擊違法活動到執(zhí)法人員當面道歉、接受者表示“理解”,龍崗警方的行為真正凸顯了以人為本、執(zhí)法為民的現代行政理念,也為今后我國行政執(zhí)法方式和途徑的完善提供了一種新思路——積極行政,有錯即改,不留瑕疵。
試婚期間相關行為的法律后果論文
一、試婚期間的類家庭暴力行為
暴力行為是設法想要羞辱受害者,而且大部分的施暴者明白自己的動機。但是,有相當多施暴者并不明白自己給別人造成了多大的傷害,或許只是一味跟著別人起哄,或說些具殺傷力的話,但卻沒有經過大腦思考;也有些可能是因為害怕不跟著一起施暴,自己將成為下一位受害者;還有些是因為無聊而已。不管原因是什么,對受害者而言,都是件不幸的事,而且會造成終生的痛苦。試婚期間發(fā)生的類家庭暴力行為筆者認為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三類:一是身體暴力。主要包括所有對身體的攻擊行為,比如:毆打、推搡、打耳光、腳踢、使用工具進行攻擊……二是語言暴力。主要表現為:以語言威脅恐嚇、惡意誹謗、辱罵、使用傷害自尊的言語,從而達到傷害他人的目的。三是性暴力。主要表現為:故意攻擊性器官、強迫發(fā)生性行為、性接觸……試婚期間發(fā)生的這些類家庭暴力行為,因為試婚沒有進行合法登記,不受法律保護,其所導致他人受到傷害的行為,根據其傷害程序不同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多部法律法規(guī)中保護公民人身權益不受侵犯的條款,對其暴力行為進行處罰。
二、試婚產生的父(母)子(女)關系
試婚期間所產生的父(母)子(女)關系,受法律保護,所生子女屬非婚生子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5條規(guī)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吨腥A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guī)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yǎng)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yǎng)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yǎng)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yǎng)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不直接撫養(yǎng)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這些條款同樣適用試婚產生的父(母)子(女)關系相關權利與義務的調整。
三、試婚期間的財產及債權債務關系
試婚期間發(fā)生的財產關系,按照協議優(yōu)先的原則進行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78條及《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8條至第92條之規(guī)定,雙方在試婚期間取得、形成的財產,若雙方之間有協議的,按協議約定處理。沒有協議約定的,能夠證明屬個人所有的,歸其本人所有,否則歸雙方共有。不能證明財產是按份共有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共有。試而結婚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解釋一第4條規(guī)定,婚前共同財產在雙方具備結婚實質要件時即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前個人財產沒有約定變?yōu)榉蚱薰餐敭a的,仍屬一方個人財產。試而不婚者,在其分手時,沒有財產約定協議的,一方個人財產自行處理;試婚期間形成的共有財產,不能證明是按份共有的,按共同共有進行分割,按等分原則處理,且考慮一方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共有財產是特定物,而且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損其價值的,可以折價處理。分割后,一方出賣自己分得的財產時,如果出賣的財產與另一方分得的財產屬于一個整體或者配套使用,另一方有權主張優(yōu)先購買權。試婚期間形成的債權按照上述財產問題處理。試婚期間形成的債務,一般由欠債方單獨償還;有證據證明屬共同債務的,由雙方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以償清全部債務的,各方對債權人負連帶償還責任,多承擔償還責任一方,有權向另一方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