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的本質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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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WTO 經濟法 完善 對策
經過長達十五年的談判,世界貿易組織(以下簡稱:WTO)于2001年11月通過了中國的議定書,2001年12月,中國正式成為其成員之一。這為中國的經濟發(fā)展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機遇和挑戰(zhàn)。同樣,我國經濟法為了應對新形勢,也需與時俱進,不斷完善。
WTO的基本法律原則
作為一個協(xié)調各成員多邊貿易關系的國際機構,WTO是目前世界上最重要的規(guī)范全球貿易規(guī)則的國際組織。經過長時間的發(fā)展,WTO逐漸形成了一套完善的基本規(guī)則。這套基本規(guī)則有效地推動了經濟全球化發(fā)展,其中的三大法律原則對我國經濟法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非歧視待遇原則。WTO的非歧視待遇原則是最重要的原則,包含了最惠國待遇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看作各國平等原則在貿易關系中得到的延伸,是各成員進行自由平等貿易的基本保障之一。最惠國待遇是指假如某一成員將某種優(yōu)惠條件給了另一成員,相應地它就必須把該優(yōu)惠條件給予WTO的其他所有成員,任何成員都不得對其他成員進行區(qū)別對待。國民待遇則是WTO的成員要保證本國公民、企業(yè)等在本國范圍內所享受的待遇能同等地被其他成員國享受,而不應對本國和其他成員國的服務、產品或者人員之間進行區(qū)別對待。
公平競爭原則。WTO的公平競爭原則是指各成員在進行出口貿易往來時不能采用不公平的手段進行貿易競爭。這就要求各成員不得實行出口補貼或產品傾銷等違反公平競爭的手段使其他成員的合法利益受損。按照WTO的規(guī)定,如果一方成員通過出口補貼或傾銷的方式向其他成員出口產品,并對其他成員工業(yè)造成損害或者有發(fā)生實質性損害的威脅,受損成員可依法采取反補貼、反傾銷等應對措施。同時,反補貼、反傾銷等手段是維護公平競爭的措施,必須經全體成員的批準,不得濫用。
市場開放原則。WTO的市場開放原則包含關稅減讓、透明度原則、取消數量限制等三方面內容。其中關稅減讓一般是指減讓進口關稅。因為進口關稅的額度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其出口量,所以減讓進口關稅可以促進自由貿易。透明度原則是指WTO的各成員要對其涉及對外貿易的法律法規(guī)等對其他成員進行公開,以達到幫助其他成員熟悉的目的。取消數量限制則是要求各成員不能設定一定的配額限制或采取其他限制措施,以達到限制其他成員的產品輸入本國的目的。同樣,各成員也不得采取配額限制向其他成員輸出本國產品。
我國經濟法存在的問題
根據WTO的原則和要求,對照我國的經濟法,其還存在一些需要完善之處,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立法體系存在弊端。我國的經濟法存在兩種立法體系:一種是以所有制不同為標準的立法體系,另一種是根據出資者的責任形式以及企業(yè)資本構成為標準的立法體系。而我國成為WTO的成員國就自動認可了其要求各成員國必須以市場經濟的形式發(fā)展經濟的要求。我國也應遵守市場經濟規(guī)則,制定相應的貿易政策。但我國的這兩種立法體系是不符合WTO的非歧視待遇原則的。自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這兩種立法體系所具有的弊端更加明顯。
相關立法可操作性不強。總體而言,我國已有的經濟立法太過于原則性,實際的可操作性不強。而在具體的司法實踐過程中,有時候則出現以法律解釋替代法律文本的情況,這就直接使立法的權威性受到影響。在經濟立法的可訴性方面,新修訂的破產法等法律得到了一定的加強,但是我國的可訴性不強仍然是制約經濟立法的一個突出問題。加入WTO之后,我國應當按照其運行機制,通過該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來處理我國與其他成員國之間的貿易摩擦和糾紛。但是因為其程序繁雜,且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人力,加之涉事企業(yè)認為我國經濟立法賦予的相關訴權在實際中缺乏可操作性,從而導致在面對其他成員國的反傾銷立案時應訴者較少。這給我國及其他成員國企業(yè)實現平等的經濟貿易權益帶來了阻礙。①
缺乏有效的宏觀調控法體系。由于缺少全國統(tǒng)一的產業(yè)法和計劃法,某些地方在和WTO其他成員開展貿易往來的過程中,出現了急功近利的傾向和只重視眼前利益的短視行為。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對外貿易在自由競爭狀態(tài)下的雜亂無序,各種價格戰(zhàn)越演越烈,其所形成的惡性循環(huán)在我國部分領域的對外貿易活動中產生了不良影響。而二十世紀九十年代至今,我國已經成為了外國反傾銷的主要目標國家之一,反傾銷案件在世界總量中幾乎占了六分之一左右。因此我國經濟法在政府宏觀調控方面還需要進一步加強。此外,我國還存在對許可證管理過多的問題,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我國的自由貿易。②
市場管理法制不健全。我國在形成與世界貿易組織相適應的統(tǒng)一市場規(guī)制法方面存在滯后,這不利于我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fā)展。一部分大的跨國公司在我國國內市場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國際壟斷。它們采取兼并、收購我國傳統(tǒng)民族企業(yè)的方式,對其進行商業(yè)壟斷,這對我國民族工業(yè)的發(fā)展具有相當大的威脅。同時,國內的部分企業(yè)還沒有擺脫過去那種粗放型的經營模式,其產品標準化的程度還有待提高,不能生產出符合國際標準的產品,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它們在遇到其他成員國的非關稅貿易壁壘時顯得束手無策。這都表明我國產品質量方面的法律還需要進一步的完善和健全。
完善我國經濟法的對策
完善經濟法調整對象。過去,考慮到市場體制還處于不成熟的階段、良好的市場秩序還未建成、市場主體不遵守市場規(guī)則而進行不正當的競爭等情況,我國將經濟法的主要調整對象確立為市場主體經營關系。雖然它在強化政府的權威管理、防止經營行為片面追求利潤最大化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它也存在一些問題:第一,沒有意識到我國的經濟發(fā)展尚處在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化這樣一個過程之中,具有一定的階段性,和將經濟領域中的一些問題片面歸結于市場調節(jié)存在局限。第二,不利于轉變政府在經濟生活中的職能。將市場主體經營關系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不利于政企分開,也不利于使政府的管理得到有效規(guī)范。第三,不符合WTO的原則。WTO追求開放市場,要求各成員國規(guī)范政府的管理,而我國經濟法則希望以重視規(guī)范市場主體經營行為來搞活市場,這就與WTO的價值取向發(fā)生了沖突。為了更好地適應WTO的規(guī)則,我國應當完善經濟法調整對象,具體做法是:在給政府經濟管理方面適當的行政立法和執(zhí)法權力的基礎之上,避免政府過多過濫地使用管理權力,參考世界貿易組織將成員國涉外經濟管理關系作為重點調整對象之一,使我國經濟法的重點調整對象從市場主體經營關系向政府經濟管理關系轉變。③
增強經濟法的可操作性。我國在經濟法立法方面存在的一個缺陷是忽略了經濟法規(guī)的可操作性。和WTO規(guī)則相矛盾的國內立法在可操作性方面存在一定的問題,導致其得不到國內司法的有效監(jiān)督。僅僅通過WTO成員國政府向國際貿易爭端仲裁機構申訴而進行監(jiān)督,其效果大打折扣。所以世界貿易組織針對我國經濟法缺乏可操作性的情況,提出:“中國應建立一種機制使個人和企業(yè)可據以提請國家主管機關注意貿易制度未統(tǒng)一適用的情況”。因此,我國應當完善經濟法的可操作性。具體做法是,可以加強將我國政府經濟管理的抽象行為從國內法上的不可訴性向可訴性方面轉化,更好的方式是這種可訴性不能僅局限于行政法,還應該擴大到傳統(tǒng)民法,使其具有可訴性,因為政府的經濟行為還受民法的制約。④
完善經濟法體系。完善我國經濟法體系,一個較為重要的途徑即從狹義法發(fā)展為廣義法。根據廣義法的概念,世界貿易組織的規(guī)則和潛在規(guī)則均具有約束力。這樣,廣義法的概念能夠使成員清楚地了解貿易法律問題的復雜性與多樣性,從而可以更好地適應WTO規(guī)則,更順利地進行對外貿易,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貿易糾紛。
(作者為攀枝花學院外國語學院副教授)
注釋
①李小年:《WTO法律規(guī)則與爭端解決機制》,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76頁。
②王夢奎:《中國加入WTO與經濟改革》,北京:外文出版社,2001年,第97~100頁。
篇2
關鍵詞:國際貿易本質;蛻變;政府;博弈機制
一、外貿蛻變
外貿原本是應該促進全球經濟和諧發(fā)展的,然而近年來歪曲國際貿易本質的現象時有發(fā)生,如近年來國外屢有發(fā)生的打、砸、搶和焚燒中國商品倉庫的事件;我們的出口商相互壓價出口產品,使產品價格極度低廉,甚至某些出口的毛巾,每條才賺1分錢(RMB);從國外買回的產品回家一看,made in China,價格卻比國內的便宜;某國流傳一句話,一艘中國貨船的到來之日,就是本國一家工廠倒閉之時等等;還有不少其他的貿易摩擦等。由此造成的危害是:嚴重偏離了外貿的本來意義,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受到嚴重損失;使我們國家的自然資源過度開采和嚴重貶值與浪費;使我國人力資源嚴重貶值;無序的出口貿易競爭擾亂了國內國際市場,影響了國內企業(yè)經營環(huán)境和國際貿易關系;使我國部分貿易產品技術含量得不到提升,甚至淪落為地攤產品,嚴重損害了國家和民族尊嚴等。這些現象與后果令人不得不嚴肅地思考這樣的問題:為什么會發(fā)生這樣的事件?我們的外貿做錯了什么?我們到底應該怎么做才能夠防止此類事件的發(fā)生,并且更好地讓外貿為我國及世界的經濟與社會帶來收益?要分析這些問題還得從國際貿易的本質和基礎入手。
二、國際貿易的本質和基礎
在18世紀末和19世紀初,首先是亞當?斯密,然后是大衛(wèi)?李嘉圖,對國際貿易的基礎進行了研究。即使在今天,他們的經典理論也仍然被視為僅有的最基本的、最為有力的國際貿易理論的典范。在《國富論》中,斯密將國家比做家庭:節(jié)儉的家庭主人從來不在家里生產自制比購買成本更為高昂的產品,這是一條公理?!瓕γ恳粋€家庭來說是節(jié)儉的行為,對一個龐大的國家來說也很少是愚蠢的行為。如果外國能夠以比我們自己的生產成本更低的價格來提供商品,那么更好的辦法是,以我們的一些優(yōu)勢行業(yè)所生產的部分產品去交換國外其他產品。亞當?斯密的推理能夠被大量的事例所說明。李嘉圖則進一步證明了無論各國是否有絕對優(yōu)勢,都存在使雙方收益的貿易基礎,他在19世紀早期的著作中提出了比較優(yōu)勢理論:一個國家和一個人一樣,只要出口那些它在生產率上最具有比較優(yōu)勢的產品或服務,進口那些它最不具有比較優(yōu)勢的產品或服務,它就會從貿易中獲益。這里的“比較”是很關鍵的,它意味著相對的而不必是絕對意義上的優(yōu)勢。即使某個國家在所有產品的生產上都是最有效率的,而另一個國家則都是效率最低的,但是只要它們在生產不同產品的優(yōu)勢上存在任何差別,它們就能夠從相互之間的貿易或是與第三者的貿易中獲益。
托馬斯?A?普格爾等的一個例子很有啟發(fā)性:設生產1蒲式耳小麥在美國和其他國家分別需要2和1.5小時,生產1碼布匹則分別需要4和1.0小時。斯密和李嘉圖一樣認為,只要不存在國際貿易,市場價格和價值便由勞動成本決定。因此在兩個相互隔絕的國家經濟中,價格水平會由小麥和布匹的相對勞動成本決定。在美國,小麥價格0.5碼/蒲式耳,布匹價格2蒲式耳/碼;在其他國家,小麥價格1.5碼/蒲式耳,布匹價格0.67蒲式耳/碼。就像在絕對優(yōu)勢的模型中一樣,開放貿易在此時同樣會帶來套利的機會:可以在美國用0.5碼布匹換得1蒲式耳小麥,然后在國外將小麥出售換得1.5碼布匹,賺得1碼布匹的毛利;同樣,可以在其他國家用0.67蒲式耳小麥換得1碼布匹,然后在美國出售布匹換得2.0碼布匹,賺得1.33蒲式耳小麥。當然,開展有利可圖的國際貿易,會逐漸使兩個國家乃至整個世界的價格比率趨向新的國際均衡水平。
一般而言,國際貿易的本質是為了國家之間調劑資源余缺、實現比較優(yōu)勢。但是,這里隱含了這樣一個背景:必須在維護國家和民族尊嚴與利益的基礎上實現貿易國之間的共贏!而恰恰人們忽視了這點。
三、問題的根源
1.機制缺失
國際貿易的本質是在維護國家和民族尊嚴與利益的基礎上在國家之間調劑資源余缺、實現比較優(yōu)勢。博弈主體包括國家、各級相關行政部門及從事國際貿易的企業(yè)。國家相關部門根據具體國情在維護國家和民族尊嚴與利益的基礎上制定在國家之間調劑資源余缺、實現比較優(yōu)勢的方針政策法規(guī),實行宏觀調控;地方各級政府在國家相關方針政策指導下結合當地情況制定并監(jiān)督執(zhí)行外貿的政策法規(guī)。而當政府有效管制缺失時,我國政府所代表的國家與民族利益就在很大程度上聽由我國的外貿企業(yè)處置。在利益驅使下,外貿企業(yè)有時很難從國家與民族的利益出發(fā)從事貿易活動。而真正要在外貿活動中維護我國的國家與人民的利益,包括經濟利益、政治利益、環(huán)境保護、資源保護等,必須要國家或者相關部門作為外貿博弈的最高層次的博弈主體,始終能夠控制與把握外貿的本質意義,在維護政治、經濟、環(huán)境與資源安全的前提下實現濟資源余缺、實現比較優(yōu)勢。
2.國際貿易本質誤區(qū)
人們抱著美好的愿望:通過國際貿易,能夠更好地改善人民生活、調劑資源不均、實現比較優(yōu)勢、促進經濟繁榮等,忽視了這其中隱含的這樣一個背景:必須在維護國家和民族尊嚴與利益的基礎上實現貿易國之間的共贏!其實,全國一盤棋,國民經濟的健康持續(xù)穩(wěn)定安全發(fā)展,要綜合考慮眾多因素,通過國際貿易調劑資源不均并實現比較優(yōu)勢,這些只是全局中的一部分,同時還必須防止環(huán)境與資源遭受破壞損失等。事實上,包括美國在內的許多發(fā)達國家為了保護本國的環(huán)境與資源,通過外貿轉嫁污染,進口自然資源要素高的產品等,在一定程度上對貿易伙伴國產生了環(huán)境資源等的破壞與威脅。因此,在當今的形勢下,國際貿易的本質必須要認清是在維護國家和民族尊嚴與利益的基礎上實現貿易國之間的共贏!
3.外貿企業(yè)集團追逐自身利益
一些外貿企業(yè)拼命追求自身利益,甚至利令智昏,而不顧國家利益與民族利益,導致無序競爭。
4.地方政府部門片面追求外貿政績
片面追求外貿業(yè)務總量等政績,使部分政府部門管理者對一些外貿企業(yè)無序競爭推波助瀾。
5.對市場經濟的過度推崇
西方經濟學對市場經濟的高度推崇,也使得人們對國際貿易中市場的重要性深信不移,以至于過分依賴,而忽視了市場失靈,忽視了政府對經濟的管理職能與效率。加上對貿易的誤區(qū),我們國家從計劃經濟中飽受痛苦,一旦從中解脫,對市場經濟更是信任有加。
由于這些原因,造成了大量歪曲國際貿易本質的現象,形成外貿蛻變。
四、政策建議
1.構建政府參與的外貿博弈機制
本著國際貿易的積極的經濟意義,政府積極有效地參與外貿,消除政府有效管制缺失,構建多層次的博弈機制,最高層次的是國家為博弈的局中人。各層次涉及各方面的利益,包括各個國家的國家與人民利益、生產者利益、外貿企業(yè)利益、政府部門管理者利益等。
2.建立綠色和諧的外貿發(fā)展戰(zhàn)略
從我國和世界各國的自然環(huán)境、資源狀況、人才與勞動力狀況、技術發(fā)展水平、經濟發(fā)達程度等綜合考慮我國如何通過外貿更好地促進我國和世界的經濟發(fā)展,提高人民生活等, 特別是要逐漸建立我國的綠色壁壘,由此形成綠色和諧的我國外貿發(fā)展戰(zhàn)略。
3.建立外貿交易品種與價格形成機制
哪些是我們的比較優(yōu)勢?哪些是余缺?交易是否會帶來負面影響?這些都必須全面考慮,而不僅僅考慮單純的經濟利益。在此基礎上,國家相關部門制定外貿交易品種目錄,并確定價格的范圍。價格不僅由勞動決定,還包括自然資源,如何根據國內國際各方面因素確定合理的價格,杜絕無序競爭,是復雜而且必需的。
4.建立督察機制
對違反國家外貿發(fā)展戰(zhàn)略、為了小集團利益而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要進行嚴格監(jiān)督與查處。
5.制定合理的國際服務貿易政策
隨著國際服務貿易在對外經濟交往中占據越來越重要的地位,各國都十分重視本國對外服務貿易政策措施的制定,使得服務貿易政策成了各國對外經貿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不過,與傳統(tǒng)的商品貿易政策相比,各國政府有關服務貿易的政策措施所涉及的領域要廣泛得多,也更為錯綜復雜。服務貿易自由化需要逐步進行,發(fā)展中國家在此進程中享有較大的政策操作空間。只要這些政策措施得當,發(fā)展中國家在服務貿易自由化中獲取的收益就有可能超過損失。作為發(fā)展中國家,我國應逐步放松國內服務市場的管制;逐步開放本國商品貿易市場,降低商品關稅水平;逐步開放服務產品市場,減少服務產品領域非關稅壁壘;逐步開放服務要素市場,減少貿易壁壘。只有提高經濟競爭力,才能從根本上維護國家安全,特別是經濟安全,而只有維護基本的國家經濟安全,才可能談得上提高經濟競爭力。出于國家安全和競爭力考慮,服務貿易既不可能出現古典式的純粹自由貿易,也不可能出現傳統(tǒng)的工業(yè)進口替代那樣的保護貿易,有管理的服務自由貿易最有可能成為各國發(fā)展的預定目標,但這也需要經歷一個漫長的過程。
當然,上述只是大體的思想框架,構建政府參與的外貿企業(yè)集團的博弈機制等是操作層面上有戰(zhàn)略意義的基礎建設,需要有識之士共同努力。
作者單位:蘇州經貿職業(yè)技術學院貿經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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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關鍵詞]國際貿易 倫理蘊涵 貿易公平 貿易競爭
[中圖分類號]B82-05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1539(2013)06-0104-04
在國際資本流動規(guī)模日益擴大、國際技術交流速度顯著加快的今天,國際貿易把國家與國家之間、地區(qū)與地區(qū)之間的經濟和技術的合作囊括在內,使得國際貿易的內涵愈加完整和豐富。而國際貿易不僅是一個經濟學概念,更是一個經濟倫理范疇,對貿易公平的追求以及貿易競爭從對抗到合作的走向,使得國際貿易具有豐富的倫理內涵。
一、貿易公平:國際貿易的倫理特質
自貿易產生之日起,對貿易公平的關注就從未間斷。而對貿易公平的更為深入全面的探究,不妨從對以下四個問題的思考展開。
第一,什么是公平?從廣泛的意義上講,公平是指包括法律公平、政治公平、經濟公平和倫理公平在內的一種廣義的社會公平。而“社會公平就是在平等的規(guī)則下社會的政治利益、經濟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體社會成員之間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它意味著權利平等、機會均等、分配合理和司法公正等”。因此,公平可以指經濟公平,是有關經濟活動結果分配的平等合理;公平也可以指政治公平,是社會成員平等地利用政治資源的權力;公平還可以指法律公平,包含法律理念、法律制度和法律條文的公平以及司法的公正;公平當然亦可指倫理的公平,指平等、合乎比例和公正的對待,是涉及財務和義務分配體制的一種德性。
第二,為什么貿易要追求公平?我們可以想象最初的貿易應該是自覺自愿的交換,也可以假設,這種交換是公平的,所交換的商品基本體現著內在的勞動價值。然而貿易交換的目的是什么?是為了用交換來的商品滿足自己的需求,更確切地講,貿易是為了獲取交換者自身所需的利益,不論這種利益是用什么形式表現出來。實際上,如果給這種對利益的追求限定一個合理的框架(逐利的方式、逐利的結果對其他主體利益的影響),其本身就應該是合乎倫理的。然而問題是,貿易一旦成為了一種專門逐利的方式,對其公平的判定就顯得困難了,這不僅是一個依據客觀事實的問題,也是一個主體主觀感受的問題。但對公平判定的困難并不能否定貿易自身對公正平等的價值訴求的內在認同與追尋,因為貿易一旦失去公平,也就失去了長久而穩(wěn)定發(fā)展的基礎。貿易公平是貿易追求的目標,也是貿易自身所應當具備的倫理特質。
第三,什么是貿易公平?貿易公平是否就等同于公平貿易?首先需要厘清兩個概念,公平貿易和貿易公平。公平貿易之所以易于被人們接受,在于人們對“公平”二字在最低限度上存在著倫理上的共識,不論是自由貿易或是貿易保護,都不否認公平在價值排序上的優(yōu)先性。公平貿易強調貿易結果所體現的平等收益,但更多地體現為一種興起于20世紀60年代的有組織的社會活動,包括成立一系列的公平貿易組織(公平貿易卷標組織、國際公平貿易協(xié)會等)和制定一系列的標準(公平貿易標簽、公平貿易認證等)在內。司徒博對公平貿易作過狹義和廣義的區(qū)分,他認為廣義的公平貿易指的是根據公平、自由、持續(xù)性與和平的基本價值原則成立的貿易組織;而狹義的公平貿易是貿易主體之間應當遵守的一系列原則,比如追求通過國際貿易實現收入公平分配的目標、改善弱勢地區(qū)和人民的生活條件、促進可持續(xù)發(fā)展等??梢?,公平貿易并不等同于貿易公平,在我們看來,公平貿易是包括一系列以貿易的公平、自由、持續(xù)、發(fā)展、責任等價值基礎為導向的組織、活動和標準的總稱,公平貿易當然肯定并追求貿易公平,貿易公平是公平貿易基礎性的內涵之一。諸多對貿易公平的界定用公平貿易的概念來替代,也只是從要公平地從事貿易活動這一角度來考慮的。
對于貿易公平的界定,學術界為數不多的討論從法律或經濟的角度展開。從法律的角度,認為公平原則是國際經濟(貿易)法的一項根本原則,其基本含義是“指各成員方和出口貿易經營者為促進貨物、服務的自由貿易,在參與國際經濟事務的管理和經營過程中不得采取特權或歧視方式、采取不公正的貿易手段進行國際貿易競爭或扭曲國際貿易競爭”。從經濟的角度,認為“公平貿易的本質含義就是使貿易利益能夠公平地分配”。這里雖然使用了“公平貿易”,但其實質仍指代貿易公平。
第四,在我們看來,什么才是貿易公平?從屬性上講,貿易公平是經濟倫理視閾下的公平,具備經濟與倫理的雙重公平維度。既是對貿易起點、過程與結果公平的要求,又是對貿易主體行為平等公正的倫理規(guī)范約束和德性要求。
從時序上看,貿易公平包括貿易起點的公平、貿易過程的公平以及貿易結果的公平。國際貿易的起點公平是貿易主體條件的平等。而事實上,起點公平只是一種理想狀態(tài),任何貿易主體(國家、機構、個體)在從事貿易活動時,由于經濟、社會、文化、政治等各方面條件的不同,很難做到參與貿易之初的起點公平,這就需要過程公平和結果公平的補充。國際貿易過程的公平也稱為貿易的機會公平,即在貿易主體自身能力得到充分自由發(fā)揮的前提下,給予其一切可以獲得成就的機會。亞當,斯密就認為:“每一個人,在他不違反正義的法律時,都應聽其完全自由,讓他采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以其勞動及資本和任何其他人或其他階級相競爭?!痹谫Q易的過程中每一個貿易主體只要不違反貿易法律法規(guī),就可以自由采用自己的方法,追求合理的貿易利益。國際貿易結果的公平是貿易給各貿易主體所帶來的貿易利益的分配公平,也是貿易活動所追求的直接目標。而貿易公平則是起點、過程與結果公平的整體公平,這三者是緊密聯(lián)系、不可分割的,既互為條件,又互為補充。
從內容上看,貿易公平包括國際貿易規(guī)則的公平、國際貿易主體的公平(權利義務和關系地位)、國際貿易行為方式的公平。國際貿易的規(guī)則體現為WTO貿易規(guī)則和各國制定的貿易規(guī)則,前者力圖構建全球視閾下的公正平等,應當確保其協(xié)議、規(guī)定及其制定的過程對所有成員國而言都是公平合理的;后者對于貿易規(guī)則的制定不可避免地要從自身利益出發(fā),對其規(guī)則的公平性要求不是否定對自身利益的考量,而是如何在不損害他國利益的前提下實現自身貿易利益及其實現手段的合乎道義性。國際貿易主體的公平包括主體自身權利和義務的對等性以及相互貿易關系的平等性。貿易主體為獲得貿易利益的權利必然以對其他貿易主體應盡的義務為條件,貿易伙伴間的關系不應當有某種意義上的優(yōu)先性,一切的貿易關系應在對等的條件下展開。國際貿易行為方式應當公平,行為手段與實施過程的公平是衡量結果公平的前提與保證。對于貿易主體而言,不論是國家還是企業(yè)或個體。都不能采取顯失公平的貿易行為。
在司徒博看來,公平作為一種基本價值取向。適用于十個方面,涉及不同角度不同層面的公平,且每一個方面都與貿易產生關聯(lián)。第一。與執(zhí)行相關的公平。每一個經濟主體只要涉及產品的生產、貿易、銷售或處理,就必須對這些執(zhí)行的過程負責任。在貿易中,這種執(zhí)行的公映了產品購買者和銷售者之間交易的公平性,不論是買方還是賣方,在承擔責任上應該是平等的。第二,與需求相關的公平。商品的交易一定要與人類需求相聯(lián)系,要確保人類生存的最低水平以及有尊嚴的生活。依康德所言:“你的行動、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時候都同樣看作是目的,永遠不能只看作是手段”,所以“尊重人的人性的第一步要求是,人不能僅僅被利用……這意味著商業(yè)關系應該既不是強迫的,也不是欺騙的”。在貿易中更是如此,貿易關系的結成不是依靠強迫和欺騙的手段,而是在相互尊重基礎上的平等構建。第三,分配公平。這是執(zhí)行的需求變成衡量追求公正平等目標后要確保的最重要的公平。在國際貿易中,因為各國所占的貿易份額和收益差距的增大,使得分配公平成為貿易公平最有待解決的問題。歸根結底,各種貿易沖突產生與否取決于各國對貿易利益分配是否感到公正,各種貿易政策、雙邊或多邊的貿易協(xié)定以及任何其他的貿易規(guī)定,衡量其是否公平的最主要標準就是是否有利于貿易利益的分配公平。第四,平等對待的公平。對不同的貿易主體應給予同等貿易地位和機會,比如WTO框架下的規(guī)范應當適用于所有的成員國,應當對所有成員國的貿易行為有同等的約束性,要求大家共同遵守而不是有所偏頗。但實際上對WTO框架下的各種規(guī)范的遵從并不是所有的成員國都表現出一致性。對于少數發(fā)達國家的變相違背,WTO所顯示出的態(tài)度并不符合平等對待的公平原則。第五,參與的公平。與平等對待的公平相比,參與公平更側重于貿易主體在國際性貿易決策中的平等參與權與決策權。公平應當是一個參與的過程,對國際貿易的參與公平是用來減少貿易沖突的基本手段,一方面表現為一個國家內部從公平價格的制定到貿易政策制定的各類貿易主體的民主參與;另一方面表現為國與國之間貿易談判、國際貿易協(xié)定中的權利平等。第六,生態(tài)公平。WTO把可持續(xù)發(fā)展模式下的資源最優(yōu)利用和環(huán)境保護作為宗旨,意味著將環(huán)境的因素納入到貿易的考量之中。這一公平至少在兩個層面上與貿易關聯(lián)。一是從事貿易的人和自然環(huán)境之間的關系公平問題,二是各個國家在貿易所造成的環(huán)境問題上所應擔負的責任平等。對資源的可持續(xù)開發(fā)和利用的倫理訴求是公平對待自然應當有的態(tài)度。事實上,自然對人類經濟貿易行為所造成的環(huán)境破壞也并非逆來順受,環(huán)境惡化給人類生活的負面影響正是自然尋求這種關系“公平”的方式之一。第七,分布的公平。對諸如產地、資源、勞動力、資本等生產要素進行公平布置與權衡。貿易對資源的合理配置起到導向性的作用,同時這一作用也是關鍵性的。例如持有開放性貿易政策的國家,對各類投資、貿易往來、跨國公司的態(tài)度是積極的,因而也促進了資源的流入。第八,關系的公平。貿易伙伴之間的關系公平也是貿易公平的一個主要方面。貿易伙伴不僅僅是一個可創(chuàng)造最大利潤的人格化的經濟實體,同時還是由人主導的人的集合體,因而不可避免地要打上倫理的烙印,貿易伙伴之間的關系是否和諧長久正是貿易倫理的訴求。貿易伙伴的關系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被極大拓展,但同時也越來越復雜了,貿易關系應有的公平往往被錯綜復雜的關系網絡所掩蓋,因而導致了貿易摩擦的增多。第九,程序公平。對貿易關系公平進行規(guī)范和監(jiān)督的透明的、無腐敗的程序是對貿易主體行為有效約束的制度因素。如果對關系公平缺乏程序上的監(jiān)督與控制,關系公平的要求就只能流于一種理論或口頭上的形式,而在貿易實踐中無法得到真正的實現。第十,連接公平。將連接公平理解成一種整體的公平似乎更合適,因其實際上是對貿易領域價值體系整體性意義的認可。也就是說,對公平在貿易中的地位,肯定它是貿易最本質的倫理特征,是貿易所要遵循的最底線的價值要求,但是只有在與諸如自由、和諧、競爭、團結等其他的貿易價值要求相互緊密關聯(lián)成整體時,才能實現真正的貿易公平。
二、從對抗到合作:貿易競爭的倫理訴求
對于競爭的產生,喬治·J.斯蒂格勒認為是“個人(或集團或國家)間的角逐,凡兩方或多方力圖取得并非各方均能獲得的某些東西時,就會有競爭”。這是典型的經濟學視野下對競爭的界定,即經濟主體為了獲取經濟利益實現經濟目標的角逐行為。值得注意的是,盡管對于競爭的闡述多從經濟的角度展開,但這并不意味著競爭只存在于經濟領域中,更不意味著經濟競爭就能涵蓋競爭的所確方面。
然而,毋庸置疑的是,人類社會的競爭更多的還是體現為一種為了經濟利益而相互角逐的現象,這種現象將經濟競爭和社會倫理競爭的因素都囊括在內。一方面,競爭是具備經濟屬性的,作為一種為了獲取經濟利益的活動形式而備受關注和推崇。從斯密以經濟自由和自由競爭為核心的古典競爭論到張伯倫和瓊·羅賓遜的“不完全競爭”理論,以及鮑莫爾的“可競爭市場”理論,再到的競爭理論,經濟學家們對競爭的研究從未停止。盡管角度略有不同,但對競爭之于資源配置的優(yōu)化以及經濟發(fā)展的巨大推動作用不容否認。另一方面,競爭這種經濟活動又是有理性的,是在一定的社會規(guī)范約束下進行的,本身蘊含濃郁的倫理色彩?!斗床徽敻偁幏ā窂南喾吹慕嵌葘Ω偁幍幕驹瓌t做出了合乎倫理的規(guī)定,即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遵守公認的商業(yè)道德以及不濫用競爭權利,無一不體現了正當的競爭所應當具備的倫理要求。因而,現代經濟視角下的競爭概念更多的是強調競爭對經濟的促進作用和一種理性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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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經濟與世界經濟的逐漸接軌, 國際貿易慣例一詞的使用頻率日漸增多。但是,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在國際貿易慣例的涵義、國際貿易慣例的法律屬性等問題上認識都較模糊,分歧頗大。由于國際貿易慣例對我國國際經濟法學科和現代化經濟建設有著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本文對這一問題做了探討。
一、國際貿易慣例要義闡釋。
《辭?!穼ν赓Q易一詞是這樣定義的:一國或一個地區(qū)與他國或另一地區(qū)之間的商品買賣活動,即國際間的商品交換。對外貿易由進口和出口兩個部分組成,亦稱進出口貿易,而國際貿易則是各國對外貿易的總和。[1 ] (P411) 如果認為商品分有形商品和無形商品,則這一定義并無不妥。但在國際貿易學界,占主流意見的觀點是,商品專指有形的物質產品,無形的產品即是服務。因此,國際貿易的對象不僅包括有形的物質產品,還包括無形的服務。長期以來,商品買賣一直是國際貿易的主要內容,而所謂國際貿易慣例大多指有關商品買賣或與商品買賣有關的各類服務的慣例,這也是本文的討論對象。具體而言,本文研究的是從買賣雙方貿易洽商到最終履約(或未能履約) 整個過程的有關國際貿易慣例,由于在這一過程中涉及到金融服務、交通運輸等所謂服務貿易范疇,因此源于有形商品的跨國交換,并為賣方交付商品和買方支付貨款提供便利或保障的有關服務也屬本文的研究范圍。慣例是一個經常使用卻又語義含糊的詞,也是一個在我國學術界備受爭議的用語(國外也有類似爭議) 。學術界對慣例應用的普遍性和實踐性有著大致相同的看法,但在涉及慣例的本質問題方面,則歧見頗大。
(一) 慣例是否需要成文化。
有學者認為,慣例需經過民間國際組織或貿易協(xié)會的編纂后才會有明確的內容,才能稱之為慣例。而大多數學者則認為,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固然是國際貿易慣例的主要形式,但不成文的卻又為人所知并廣泛采用的國際商業(yè)習慣做法也是國際貿易的慣例。[2 ] (P13) 筆者贊同后一種看法。從國際貿易慣例的發(fā)展歷史來看,國際貿易慣例常常起源于一些主要貿易口岸的大公司的實際做法。由于這些公司具有廣泛影響力,以及這些做法本身也具有減少貿易障礙等方面的作用,這些做法逐漸成為某一行業(yè)或某一地區(qū)的共同做法。但是不同行業(yè)、不同地區(qū)對同一問題的處理手法或對同一術語的解釋不盡相同,這就難免造成地區(qū)間或行業(yè)間的貿易障礙。為解決這一問題,一些組織擔當了統(tǒng)一解釋和編纂工作,這就形成了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國際商會編寫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發(fā)展過程便是如此。但是也有一些做法由于早已廣為所知并被普遍遵守或因其它原因而沒有載入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如紡織界人所共知的一旦坯料被剪開即不能退貨的慣例。
甚至還有一些做法曾經被寫入一些組織編寫的國際貿易慣例,后因歧見消失、做法統(tǒng)一而又被撤出成文慣例。比如,國際商會在1980 年出版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關于CIF 術語賣方責任的表述中認為,賣方應提交清潔提單,但承運人在提單上對貨物的內容、重量、尺碼、品質等無所知的批注并不表明該提單是不清潔提單。但在1990 年實行的新的《國際貿易解釋通則》里則沒有這句話,這并不表明國際商會改變了看法,相反它正是顯示了貿易界及相關各界已認同了這一點,從而無需再用文字描述了。也就是說,這并沒有改變上述規(guī)定仍是國際貿易慣例的事實。[ 3 ] (P527 - 528)(二) 慣例的法律約束力。
慣例的法律約束力指的是不管合同當事人是否明示或默示甚至沒有表示是否接受有關國際慣例的約束,慣例自動約束有關當事人,即慣例具有強制約束性?!斗▽W辭典》持的是這一觀點。另一種意見則認為,國際貿易慣例的產生和發(fā)展不是國家意志的結果, 因而國際貿易慣例不是法, 不能對當事人進行約束。[4 ] (P7 - 8) 第三種觀點認為,慣例分兩類:一類是不需要當事人選擇都必須遵守的強制性規(guī)范,一類是經過當事人選擇才對其有約束力的任意性規(guī)范。[5 ] (P27 - 28) 其實,國際貿易慣例不是某國立法機關制定的正式文件,也不是國家間的國際公約,因而它不是法律;另一方面,由于慣例的廣泛適用性和長期實踐性,以及由此而產生的國際貿易合約當事人對自身及他人遵守慣例的心理期望,慣例對當事人各方又有一定的約束力。
這種約束力一般是在當事人明示接受慣例的情況下產生的,國際商會出版的《國際貿易條件解釋通則》(1990)在導言部分表達了這一觀點《, 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500)第1 條也闡述了這個意思,有關國際貿易慣例的這一規(guī)定符合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但是在一項國際貿易的契約中,不可能窮盡所有成文和不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的規(guī)定,因此就產生了所謂的默示做法?!堵?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9 條第2 款規(guī)定:除非另有協(xié)議,雙方當事人應視為已默認地同意對他們的合同或合同的訂立適用當事人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慣例,而這種慣例在國際貿易上已為特定貿易所涉同類合同的當事人所廣泛知道并為他們經常遵守。簽定該公約的國家同意,何為慣例由法庭來決定。該款規(guī)定反映了國際貿易慣例一定程度上具有強制約束性(自動生效) 的一面,但是這也沒有改變慣例作為任意規(guī)范的特點,當事人可以通過明示的方法排除對某一慣例或某一慣例部分條款的適用。
以上分歧的主要表現是學者們對一些英文單詞的解釋不同,特別是對custom、usuage 的理解差異。有人認為custom 有約束力,應譯為慣例,而usuage 則沒有約束力,應譯為習慣;也有人認為custom 沒有約束力,應譯為習慣,usuage 有約束力,應譯為慣例。還有人有其它的看法。其實,翻查一下國際商會的出版文件我們會發(fā)現,國際商會對慣例的用詞并不考究,在不同的文件中可能采用不同的詞,甚至在同一份文件中也可能使用不同的用語。比如,在《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中使用的是custom 和practice ,在《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使用的是usuage ,而在《托收統(tǒng)一規(guī)則》使用的則是rule 一詞??梢姡瑖H商會對慣例的用詞并不看重,他們重視的是某一術語或某一做法在商業(yè)實踐中的狀況,只要這種術語或這種做法廣為人知(widely known) 和被業(yè)者經常遵守(regularly observed) ,它們即是慣例,而不管在國際商會或其它組織的出版物中用何詞來描述它們,或有沒有見諸文字。至于慣例對當事人有無約束力,則要看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約定。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將國際貿易慣例定義為:在國際商品貿易和與國際商品貿易有關的服務實踐中形成的,某一地區(qū)或某一行業(yè)廣為人知并被經常遵守的任意性行為規(guī)范。
二、國際貿易慣例的淵源。
如上所述,國際貿易慣例有成文和不成文之分,也就是說,國際貿易慣例有兩個淵源: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與不成文的國際商業(yè)習慣做法。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指的是經過某一組織編撰和公示的規(guī)范化文件。編撰國際貿易慣例的主體可以是一些有影響的基于國家的國際組織,如國際商會;也可以是民間的國際組織,如波羅的海黑海航運公會;還可以是能對市場起到主導作用的商事組織,如通用汽車公司,它們的產出物因而也相應地表現為具有一定法規(guī)性質的文件。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一般依據過去已有而且現在仍然流行的商業(yè)做法而作出,其主要行為特征是必須有一個宣示的過程,因為比制訂規(guī)范文件更重要的,是它們必須廣為人知。國際商業(yè)習慣做法之所以成為國際貿易慣例的淵源之一,原因主要是多數國際貿易慣例從本質上講就是國際商業(yè)習慣做法的一個演進形式,而且是一個永不停止的過程。過去活躍在跨國或者說超國家或地區(qū)利益之上的國際商業(yè)習慣做法,通過編撰和公示之后變成了國際貿易慣例。今天的習慣性的商業(yè)做法還在重復著這樣一個過程。如果我們不這樣理解慣例的淵源,那么我們很可能會步入認識的誤區(qū),或者認為慣例僅表現為成文化的規(guī)范,或者認為只能從過去的國際商業(yè)習慣做法中尋找慣例。這兩種僵化的認識不能反映現實,因而也不能指導發(fā)展中的國際貿易活動。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一國之內或地方性的商業(yè)習慣做法也有可能演變成國際貿易慣例,這主要取決于該習慣是如何整合(incorperated) 到國際貿易流程中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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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知識經濟 國際貿易 影響 對策
前言:不同于工業(yè)經濟時代,知識經濟時代具有決策知識化、發(fā)展可持續(xù)化等特點,其本質是知識與經濟的高度融合、滲透及互相促進。面對新時代,國際貿易傳統(tǒng)模式已經無法適應現代社會發(fā)展趨勢,我國作為國際貿易中的一員,只有積極轉變傳統(tǒng)觀念,發(fā)展高新技術產業(yè),才能夠在國際貿易格局中占據主動地位,爭取話語權,并在市場競爭中獲得更多經濟利益。因此,加強知識經濟對國際貿易影響的研究具有積極意義。
一、知識經濟概述及其對國際貿易產生的影響
知識經濟主要是指在知識與信息資源耗竭、環(huán)境危機加劇基礎上,科學、合理利用現有資源,開發(fā)尚未利用的自然資源取代已近耗竭的稀缺自然資源的一種經濟形態(tài)。知識經濟特點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資產投入無形化特點,知識經濟主要將無形資產作為投入基礎,依靠知識、智力等投入,在社會發(fā)展中,擁有更多知識的人將獲得更高的報酬,知識強國概念深入人心;二是經濟決策知識化特點,知識經濟將知識決策作為導向,經濟決策和管理知識化成為未來經濟社會發(fā)展的必然趨勢。
知識經濟對國際貿易產生的影響表現在四個方面:第一,商品結構方面。與工業(yè)時代完全不同,服務與技術貿易將成為知識經濟時代的主要內容,知識是促進經濟發(fā)展的重要資源。為此,服務與技術等將知識產品作為主要交易對象的貿易將會迅速發(fā)展,在大環(huán)境影響下,將會朝著規(guī)范化、規(guī)?;较虬l(fā)展。
第二,貿易自由化進程加快。受到高新技術的主導,經濟活動流動性加快,貨物、勞務及資本等在全球范圍內流動更加便捷,使得規(guī)模日趨擴大。各個國家和地區(qū)之間的交流和聯(lián)系日漸緊密,任何國家都不是獨立存在的,尤其是隨著關稅壁壘的取消,國內外市場區(qū)域一體化,市場競爭逐漸演變?yōu)槭澜缡袌龈偁嶽1]。正因如此,全球范圍內的經濟一體化與貿易自由化進程隨之加快。如21世紀初期20年間,世界上所有國家都參加了屬于各自的區(qū)域性集團。
第三,貿易方式方面。計算機、信息技術的滲透及推廣,使得國際貿易方式逐漸由傳統(tǒng)方式轉向網絡貿易、電子商務等方式。網絡貿易作為整個交易過程,涉及交易磋商、簽約等多個方面,大多數通過全球電信網絡完成。且交易產品呈現數字化趨勢,如金融服務、網絡娛樂等,而實物交易中的簽約等環(huán)節(jié)也朝著網絡化方向發(fā)展,實物交付在具體地點進行。網絡貿易將成為知識經濟時代下國際貿易的主要方式。
第四,貿易政策方面。由于時展發(fā)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自由貿易與保護貿易被重新定義。對于對外貿易而言,各個國家和地區(qū)為了發(fā)展經濟,根據本國實際情況,制定針對性貿易政策[2]。且隨著國家和地區(qū)之間的交流日漸密切,自由貿易政策將成為主流政策,同時,國家為了保護知識產權,還應積極實施保護貿易政策。從本質上來看,自由貿易政策與保護貿易政策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二、知識經濟時代下,推動我國外貿發(fā)展的有效對策
(一)提高我國知識經濟水平
面對知識經濟時代,我們應重新審視全新的時代,了解其對國際貿易產生的影響,轉變傳統(tǒng)觀念,增強自身緊迫感與使命感,并采取政策等多個手段,積極應對新時代的挑戰(zhàn)。切實立足于我國國民經濟發(fā)展實際情況,制定戰(zhàn)略性發(fā)展目標,適當增加資金、人才等資源投入,大力提高知識經濟水平,為發(fā)展對外貿易提供堅持的保障。
(二)積極發(fā)展高新技術產業(yè)
眾所周知,高新技術產業(yè)是知識經濟時代下的產物。我國要想應對國際貿易帶來的挑戰(zhàn),應從自身出發(fā),大力發(fā)展信息等高新技術產業(yè),并充分利用科學技術對傳統(tǒng)產業(yè)進行調整和優(yōu)化,積極創(chuàng)新產品,提高產品知識及技術含量,搶占更多市場資源[3]。通過發(fā)展高新技術產業(yè),能夠提高我國出口產品質量、水平,優(yōu)化我國產品結構,使之逐漸由勞動密集型向技術密集型方向發(fā)展,最終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技術產品,以此不斷提高我國外貿經濟收益。
(三)大力推廣電子商務
網絡及電子商務以其自身優(yōu)越性成為知識經濟時代下貿易交流的主要方式。因此,我國應大力推廣電子商務,具體需要政府與企業(yè)共同努力。一方面,政府方面應從宏觀角度,對電子商務進行整體規(guī)劃和布局,加大對電子商務的宣傳力度,引導網絡貿易健康發(fā)展。適當增加投資,改善網絡硬件環(huán)境,加快建設信息高速公路網絡,為電子商務快速發(fā)展奠定堅實的基礎。最為關鍵的一點是要加緊出臺相關法律制度,規(guī)范網絡貿易行為,創(chuàng)建良好的網絡貿易發(fā)展環(huán)境。另一方面,企業(yè)管理者要樹立現代貿易理念,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加強對技術人員的培養(yǎng),建立高素質技術人才隊伍,同時,積極借鑒和學習跨國公司先進經驗和技術,結合自身實際情況,探索一條適合企自身發(fā)展的高效率、低成本網絡商業(yè)發(fā)展模式。
(四)調整我國產業(yè)結構
科學技術是知識經濟時代下,對外貿易決勝的重中之重。因此,我國應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樹立創(chuàng)新意識,加強與高校及科研組織的合作,充分挖掘創(chuàng)新型人才。重視科技成果的推廣及應用,調整我國產業(yè)結構,將高新技術引入到生產過程中,促進我國產品結構升級換代,爭取在知識資源形成、積累等過程中,充分發(fā)揮自身比較優(yōu)勢,提高產品競爭力[4]。國家作為產業(yè)結構調整的重要主體,應出臺相應優(yōu)惠政策,引導和鼓勵產業(yè)改變發(fā)展方向,并采取稅收、信貸等政策手段,促進技術知識密集型產業(yè)快速發(fā)展,適應知識經濟時展趨勢。
結論:根據上文所述,為了有效應對知識經濟時代帶來的挑戰(zhàn),我國應明確認識外部和內部環(huán)境的變化情況,積極調整對外貿易戰(zhàn)略,加大科技創(chuàng)新力度,優(yōu)化我國產業(yè)結構,從多個角度入手,提高我國綜合實力,從而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占據有利地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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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1 國際貿易的法治
在歷史條件與社會條件不斷的變化中,法治也被豐富了其含義與原則性,在法治以正義、秩序、和平的權力制衡中,其良法之治,以及對權力和法治的公開化程序的確定性等方面,均有符合于法治的含義與原則問題。法治的原則已成為在歷史的進程中的根基,因此,在全球經濟貿易的發(fā)展進程中,法治的秩序也成為解決沖突的主要手段,也自然成為了理性的訴求結果。在國際貿易的活動中,規(guī)定了其法治,而國際貿易法已經成為了在全球的經濟發(fā)展過程中十分重要的法治部分。它的歷史不僅悠久,并且為世界經濟貿易在全球化的發(fā)展中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取得了尚未有的動力。在國際貿易的法治秩序中,其本質就要為解決各國間的貿易往來因其增加成本的問題,維護各國間的貿易安全,實現降低資本的資源配置。而當前的國際貿易法治,它主要包含了幾個方面的問題:國際運輸貨物的問題、國際貨物運輸的保險問題以及國際貨物的買賣問題等因素,都是與國際貿易相關的貿易。例如,在國際貿易中所制定的反壟斷法,它所指的就是在違反國家的法律和法規(guī)和政策方面以及社會的公共利益問題,通過協(xié)商安排簽訂了相關的協(xié)議,再通過不正當的經濟地位優(yōu)勢,來控制和排擠其他人的正常經濟運作活動,然后在流通和生產的領域中限制和擾亂正當競爭的行為。當前,在國際貿易的市場競爭中,其秩序混亂的主要因素就是嚴重的壟斷問題,國際貿易間的不正當壟斷行為,它不僅擾亂了公平、公正的競爭方式,同時也擾亂了國際貿易間的秩序。在國際貿易的多邊法治中,它主要包含了國內法、國際法以及公法與私法,但是,國際貿易的條約與慣例是最為重要的。在國際貿易的經濟條約中也充分概括了其貿易買賣問題、貿易的技術問題、貿易的管理問題以及國際貿易的支付問題等等,都在國際貿易的領域之內。在全球化的經濟發(fā)展進程中,這對各個國家的經濟發(fā)展也創(chuàng)造出了一定的機會,更加體現在外貿中間,在國際的投資帶動資本的流動,但是,在這同時,也顯現出了不少的缺陷,在金融市場的開放中,也增加了一定的隱形風險因素,在把知識產權的資產領域進入這個市場當中,給發(fā)達國家?guī)砹艘欢ǖ睦?但給發(fā)展中的國家卻形成了一種的負荷。所以,國際貿易法治秩序的統(tǒng)一平等,是適用于各個國家的經濟發(fā)展的必然要求。
2 國際經濟間的貿易法治秩序
法治的基石就是權利。在法治關系的內容里,權利和義務是基本,其法治的結構基點與核心力量就是權利。從法的本質出發(fā),在法治的秩序中,權利創(chuàng)造出了義務,但又牽動于義務,限定于義務,所以沒有權利就不會產生相對的義務。所以法治的的出發(fā)點就是權利,權利的本位就是法治,在國際貿易中,從法治形式特征觀察,它是具有一定的強制性義務來保護和規(guī)范權利的,所以法的基石就是權利。在法治過程中,只有權利才能反映其主體性,也更能真實的反映出價值的屬性。國際貿易的法治是為了維護其各國間的平等往來,所以在法治的構建中,在一定的條件下,要正當合理,享受其共同的利益,其法治的權利能效是為了保障各國的自由貿易、自由組織以及自主決定的條件。但是,所指的權利功能是在法治的角度闡述的,因為它是法治的基礎,在其他的一般原則當中,也適用于國際貿易的自由往來,但在主體方面是有一定的差異性。在WTO的貿易往來中,一般是各國的政府或是企業(yè),而政府成員則是權利的統(tǒng)一體,所以,在它們之間只能形成權利的關系。在受到國際貿易的法治制約時,這種權利也是會受到相應的制約,所以法治秩序的根本目的是有助于保護貿易的往來,其主要表現在:
(1)要加強國際貿易程序決策的透明度。在國際貿易經濟制定的規(guī)則中,這是經濟全球經濟化的時代要求,在這其中國際貿易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是重要的角色。在國際貿易法治秩序的制定中,它是由多邊貿易的會談建立的,只有通過在全世界國家的貿易領域里同等權利的參與其中,各國可以發(fā)表其看法,從而才能保證法治秩序的合理有效性。
(2)在國際貿易的法治中,要逐步的加強完善對發(fā)展中國家的特殊規(guī)定以及待遇。加強對已有的待遇優(yōu)惠方面的有關規(guī)定,其實施的情況要進行檢查,把有關的條款內容精細明確化,加強力度,把貿易間待遇落在點上。
(3)在國際貿易體系中,要平衡的維持好各國間的利益,提倡公平、平等。所謂公平不僅是在形式上的平等機會,而且在全球經濟化發(fā)展中,要促進全世界各國共同發(fā)展。在發(fā)展進程中,不能拋棄發(fā)展中的國家,在公平的分配進程之外,所以,對于國際貿易法治構成的作用要充分的認識,在建立多邊貿易的體制中,首先要構建國際經濟的法治秩序,促使經濟全球化的共同發(fā)展。
所以,在國際貿易的秩序中,其主要的追求和保障就是貿易的有序往來,而在WTO中,它所建立的宗旨就是在正常的法治秩序中,以一個完整、開放、持久以及健全的多邊貿易管理體系,從而推動世界貿易自由化的發(fā)展進程。
3 國際貿易法治秩序的進程
(1)在國際貿易法治有效規(guī)范的治理中,國際貿易的法治秩序的規(guī)范為全球的發(fā)展治理提供了基本的規(guī)范原則。如果沒有形成國際貿易法治規(guī)范則國際的貿易合作往來會產生一定的阻礙,乃至無力的進行。所以,在國際貿易的法治秩序構建中,這給全世界的貿易交往提供了透明度和確定性,在各種行為的主體之間透視出了可靠的預期,通過國際貿易的法治從而得到了有效的引導作用。用構建的國際貿易的法治秩序提供出一個規(guī)范的領域平臺,改善其行為主體的主觀認識,從而提高了合作的態(tài)度。因此,在國際貿易的法治秩序中,加強規(guī)范了在國際社會領域中的責任感,以及歸屬感。
(2)在全世界的治理實踐中,它是有利于形成國際貿易法治秩序的有效規(guī)范。在國際貿易的法治形成規(guī)范中,它是在全世界領域的各個國家中理性的選擇以及互相博弈的結果中產生的,也是在有效的運行主體接受的范圍內。在伴隨全世界的實踐治理展開,很多行為的主體在全世界的不同領域中經過了多次反復的運行,從而開成了這種慣例,同時,在實踐的慣例中也就形成了相關的國際貿易法治的秩序規(guī)范。在世界各個國家之外的其他主體方面,都是根據自身的建議來提供對國際貿易法治秩序,并且,在世界的背景治理下,在國際權威組織的強加下,國際貿易的法律規(guī)范必將起到相關的作用。在全世界的治理過程中,主要是通過不同的行為主體之間的協(xié)商合作關系,以確立共同認可的目標以及合作的方式,進行管理。所以,對于國際貿易的法治構建,是符合國際社會的共同利益,也是在國際貿易的體制中,達成了共贏的目標。
篇7
Abstract:Along with the electronic information technology's development, the electronic commerce question already became restricts the bottleneck which our country economical trade further develops. Under this kind of new situation,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transaction structure also comes under the unprecedented influence. This article urged the change which to the electronic commerce the consumer, the trade middle man as well as between Production enterprise's function mechanism produced to carry on the discussion; Question which exists in view of the existing international trade transaction structure, proposed under the construction electronic commerce environment the new international trade transaction structure mentality and the strategy.
關鍵詞:電子商務 國際貿易 交易結構
key word:Electronic commerce international trade transaction structure
一、傳統(tǒng)國際貿易交易結構的構成及主要特征
1、傳統(tǒng)國際貿易的交易結構的構成
傳統(tǒng)的國際貿易交易結構主要有三個組成部分:消費者、貿易中間商、生產企業(yè)。在整個國際貿易交易活動中,每個個體的最終目標都是出于自身的效用最大化,而且各方為了實現自己的效用最大化,往往是不惜損害另一方的利益的。這時候,充當中介的貿易中間商就扮演了有一定信任度的中介的角色,他一方面可以保障雙方交易順利實行,另一方面能很好的阻止投機主義行為的產生。為交易活動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
2、國際貿易交易的次數繁多
生產者和消費者是處在交易活動的兩端,并且其在國際市場上的數量也非常大,因此雙方市場上搜尋適合的交易對象不僅是困難的,而且其成本也因搜尋的頻率而倍增。此時往往作為產品交易中間層的貿易中間商在市場活動中占據主要地位,因為其常常擁有比消費者和生產企業(yè)更多的市場信息。
3、中間商是促進交易實施的主導力量
在國際貿易交易活動中,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由于地域差距性,其想要順利地實現交易具有一定的難度。這時候充當橋梁的貿易中間商成功地解決了這一問題。一方面,貿易中間商可以通過自己強大的全球銷售網絡和物流配送渠道將生產企業(yè)的產品放在市場上進行銷售;另一方面,他又通過自己的專業(yè)知識替消費者整理市場信息,并選購所需要的產品。消費者成功選購后進行反饋,中間商又可以把信息傳遞給生產企業(yè),為企業(yè)生產滿足消費者現實需求和潛在需求的產品提供可靠的依據。
二、電子商務對傳統(tǒng)國際貿易交易結構的影響
1、對貿易中間商的影響
對于貿易中間商來說,電子商務是挑戰(zhàn)與機遇并存。首先,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實現了更高效率的信息流、物流和商流。在傳統(tǒng)的國際貿易交易活動中,從貿易合同簽訂之日起,產品的所有權便由買方變?yōu)橘u方,同時產品也伴隨著相應的物流活動,但是直至簽訂合同的那一時刻商品實體并沒有發(fā)生實質性的轉移;而在電子商務環(huán)境下,由于信息網絡的運用,使得某些商品和服務的供貨、收貨和結算等完整的交易過程可完全在電子信息網絡上完成,此時的物流和商流很有可能是同時發(fā)生的。在傳統(tǒng)的國際貿易交易模式下,參與整個交易活動的主要角色是貿易中間商,因為貿易中間商直接參與了上游生產企業(yè),下游消費者的交易活動,因此可以說,傳統(tǒng)交易模式的中心是貿易中間商;而在電子商務環(huán)境下,貿易中間商僅僅為整個交易提供媒介、信息和交易平臺,他只是有效的促進整個交易活動,不可能直接參與到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的交易活動中。其次,從另外一方面來講,貿易中間商可以利用電子信息網絡更方便、更快捷的為生產者和消費者收集大量的信息,從而使生產者和消費者能夠迅速、方便地獲取產品需求和供給信息,使整個市場運營處于良性的循環(huán)。但是電子商務的出現,使生產者和消費者可以越過中間商直接進行溝通,削弱了其交易實施功能。
2、對生產企業(yè)和消費者的影響
電子支付是電子商務的一個十分重要的環(huán)節(jié),隨著網絡技術的發(fā)展,商家、金融機構和消費者之間可以通過電子手段把整個支付過程聯(lián)系起來,支付活動可以通過網絡在銀行機構進行處理,網上資金的流動可以提高資金跨國間的高效率轉換,這樣極大的降低了生產企業(yè)和消費者的時間成本和中介成本。其次,電子商務降低了貿易中間商的信息溝通樞紐的作用,這從另一方面來說,提高了生產企業(yè)和消費者在整個交易活動中的地位。而且在電子商務環(huán)境下,消費者可以實現自己個性化趨勢的要求,生產企業(yè)通過網絡也能更便利的得到信息,并提供完全按照消費者需求而生產的產品。避免了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需求不對稱的現象。
三、新型國際貿易交易結構的確定及本質
1、貿易中間商的構成發(fā)生改變
信息技術的使用和互聯(lián)網的普及使傳統(tǒng)意義上的貿易中間商受到莫大的挑戰(zhàn)。在這種新形勢下,除了部分國際知名、實力雄厚的貿易中間商可以繼續(xù)保持外,其余的貿易中間商紛紛在原有作用的基礎上進行轉換,一方面強化物流配送功能,生產企業(yè)為了使自己的產品能高效率的運往全球,也愿意將產品物流承包給貿易中間商,因此貿易中間商正在逐漸向擁有較強的貨物運送和倉儲能力方向轉移,以此作為未來經營的主要競爭力。在這種前提下,一些貿易中間商開始運用信息技術對自己原有的良好貨運和倉儲能力進行進一步鞏固和提高,將物流配送作為長遠發(fā)展的保證。另一方面,由實物傳送向虛擬轉化。貿易中間商通過設立智能站點、提供信息服務、建立電子虛擬市場等做法實現由傳統(tǒng)向虛擬的轉化,從而通過解決生產企業(yè)和消費者的網絡壁壘而拓展新的業(yè)務。
2、權力重新分配
在國際貿易交易結構中,一方成員要想促使其他成員為其做事,其必須擁有一種可以擁有和控制其他成員所依賴的資源的力量,權利就是指這種力量的大小。電子商務環(huán)境下,雖然絕大多數的生產企業(yè)在直接與海外消費者進行交易上不具備競爭優(yōu)勢,但是網絡技術的發(fā)展及應用極大的提升了雙方進行直接的信息交流和溝通的幾率,從而使買賣雙方對貿易中間商的依賴性大大降低。電子商務的發(fā)展降低了市場信息的不對稱程度,使得生產企業(yè)、貿易中間商和消費者三者的權力配置發(fā)生了變化。這主要表現在,一方面由于網絡技術的產生,生產企業(yè)可以部分甚至完全繞過貿易中間商,他通過直接接觸到目標顧客降低了對貿易中間商所信息的依賴程度,享有了部分貿易中間商的權利。另一方面,在電子商務環(huán)境下,權利向消費者傾斜。消費者在傳統(tǒng)的國際貿易交易結構中由于處于終端的位置,在交易中往往處于弱勢地位,而由于電子商務的存在,消費者可以通過網絡技術輕松的獲取全球范圍內的產品信息,增強自身對信息的掌握能力,從而擺脫了在傳統(tǒng)國際貿易交易結構中完全受制于貿易中間商的命運,降低對貿易中間商的依賴。
3、交易活動的機制發(fā)生了本質的變化。
隨著貿易中間商在交易活動中主導地位的削弱,生產企業(yè)、貿易中間商和消費者三者之間的作用機制發(fā)生了本質的變化。首先,在電子商務國際貿易交易結構中,貿易中間商和生產企業(yè)合作的加強使貿易中間商的構成發(fā)生改變,各成員的權利也重新分配。此時,生產企業(yè)與貿易中間商具有的核心競爭力各不相同。對于生產企業(yè)來說,其核心競爭力主要集中于產品的生產方面;而對于貿易中間商來說,其核心競爭力則主要集中于產品的倉儲和配送方面。在這種情況下,生產商的主要核心任務就是通過發(fā)展自己的現有資源來充分提高產品的生產和研發(fā)優(yōu)勢;而貿易中間商則需充分發(fā)揮自己在產品倉儲和配送方面的優(yōu)勢,實現物流過程的不斷優(yōu)化。這樣在為生產企業(yè)樹立良好國際品牌信譽的同時,也在無形中樹立了自己的中間商品牌。生產企業(yè)和貿易中間商通過合作,發(fā)揮其各自的優(yōu)勢,實現雙贏的局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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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周江. 我國電子商務信用體系的現狀及問題[J]. 成都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07,(05)
篇8
關鍵詞:技術創(chuàng)新;國際貿易;影響
中圖分類號:F7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2-00-01
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左右,人們開始注重研究國際貿易中技術創(chuàng)新與其經濟增長之間的關系,并逐漸展開了國際貿易中技術創(chuàng)新影響作用的研究。而近年來,隨著經濟全球化時代的到來,人們越來越注重對外貿易中創(chuàng)新技術的應用。如何通過進行技術創(chuàng)新,實現資源成本的最大程度節(jié)約和企業(yè)生產產出效益的增加,以提高自身在國際貿易中的競爭力,成為各大企業(yè)共同關注的問題之一。
一、技術創(chuàng)新的概念
技術創(chuàng)新,指的是企業(yè)通過應用一些新的知識、技術以及工藝等,改變自身的生產方式以及經營管理的模式,以實現企業(yè)生產品質量的提高,或者是通過運用新的技術,研發(fā)出新的品牌和提供新的企業(yè)服務,以此來實現其市場價值的過程[1]。客觀來說,所謂的技術創(chuàng)新,其實是企業(yè)從新工藝設想、新產品研發(fā)最終到新產品的市場應用這樣一個完整的過程,其本質實際上也就是一個科技與經濟實現一體化的完整過程。將其再細化的話,就是新工藝或者設想的產生、研究以及開發(fā),到最后實現其商業(yè)化生產等一些列的完整活。因此,技術創(chuàng)新就是科技進步和應用創(chuàng)新相結合的一個產物。技術創(chuàng)新的核心包含著技術的開發(fā)與運用等兩個環(huán)節(jié)。
二、技術創(chuàng)新對我國國際貿易的影響
1.技術創(chuàng)新改變了我國國際貿易的產品結構
技術創(chuàng)新的發(fā)展促進了我國國際貿易產品結構的改變。隨著技術創(chuàng)新的不斷開展,我國的國際貿易過程中,產品的結構發(fā)生了很大的變化,具體表現為:傳統(tǒng)的許多附加值較低、技術含量較低的產品所占比例在逐漸減少,而一些高附加值,且技術含量極高的產品,其所占的比重卻極大提升。其次是技術創(chuàng)新的不斷開展,使得我國的國際服務貿易速度發(fā)展迅猛,發(fā)展趨勢良好。二十世紀七十年代左右開始,由于技術創(chuàng)新的應用,各國服務業(yè)通過不斷地進行產業(yè)結構調整,獲得了較快的發(fā)展,繼而影響了國際服務貿易的快速發(fā)展。其中,我國的服務貿易也獲得了長足有力的發(fā)展,在世界服務貿易中的地位逐漸提高。最后,技術創(chuàng)新帶動國際技術貿易的勃興[2]。由于新技術、工藝等在經濟發(fā)展的過程中扮演了越來越重要的角色,使得各國之間的國際貿易競爭的實質,轉變成了相互間技術水平的競爭。因此,作為一種市場貿易中非常特殊的商品,技術的交易極大地推動了國家技術貿易的發(fā)展和貿易額的增加。
2.技術創(chuàng)新改變我國產業(yè)結構與國際分工
技術創(chuàng)新對改變我國產業(yè)結構以及國際分工具有極其重要的影響作用。技術創(chuàng)新通常能夠較快地引起產業(yè)結構的變革和調整。而產業(yè)結構的不斷調整和優(yōu)化升級,能夠實現社會分工的改變,并在此基礎之上促進國際分工,最終對推動國際貿易的快速發(fā)展發(fā)揮了重要的作用。近年來,我國許多行業(yè)實現了大量的技術創(chuàng)新,使得社會勞動生產率得到了極大的提高,進而促進了各產業(yè)結構的不斷優(yōu)化和調整。因此,可以說,技術創(chuàng)新對改變我國產業(yè)結構,對國際分工的日益深化以及我國對外國際貿易的發(fā)展具有極其重要的影響作用。
3.技術創(chuàng)新提高了我國國際貿易的效率及效益
技術創(chuàng)新對提高我國國際貿易的整體效率及效益具有極其重要的影響作用。近年來,隨著科學技術的發(fā)展,尤其是信息網絡技術的飛速發(fā)展,及各項創(chuàng)新技術在我國對外國際貿易中的應用,我國國際貿易的整體效率及效益都有了較大的提升。其中,最為主要的代表之一就是電子商務。電子商務的實質,反映的是技術創(chuàng)新對國際貿易發(fā)展的促進和推動作用。她的出現和應用,徹底改變了我國傳統(tǒng)的國際貿易結構、方式等,實現了我國對外國際貿易的電子化,使得我國國際貿易的整體效率及效益都有了較大的增長。
4.技術創(chuàng)新提高了我國國際產品的競爭能力
技術創(chuàng)新對提高我國國際貿易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具有極其重要的影響作用。通常一個國家所出口的產品,其競爭優(yōu)勢的決定因素是企業(yè)自身極其貿易伙伴之間的產品優(yōu)勢和相對價格。產品優(yōu)勢,指的是一個國家具有的比其他國家出口產品更具優(yōu)勢,更能夠滿足消費者需求的優(yōu)勢。而技術創(chuàng)新是保持一個國家產品優(yōu)勢的基礎,具體體現在技術創(chuàng)新帶來的產品的凈出口增長,及其相對價格低的優(yōu)勢。而這一優(yōu)勢的主要來源,是該生產國的各生產要素的應用效率。其中,提高各國生產要素使用效率的主要方法就是進行技術創(chuàng)新。因此,技術創(chuàng)新及其應用,對促進我國產品生產技術的創(chuàng)新和發(fā)展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它也極大地提高了我國對外國家貿易的整體市場競爭力。
綜上所述,現代社會要實現以科技的進步來促進國家經濟的發(fā)展,其最基本的一個途徑就是實現技術創(chuàng)新。它同時也是我國國際貿易長足發(fā)展的強有力的基礎和保障。技術創(chuàng)新不僅改變了我國國際貿易的產品結構,使其不斷的優(yōu)化升級,還極大的改變了我國的產業(yè)結構及國際分工,提高了我國國際貿易的市場競爭力和經濟效益。成功促進了我國國際貿易長期、穩(wěn)定和快速的發(fā)展,現已成為影響我國國際貿易及經濟發(fā)展的一個重要因素。
參考文獻:
篇9
內容提要: 商標平行進口是否合法,其本質屬于貿易政策的判斷問題,不能單用商標法基本原理與制度進行簡單裁判。其中,應當重點關注國際貿易政策的取舍,應當遵循先國際貿易法、再競爭法與商標法的適用序位。
一、問題的提出
商標平行進口行為是否合法,是商標法理論與實務爭論的一個焦點問題。各國法院的不同態(tài)度引起了商標法學界的廣泛注意。對統(tǒng)一市場內的平行進口,歐盟法院一直嚴格貫徹《羅馬條約》自由貿易精神,直接利用該條約第85 條有關貿易禁止措施的規(guī)定來裁判。但對統(tǒng)一市場外的平行進口,歐盟法院一直堅持否定的立場。1996 年,歐洲法院在silhouette v. hartlauer 案中做出引起廣泛爭議但又有決定意義的判決,再次在司法領域確認了在歐盟外不得適用“權利窮竭”理論的原則。[1]考察他國商標法的發(fā)展歷史,我們會發(fā)現,同一國家在不同時期也會采取不同態(tài)度。
對商標平行進口,歐盟法院為何在不同場合采取不同立場? 為什么僅因市場范圍不同,相同事實就會對當事人產生不同結果? 顯然,商標權的地域性原則、權利窮竭原則理論難以對此作令人信服的解釋。我們認為,由于要涉及商標權利的效力,商標平行進口確實是商標法的一個重要課題,但僅僅依靠商標法本身難以解決。因為商標立法的目的在于維護一種貿易秩序,商標平行進口在本質上屬于貿易政策問題的范疇。而這,為我國商標法理論界所忽略。鑒于此,本文試圖回歸事物的本源,從貿易政策的角度來討論商標平行進口問題。
二、國際貿易政策視野下的商標平行進口
(一)平行進口問題的國際貿易政策選擇實質
以商標權為基礎的、市場分割的合同行為,由于會影響消費者對銷售對象的選擇、影響供求關系,具有通過控制商品渠道而排斥外來競爭的意圖與效果,平行進口與國內市場競爭與國際市場競爭都有聯(lián)系。從消費者利益保護和國際市場開放的角度考慮,應當承認商標平行進口行為的合法性。但是,這僅僅是一種純粹的理論分析。在法制實踐中,理論的可能與現實選擇總有差距,這在商標平行進口上表現得特別明顯。
所以,僅基于純粹的競爭法則,我們無法對各國在商標平行進口問題上的不同態(tài)度做合理解釋。就實踐看,商標權國際窮竭原則的采納與否,兩態(tài)度同時存在。究其根源,商標平行進口的合法性判斷,本質上不是交易公平問題,而是貿易政策的選擇問題。正如此, trip s 第6條才把選擇權交給各國。美國國會匆忙通過《關稅法》第526 節(jié)而直接的否定了平行進口的合法性,其基礎并不在于商標權的什么法理,而是完全基于國家貿易政策的考慮。[2]所以,平行進口是否被允許,無法把正當性基礎建立在商標權本身的屬性分析上,必須回歸到國際貿易領域,考慮貿易政策的選擇。采納商標權的國際用盡原則,消費者會獲得更加大的實惠,但是某國的選擇并不只是考慮消費者。事實上,構成不正當競爭而禁止平行進口行為的那些論證,無法當然地成為該國一般性禁止平行進口的充分理由。歐盟對于商標權的用盡問題在統(tǒng)一市場內外做不同處理即是最典型的證明。而歐盟法院于1997 年在mag instrument inc v. california trading company norway 一案中也明確裁定,自由貿易聯(lián)盟成員可以自由選擇是否使用國際用盡。這些結論,顯然不只是建立在不公平競爭判斷基礎之上的。針對有關糾紛,法院首先考慮的是貿易政策是如何規(guī)定的,然后在根據其他法律的具體規(guī)定進行裁決。
(二)個案裁判與國際貿易政策的關系
貿易政策,可以表現在貿易法中,也可以存在于法官的意識中。不過,前者并不總是存在。所以,除非有關國際貿易法有明確規(guī)定,法官對個案的裁決必須建立在其他有關法律的具體規(guī)定上,如競爭法、商標法。不過,這種裁判理由的表達方式給我們帶來理解上的困惑,幾乎誘導我們直接從商標權本身的屬性而不是從貿易政策上去反思法官的意圖。所以,我們應當正確對待個案,撥開裁判依據的表面,進入法官對待本問題的貿易政策判斷以及相關意識場景。商標平行進口行為的合法性,需要由法院進行個案裁判。但我們應認識到,個案裁判并不都能表征該國的國際貿易政策。
首先,法院裁決的效力僅針對個案。特定案件的判決對具體平行進口行為的否定,并不意味著對其他所有平行進口人行為的否定。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的判決規(guī)定,權利人可以依據關稅法以及商標法要求法院在海關沒有禁止平行進口的情況下,采取行動,或禁止國內銷售,或去除商標,并且要求賠償。該判決只能夠針對該特定人,并不產生之外的其他效力。[3]事實上,法律也并不禁止所有的平行進口,《關稅法》第526 條( c)規(guī)定了排除適用的三種例外:當外國商標與美國商標屬于同一個主體所有,或者外國商標所有權人與美國商標所有權人系母子公司關系,或由同一個主體控制或所有,當產品為外國所制造并且所貼商標是在美國商標所有權人的授權下獲得的。
其次,法院審查的重點在于,該具體平行進口行為是否構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的行為。也就是說法院必須利用競爭法的基本原理去對具體行為的合理性進行審查,然后再做出判斷。在此,法院直接依據的,不是國際貿易政策。在a. bourijois & co. v. katzel 案,美國法院的判決理由并不是剛剛通過的關稅法,而是考慮公眾對商品來源的認識。美國貿易法典第337 條的規(guī)定,在有不公平競爭的情況,私人可以向國際貿易委員會申請要求禁止該產品進入美國或在美國銷售。也就是說,法院處理的依據在于競爭法原則,而不是貿易政策。
第三,對擾亂市場交易秩序的平行進口行為的禁止,并不產生禁止所有平行進口的必要。平行進口的贊成者與反對者爭論的主要問題在于,該行為是否擾亂市場交易秩序、其他法律是否能夠提供有效救濟。[4]我們看來,爭論集中在是否損害公平競爭以及利益保護手段上。反對論者關心不正當競爭的行為過程,贊成論者關心自由競爭促進的市場后果。商標保護的目的在于促進市場有效競爭,使消費者受益;競爭法律制度的終極關懷在于消費者利益保護,而實現最大限度的自由競爭又是其皈依。[5]商標權人與一般消費大眾的利益進行比較,貿易法沒有一般性禁止平行進口的必要,而應當由公平交易法對平行進口具體行為進行規(guī)范。公平交易法也能夠對平行進口具體行為進行有效的規(guī)范。贊成平行進口,在此基礎上利用訴訟對侵權行為提起賠償訴訟以救濟,是世界各國法院處理商標平行進口問題的基本經驗。
三、平行進口的法律適用序位
商標平行進口問題,同時涉及商標權的效力、國內市場競爭與國際貿易政策。商標權的效力,關注專屬進口權的有無,關注原權利人是否仍得限制與商標產品的后續(xù)交易。關于競爭,則關注平行進口人的行為對商標權之所有人而言是否構成不公平競爭。關于國際貿易,主要討論限制平行進口對貿易流通是否有負面影響。求解商標平行進口難題,目光應當首先聚焦于商標權法律規(guī)則之外的貿易政策,不應局限于商標法的思維。在處理有關糾紛時,法院必須首先依據國際貿易政策法,確立該國在這個特定時期的貿易政策立場。此后,再依據有關法律的具體規(guī)定進行裁決。
是否允許商標平行進口,在貿易法中不外是允許與禁止兩種情況,即商標權國際用盡采納與否的兩種態(tài)度。目前,完全采納商標權國際用盡原則的國家已經漸少,以前采用了國際用盡原則的德國、比利時、盧森堡、荷蘭諸國現在也紛紛放棄。對商標平行進口,目前各國的一般態(tài)度是,原則禁止而例外允許,例外允許的情況一般屬于不會違背公平競爭的情形。
商標平行進口涉及國內市場的開放,依據trip s 協(xié)議,各國完全有權利衡量自己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進行決策。即使決策結果不利于自由貿易,只要行使結果不違背國民待遇原則與最惠國待遇原則,該選擇也是合理的。是否在原則上允許平行進口,主要考慮國內商在國際貿易中的競爭優(yōu)勢,以及各國之間的貿易互惠安排。在處理糾紛時,法院首先要考察該國國際貿易政策的原則性規(guī)定。如果原則不允許,則要考察是否存在例外,這些例外一般是屬于公平競爭的情形。原則允許,并不意味著所有的平行進口都是合法的。這些行為還必須符合該國對國內市場公平競爭的規(guī)范與管理,如果該進口行為擾亂了交易秩序、有不正當競爭,當然要被法律否定。
所以,先貿易法,后公平交易法,是解決平行進口問題法律適用的基本順序。行為是否公平,需要考慮多種因素,商標法的規(guī)定與原理是依據之一。我們可以從商標的基本功能出發(fā),對具體行為進行合理性分析,對不同的情況進行分類處理。[6]
注釋:
[1]case -355 /96: (1998) 2 c. m. l. r 953
[2]美國1897 年《關稅法》第11 條禁止帶有復制或仿冒注冊商標商品的進口。受1920 年發(fā)生的a. bourijois & co. v. katzel 案的影響,國會為了改變美國國內分銷商相對于平行進口商所處的不利競爭地位,匆忙修改了《關稅法》第526 節(jié),把以前的“復制”、“模仿”等術語全部刪除,規(guī)定,只要商標由美國公民、或由在美國國內成立或組織的公司或協(xié)會所擁有,進口帶有該商標標記的商品的任何行為都違法。
[3][4]羅昌發(fā):《貿易與競爭之法律互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 年版,第216 -218, 213 頁。
篇10
關鍵詞:高等職業(yè)院校;國貿專業(yè);教學模式;現狀;缺陷;改善
一、高等職業(yè)學校國際貿易教學方式的目前情況
自開展新課程教學之后,高等職業(yè)學校國貿專業(yè)的教學方式發(fā)生了明顯的改變。針對基本知識傳授,高職老師在課程安排時引進了多媒體教學,使整個教學更加生動形象,從而某種程度上提高了學生對這門專業(yè)的興趣。另外,隨著教材系統(tǒng)的變化,學生能夠在基本理論學習過程中參與實踐,從而更好地掌握基本理論知識。專業(yè)學習全部結束之后,大部分高等職業(yè)學校一般都會設計相應的工作實踐課程,指引學生參與到真實工作環(huán)境的實習中,共同提升自身的專業(yè)能力。新的教學方式可以幫助學生了解國貿專業(yè)的學習背景、提升基本工作技能,然而現在仍舊存在小部分學生畢業(yè)之后不能適應工作或者在某個崗位試用期過長等問題。
二、高等職業(yè)學校國際貿易教學模式存在的問題
由于我國教育體制的發(fā)展,高等職業(yè)學校在國際貿易方面的教學通常局限于基本理論的講解和探討。一般因為對外經濟貿易的國際法律比較多,內容比較冗長,尤其一些專業(yè)名詞的使用使得學生對一些法律記憶錯亂,同時學生不能體會到國際貿易的本質,難以理解并記住相關的法律知識。然而一旦高等職業(yè)學校不重視實際操作能力的培養(yǎng),學生就難以掌握相關基本業(yè)務的處理,也不能及時正確地處理國際貿易過程中的一些突發(fā)狀況和常見問題。由此可見,單單憑借教材基本專業(yè)知識和按照相關教學要求進行課程安排和學習,學生難以真正掌握相關的操作方式和技巧,最終造成專業(yè)理論偏離實際操作。學生在專業(yè)學習時,只能簡單地掌握基本專業(yè)知識,難以達到理論運用于實踐的目的。
然而國際貿易是一門實踐性比較強的專業(yè),由于相關的課程設計與實際工作實踐相脫軌,仍然局限在傳統(tǒng)的教學方法上,導致學生短時間內不能達到工作標準,在實務處理時很容易被一些經濟假象所蒙蔽,造成一些額外損失,進而導致學生質疑自身能力以及基本知識的學習。針對這種教學問題,為了保證與經濟發(fā)展趨勢以及教學方法的變化相吻合,同時為了實現教育目的和提升學生專業(yè)技能,高等職業(yè)學校應當開展實踐活動,摒棄以前以基本知識講解為主的教學方法,引進新的教學方法,能夠促使學生迅速適應工作的要求。
事實上國內大多數高等職業(yè)學校的國際貿易專業(yè)的教學手段簡單、難以投入實踐。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1.教師只關注基本專業(yè)知識的講解,教材內容簡單、形式單一,缺少具體的實例說明,學生難以掌握貿易處理時的具體情況。
2.大部分學生實際操作經驗比較少,同時大部分公司拒絕接受毫無操作經驗的學生,學生難以感受到國際貿易行業(yè)的魅力,也就不愿意進行相關的理論學習。
3.大部分的高等職業(yè)學校缺少相關的實踐場所,仍然采用傳統(tǒng)教學方法,理論的講解比較生硬,學生喪失學習的興趣,難以掌握基本專業(yè)理論,更不用說實踐經歷,教師與學生在課程安排和學習時缺乏溝通,導致整體教學效果不好。
所以絕大多數高等職業(yè)學校國際貿易專業(yè)的教學模式都是不完善的。在一定意義上國際貿易主要對國家間商品勞務貿易過程進行探討,其涉及的理論范圍比較廣、實踐標準比較高、背景比較復雜,是跨眾多領域的一門專業(yè),涵蓋了金融、法律、經濟交易等眾多內容。由此可見,要想學好國際貿易學科,掌握貿易專業(yè)技能,不能僅僅憑借簡單的理論講解,而是要求學生能夠將所學的專業(yè)知識運用于實際。然而要實現這個教育目的,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法:(1)學校與社會單位合作,安排學生到該單位進行工作實習;
(2)構建簡單的貿易場景,促使學生將自己掌握的基本理論運用于實際。然而因為關系到企業(yè)機密等一些問題,學生到實際企業(yè)實習的可能性越來越小,因此專業(yè)課程安排應當跟上時展的腳步,對目前的教學方法進行創(chuàng)新。另外構建貿易場景,將基本知識講解與實際操作相統(tǒng)一,讓學生在模擬操作中感受到國際貿易的魅力以及獲得相關的實踐經歷,這個方法可以被高等職業(yè)學校所采用。
三、高等職業(yè)學校國際貿易教學模式的改善
根據上文的系統(tǒng)分析,高等職業(yè)學校國貿專業(yè)教學模式的改善首先應引入動態(tài)知識傳授,再慢慢發(fā)展為技能專項培訓以及工作模擬培訓,最終將學生職業(yè)發(fā)展與實踐學習相統(tǒng)一,實現向社會輸入全面的高素質人才的目標。
1.在基礎理論教學過程中引入動態(tài)教學
國際貿易專業(yè)知識具有不具體性,高職教師在進行相關教學安排時,必須保證知識的簡單易懂,采取多種教學方式解釋專業(yè)知識,拓展學生學習視野,促進學生意識到這門專業(yè)的學習意義。所以高職教師需要針對不同課程安排進行充分的教學準備,整理相
關的教學資料,同時進行課程流程設計,充分激發(fā)學生對這門專業(yè)的興趣,接著進行相關理論學習。例如,在財政學的課程安排方面,高職教師可以將基本理論知識與具體對外貿易實例相聯(lián)系。一般各國的對外貿易以穩(wěn)定的全球經濟趨勢為前提條件,5年前的經濟危機對國內經濟貿易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高職教師可以以當時經濟危機對相關公司的影響程度為切入點,進而引入相關的基本理論,幫助學生更好地將理論用于實踐。另外,對大部分學生而言,該專業(yè)中的雙語課程相對難掌握。針對這方面,高職老師可采取多媒體教學方式,創(chuàng)造出相關的貿易現場情境,幫助學生感受到對外貿易中口語表達以及書面交流的作用。
2.技能專項培訓的重點教學
學生掌握基本專業(yè)知識之后,高職教師還需要通過一些技能專項培訓,提高學生處理國際貿易的能力。一般情況下,專業(yè)技能指的是在掌握課程基本知識之后,能夠更深層次了解理論本質以及掌握一些專業(yè)技能。專業(yè)技能是學生專業(yè)能力提高的基礎和主要元素之一。例如,國際貿易專業(yè)中的外貿實務學,雖然只是要求學生掌握基本貿易交流方法、憑證記載標準、簡單憑證核查,同時對工作抱有嚴謹的態(tài)度,就能夠掌握這門課程。然而從課程學習的最高要求而言,這門課程一方面提高學生專業(yè)能力,另外一方面又幫助學生從基本崗位做起,與客戶保持良好的溝通,降低國際貿易帶來的威脅,這方面從某種程度可表現出職業(yè)修養(yǎng)。由此可見,高職教師必須更加注重學生專業(yè)技能的培訓以及職業(yè)修養(yǎng)的完善,在進行這方面課程設計時,創(chuàng)造不同的貿易場景,鼓勵學生積極思考,勇于挑戰(zhàn),充分激發(fā)學生的內在潛能,從而使學生更好地掌握這門課程。另外,高職教師應當將經濟交流方法和客戶維系方法、及時發(fā)現問題并做出改正、應對突發(fā)狀況的能力作為課程教學的重中之重。
3.模擬崗位實踐的分塊教學
國貿專業(yè)的課程種類繁多,同時任何一門的理論都不是單獨存在的。因此,要求學生能夠融合相關課程的理論,為之后相關經濟業(yè)務的處理奠定基礎。所以,高職教師必須更加關注學生全面發(fā)展方向,采取分塊教學的模式,創(chuàng)造不同情況的貿易場景,設計各種貿易突發(fā)狀況,將學生進行分組,各組進行一系列的相關討論和研究,共同給出最佳解決方案,達到課程教學的目的。如,21世紀以來國家貿易阻礙現象越來越多。貿易阻礙通常包括經濟貿易要求、經濟法律、國際匯率等各類理論知識,另外由于國內產業(yè)改革以及科技水平增強,我國貿易阻礙表現出新特點。高職教師可以設計一個課題――怎樣面對21世紀的國際貿易障礙。由學生組成研究小組,各組進行討論研究給出合適的處理方案。接著每一組選出解說者對該組的討論結果進行相關說明,在全班范圍內互相探討,從而幫助學生悟出相關的道理。工作模擬訓練的分塊教學增強了學生間的合作意識,由于經濟貿易處理過程中,各個部門的每個人不可能單獨工作,需要其他相關部門的協(xié)作才能有效地處理好貿易糾紛等經濟問題。一般情況下,學生在長時間的分塊訓練后,工作實踐的能力和信心都相應提高了。
4.學生職業(yè)發(fā)展的實踐教學
職業(yè)規(guī)劃一般指個人對以后職業(yè)發(fā)展的期望和安排,其內容不僅包括了專業(yè)技能的逐步提高,而且還包含了對潛在心理的鼓勵作用。職業(yè)發(fā)展課程已逐漸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如果學生可以在高等職業(yè)學校的求學過程中得到這方面的啟發(fā),那么在他們以后的職業(yè)生涯中將能夠從容地面對工作挑戰(zhàn),解決工作問題,逐步實現自己的發(fā)展目標。一般職業(yè)發(fā)展應當與學生的個性以及目標設定相結合,只有保證學生的職業(yè)發(fā)展與個人興趣相適應,才能幫助學生發(fā)揮自身潛力,激發(fā)學生的發(fā)展動力,從而實現自己的發(fā)展目標。高職教師需要在課程安排前以及開展時,協(xié)助學生做好自己的職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保證學生工作實踐準備工作的充分性。另外,學院可以通過聘請一些專業(yè)學者參加職業(yè)發(fā)展教育,對當下全球經濟情況、企業(yè)內部提升制度、人才發(fā)展方向等一些熱門話題進行解說,同時與教師和學生進行互動,解決學生的職業(yè)規(guī)劃問題,激發(fā)學生的內在潛力。因此,高等職業(yè)學校需要與一些工作機構保持聯(lián)系,構建穩(wěn)定的發(fā)展關系。高等職業(yè)院校一方面可以提供給學生相關的實踐經歷,在學習中參與實踐,在實踐中運用知識。另外針對專業(yè)技能較好和職業(yè)修養(yǎng)較高的學生,合作機構應當優(yōu)先聘用,實現學校與合作機構雙贏的局面。
高等職業(yè)學校國際貿易教學模式的改善以高素質人才培養(yǎng)為根本,注重傳統(tǒng)理論傳授與個性追求的統(tǒng)一,有助于學生掌握好相關的專業(yè)知識和一定的實踐基礎,能夠迅速地熟悉工作的性質與要求,從而投入工作之中,為之后的職業(yè)發(fā)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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