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的定義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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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的定義

篇1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hipping industry,ships to marine pollution becomes more and more serious,industrial and academic circles pay attention to Green transportation more and more. At first, analyzes the basic concepts about marine pollution and green logistics, and so on. Then, describe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green transport measures, and finally, states the 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asures.

關鍵詞: 海洋污染;綠色運輸;多式聯(lián)運;共同配送;防治措施

Key words: marine pollution;green transport;multimodal transportation;joint distribution;control measures

中圖分類號:U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3)11-029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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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項目:中央財政支持物流管理(港口物流方向)專業(yè)建設項目。

作者簡介:胡從旭(1969-),男,安徽明光人,廈門海洋職業(yè)技術學院工商管理系物流管理教研室主任,物流專業(yè)帶頭人,副教授,物流師,研究方向為物流管理、運營管理。

1 海洋污染概述

隨著經(jīng)濟的快速發(fā)展,人們的活動逐步由陸地延伸到海洋,對海洋環(huán)境造成深刻的影響,這些影響危害海洋動植物的成長,對海洋的生態(tài)環(huán)境造成破壞,同時,也會危害人類的健康,對整個生態(tài)系統(tǒng)的平衡產生嚴重破壞,危急海洋生態(tài)系統(tǒng)食物鏈的平衡。人類活動對海洋污染種類很多,其中,對海洋污染較嚴重的因素是物流中的運輸。在我國,隨著對外開放的進一步深入,國際貿易額越來越大,在對外貿易運輸中,海運所占比重最大,對海洋污染也最嚴重。美國國家科學院的國家研究委員會于2002年出版的調查研究報告稱:“海洋環(huán)境污染中有35%的污染物來自于船舶?!?/p>

什么是海洋污染?不同機構、不同人觀點也不一致,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政府間海洋學委員會認為:“海洋污染指的是,人類直接或間接地把物質或能量引入海洋環(huán)境。以至造成或可能造成損害生物資源的海洋生物、危害人類健康、妨礙包括捕魚和海洋的其他正當用途在內的各種海洋活動、損害海水使用質量和減損環(huán)境優(yōu)美的有害影響?!?海洋污染種類很多,按照污染源分類,主要有3類,一是海上源,二是陸上源,三是空氣源。其中海上源污染主要是海洋船舶泄露、水產養(yǎng)殖污染、海上石油平臺污染和人類海上活動所傾倒的廢棄物等。

海洋污染對生物危害極其嚴重,可造成魚類、鳥類、浮游生物、哺乳動物等死亡,使得生態(tài)平衡遭到嚴重破壞,臨港工業(yè)也會受到威脅,會造成不可估量的經(jīng)濟損失,甚至危及人類自身安全。

2 綠色運輸含義

綠色運輸是指貨物在運輸過程中,抑制運輸對環(huán)境造成危害的同時,實現(xiàn)對運輸環(huán)境的凈化,使運輸資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它要求從環(huán)境的角度對運輸體系進行改進,形成一個環(huán)境共生型的運輸系統(tǒng)。在物流的各個功能中,運輸功能最為重要,若運輸功能實現(xiàn)綠色化,整個物流活動也基本實現(xiàn)綠色化。隨著航運事業(yè)的發(fā)展,船舶密度增加,通航環(huán)境復雜,船舶及有關作業(yè)活動造成海洋環(huán)境污染的潛在風險越來越大,船舶海洋污染防治在海洋環(huán)境保護中的地位日益重要。船舶對海洋的污染有多種,主要包括:各種油類污染、生活廢棄物污染、噪聲污染、包裝有害物污染、有毒液體污染、大氣污染等。在各種污染中,油類污染最嚴重,如船舶發(fā)動機油、機械油、油船的溢油等,特別是油船洗艙的殘渣混合物,以及混有油的壓艙水、洗艙水等,都是船舶排放到水中的污染物。

3 發(fā)展綠色運輸?shù)拇胧?/p>

3.1 發(fā)展多式聯(lián)運 什么是多式聯(lián)運?不同人有不同的看法,《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lián)運公約》對國際多式聯(lián)運所下的定義是:“按照多式聯(lián)運合同,以至少兩種不同的運輸方式,由多式聯(lián)運經(jīng)營人把貨物從一國境內接運貨物的地點,運至另一國境內指定交付貨物的地點。”多式聯(lián)運的好處在于:多式聯(lián)運由于采用了集裝箱,外包裝可以大大簡化,發(fā)貨人可以節(jié)省很大一筆包裝費用,貨損、貨差降低??沙浞掷貌煌\輸方式的優(yōu)點,揚長避短,經(jīng)營人可以選擇最佳運輸路線,實現(xiàn)了運輸一體化,從而減少對環(huán)境的污染,實現(xiàn)運輸過程的效率化。

3.2 發(fā)展共同配送 2001年4月,我國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在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物流術語》中,對配送的定義是:“在經(jīng)濟合理區(qū)域范圍內,根據(jù)客戶要求,對物品進行分揀、加工、包裝、分割、組配等作業(yè),并按時送達指定地點的物流活動?!睂餐渌偷亩x是:“由多個企業(yè)聯(lián)合組織實施的配送活動。”共同配送的實質是企業(yè)之間為了實現(xiàn)資源共享,在互信互利的合作基礎上,對不同商品進行優(yōu)化組合后再進行配送,以此來提高物流服務水平,降低配送成本,快速反饋信息,促進整個社會商品高效流通的配送,其核心思想是在資源共享的理念下建立企業(yè)聯(lián)盟。

通過共同配送,使得社會車流總量減少。由于集中了多家企業(yè)和用戶的貨物,可實行混合配載,將多家企業(yè)的零散貨物整合在一起,可提高車輛實載率,大大減少了配送成本。經(jīng)過科學的路線規(guī)劃,可以消除迂回運輸、交叉運輸、重復運輸?shù)炔缓侠憩F(xiàn)象,從而減少了交通污染。

3.3 采用綠色運輸工具 運輸工具性能直接決定運輸中所排放的廢氣量以及噪音量。為了減少運輸工具對環(huán)境的污染,盡可能選擇低污染的運輸工具,如天然氣汽車、液化石油汽車、太陽能汽車、電動車等。這就要求使用更清潔能源的發(fā)動機,比如將柴油和汽油發(fā)動機改為電動的,這樣就可以減少污染,更有效的利用能源。目前發(fā)展的“高鐵”是一種典型的低碳運輸工具。高鐵具有節(jié)能、環(huán)保、經(jīng)濟的特點,是未來運輸工具的理想選擇。另外,在設計制造運輸工具時,盡可能降低自身重量,減重有利低碳節(jié)能,減少動力消耗,目前,日本在大力發(fā)展輕型化運輸工具,以達到低碳環(huán)保的目的。

4 船舶海洋污染的防治措施

4.1 制訂和完善我國的船舶海洋污染防治法規(guī)體系 在我國,除了積極參與防治船舶污染的國際合作并加入了有關法律體系之外,還制訂了多部國內法律法規(guī),與船舶海洋污染防治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有:1979年頒布了《環(huán)境保護法(試行)》;1983年頒布了《防治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fā)環(huán)境保護管理條例》;1985年頒布了《海洋傾廢管理條例》;1988年頒布了《防止拆船污染環(huán)境管理條例》;2010年頒布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huán)境管理條例》等。這些法律法規(guī)不夠完善,內容上不協(xié)調,不能與世界相關法律接軌,影響了船舶防治污染工作的有效展開。因此,應借鑒國外經(jīng)驗,結合本國國情,在審查現(xiàn)有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基礎上進行必要修改、完善,建立起內容全面、層次分明協(xié)調統(tǒng)一的船舶海洋污染防治法律體系。

4.2 大力研發(fā)“綠色”船舶 傳統(tǒng)的運輸船舶會對大氣和海洋造成大量污染,燃油消耗成本大;隨著全球經(jīng)濟低迷,船舶公司經(jīng)營成本越來越高,迫使船舶公司采用各種方法降低成本,加上各國對環(huán)境污染的管制越來越嚴格,對“綠色”船舶的要求已迫在眉睫。“綠色”船舶是指對環(huán)境無害,不污染或少污染海域和空氣的船舶?!熬G色”船舶有下列一些特點:船體重量輕,燃油消耗少;采用新一代超低摩擦船底技術;船體形狀呈流水線形,船體受到水的阻力??;使用超導體材料以減少風的阻力;使用太陽能、風能等作為船舶能源;使用液化天然氣代替燃油消耗,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使用新的能源管理系統(tǒng)和控制技術,以幫助船舶減少燃油消耗。針對“綠色”船舶的一些特點,各個國家應鼓勵造船公司加大研發(fā)“綠色”船舶的力度,在資金上給予支持,對于船舶運輸企業(yè)來講,給予各種優(yōu)惠政策,比如降低船舶??抠M、減少稅收等。

4.3 回收處理船舶排放的污染物 鼓勵中大型港口建立廢水、廢油、廢渣回收與處理廠,集中回收處理漁業(yè)船舶和運輸船舶的污染物,嚴格按照標準凈化處理船舶排放的廢棄物,政府部門根據(jù)實際情況,對廢棄物處理廠進行補貼,維持廢棄物處理廠的持續(xù)運轉。也應通過立法,改善船舶防污設備的配置,使船舶具有較強的處理廢棄物的能力。

4.4 加大對船員的環(huán)保意識教育 各國政府應加強對船員的環(huán)保意識教育,使船員們充分認識到船舶污染的嚴重危害性,保護海洋環(huán)境的重大意義。同時,加大對船員污染海洋環(huán)境的處罰力度,對一些污染嚴重的船舶,應采取處罰措施。執(zhí)法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對海域污染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努力使海洋污染降到最低程度,加強全民環(huán)保意識,激發(fā)全民參與環(huán)保熱情,發(fā)動群眾參與監(jiān)督、舉報,對舉報者給予適當獎勵。

4.5 對政府部門領導實行環(huán)??己酥贫?在海洋環(huán)境保護中,政府部門中的部分領導缺少環(huán)保意識,過于注重GDP增長,缺少經(jīng)濟增長與環(huán)境保護協(xié)調發(fā)展思維,這就要求國家對干部考核時,改革干部任用和考核制度,弱化GDP增長在干部考核中的作用,建立綠色GDP核算體系,把環(huán)境保護納入衡量政績和干部考核的范疇中。

參考文獻:

[1]江彥橋.船舶與海洋防污染技術[M].上海: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00:15.

[2]袁金明,林凌,楊菊.物流綠色運輸管理的實現(xiàn)途徑分析[J].交通企業(yè)管理,2010,(10):53-54.

[3]胡建偉.對海洋環(huán)境有害物質的運輸管理[J].航海技術,2010,(1):31-32.

篇2

[關鍵詞]海上運輸;污染物運輸;強制保險;承保機構

[DOI]1013939/jcnkizgsc201703070

1建立海上污染物運輸污染責任強制保險的必要性大量的石油和化工產品在世界的范圍內進行貿易,而這都需要進行海上的運輸,海上運輸?shù)囊?guī)模正在不斷地擴大,并且這些油輪的體積也在不斷地變大,為了迎合當前龐大的海上運輸,而海上運輸中約有50%的貨物都是危險品。因為世界的發(fā)展,對于能源的需求在不斷地增加,而石油資源的分布性,導致很多國家的石油以及其衍生的化工產品都需要靠進口,即通過海上的運輸完成。而這就給海洋帶來了巨大的危險,時常有大型運輸污染物的油輪發(fā)生事故,導致大量的污染物進入海洋當中,不僅造成經(jīng)濟損失,而且給海洋的生物和生態(tài)壞境帶來了巨大的破壞。因為沒有有效的法律保護手段和懲治條例,造成破壞之后很難進行相關的賠償,也就導致了無法及時進行海洋環(huán)境的救治。在過去的海洋運輸?shù)?3年中,發(fā)生了很多的大型油輪泄露事故,如在1978年,Amoco Cadiz號油輪發(fā)生了泄油事故,造成1619050桶原油泄漏入海洋,形成了180公里長28公里寬的浮油帶,導致布列塔尼半島近200公里的海岸線受到嚴重的污染,同時還有76個社區(qū)的海灘也受到污染。

同樣,我國也發(fā)生過類似的事故。2001年,一艘安徽籍船舶在前往深圳大i灣時,經(jīng)過長江武穴水域處發(fā)生沉船事件,導致船上158噸硫酸全部溢出;2006年,銅陵金江海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同樣是在運輸硫酸的過程中發(fā)生泄漏事故,導致運輸航線內的海域受到污染。對于我國而言,并沒有建立專門的危險貨物運輸污染損失條例,甚至缺乏完善的賠償機制,導致我國海域內發(fā)生海洋污染事件時,就不能得到及時的保護和恢復,這對于海洋保護是極為不利的。因此,加快我國海洋危險品運輸?shù)膿p害賠償責任機制以及建立完善的保險制度勢在必行。

2我國海上強制責任保險投保現(xiàn)狀

自我國加入CLC公約以來,根據(jù)公約內容,認為2000噸以上的散裝油類貨物船只都必須投強制責任保險。同時,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中也有相關的規(guī)定,明確2000噸以上的貨船在運輸過程中必須持有《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

但是對于載運散裝油類的船只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一定要有強制責任保險。我國交通部海事局在《管理辦法》中有規(guī)定:載運散裝油貨的船只應該有相關機構所頒發(fā)的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也可以提供有效的財務信用擔保。但是,在后期海事局又發(fā)出聲明,聲稱強制保險和油污損害賠償責任機制還在研究過程中,所以,就不再給予財務信用證的辦理,相關的船運公司,可以在自愿的情況下辦理油污損害責任險。這也就意味著我國并沒有將油污責任保險列入強制保險的范圍中。但是,根據(jù)調查發(fā)現(xiàn),我國很多港口依然要求船只必須持有油污強制保險證明,比如深圳港口,在《深圳經(jīng)濟特區(qū)防治海域污染條例》中就規(guī)定載重在2000噸以上的船只,必須辦理強制保險;上海也同樣出臺了相關的規(guī)定,并將強制保險辦理的船只范圍擴大到2000噸以下的船舶。此外,我國并沒有指定旅客運輸?shù)膹娭票kU制度,在危險貨物運輸方面,更沒有建立強制責任機制。

3海上強制責任保險存在的問題及措施

31海上強制責任保險范圍

CLC 公約在全世界所獲得的巨大成就,讓很多人都意識到第三方強制責任保險對保護受害人和維護社會穩(wěn)定都有極高的重要性,并認為應該對第三方強制責任保險的范圍進行擴大。比如將沉船打撈和海上旅客人身傷亡等內容歸納到強制保險范圍中。

當然,責任保險最理想的范疇肯定是可以將所有的人身傷害行為或者環(huán)境侵權行為都納入其中,但是在實施的過程中我們也應該考慮到法律實施的有效性,以及可執(zhí)行性。從一般責任保險角度而言,例如貨物損失、罰款責任、繞航責任等,這些事故責任較輕且范圍較大的,并且在司法中不能及時實行的,不應該將其列入強制責任險中。綜上所述,強制責任保險和非強制責任保險所體現(xiàn)的價值就是,哪方利益更應該受到保護。它們的衡量標準,就是公共利益和高度危險性的涉及,以及環(huán)境侵權行為這些應該納入強制責任保險范圍中,而其他保險,還應該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因此,對于危險貨物運輸船只而言,應該將危險品本身可能導致人體傷亡、所造成的環(huán)境污染以及造成的財產損失責任納入強制責任保險的范圍內。

32明確投保人

航運運輸中,船舶所有者可以分為兩種,即:所有者和經(jīng)營者。船只的所有者可以以租賃的方式將船只租借給其他人進行使用。這也就導致在投保強制責任保險時,投保人不能進行明確的區(qū)分。現(xiàn)有的管理規(guī)定都認為“經(jīng)營者”是投保人,但是對于“經(jīng)營者”一詞而言,這其實是一個比較廣泛的概念,雖然很多學者都嘗試對其進行論述,但至今都沒有一個統(tǒng)一的觀點。已有的論述顯示,認為強制責任保險的主體應該是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但對于“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的概念,有人認為這應該屬于民商法律概念,所以不應該出現(xiàn)在行政法規(guī)中。即便如此,我們應該對“運輸經(jīng)營者”這一概念進行定義,可以嘗試將船只所有人和光船承租人列入經(jīng)營者中,而短期或者定期租賃的承租人,不能屬于船只經(jīng)營者。船舶經(jīng)營者在執(zhí)行船舶運輸活動時,應該向當?shù)亟煌ㄖ鞴苌暾堔k理“船舶運輸證”;而光船租賃者應該先注銷之前的“船舶運輸證”運輸手續(xù),同時交回證書。對于加強強制責任保險監(jiān)管力度而言,這種做法具有重要的意義。

33強制保險人的抗辯

CLC對強制保險人或財務保證人所具有的抗辯范圍進行了規(guī)定:在船舶所有人喪失責任限制時,保險人或財務保證人也可以繼續(xù)利用原有的責任限制。還可以進一步援引船舶所有人本人進行有權援引的抗辯。此外,保險人或財務保證人也可以提出抗辯,提出造成污染損害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船舶所有人有意或者因不正當行為才出現(xiàn)的,并進行相關的抗辯。對于保險人而言,他們在任何情況下都有權利要求船舶所有人來參加訴訟。

對于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以下簡稱《程序法》)而言,其最大的問題并不是《程序法》中規(guī)定的實體權利,而是沒有對保險的責任限制和抗辯進行規(guī)定,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沒有對這一問題進行有效的澄清。這也造成一些人對訴訟程序只能進行片面的了解,他們往往認為被保險人如果沒有援引責任限制權利,則保險人也同樣沒有這項權利。這也是我國保險人處于危險地位的主要原因,對于這方面的法律漏洞,我國應該進行及時的填補。

4結論

綜上所述,海上危險貨物運輸強制保險實際上就是特殊的商業(yè)保險,它在保護環(huán)境和航海人生命安全以及造成傷害補償中發(fā)揮著重要的作用。隨著我國海運行業(yè)的不斷發(fā)展,建立有效的危險運輸強制保險機制已經(jīng)成為當今海運的重之之重,但是強制責任保險的范圍應該是涉及公共利益、高度危險的突發(fā)性環(huán)境問題和人民安全責任。除此之外,強制責任保險還需要具有默認的直接訴訟和充分的抗辯權利;在規(guī)定限額時不應該對保險人進行單獨的責任限額;對于參與強制保險的船只應該允許參與扣押。建立完善的危險貨物運輸污染責任強制保險機制,可以對船舶登記人進行更好的監(jiān)督,并進行強制性的海洋污染責任管理。雖然強制保險的側重點依然是受害人,但是也同樣可以最大限度地對海洋污染情況進行降低,保證海洋環(huán)境不會受到破壞,加強對海洋環(huán)境的改善。通^本文的闡述,我們認為海上危險貨物運輸污染責任強制保險的存在是有必要的,雖然我國在這方面的保險制度還存在欠缺,但是這也意味著在未來其發(fā)展空間會更加廣闊。

參考文獻:

[1]胡緒雨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承運人責任基礎的強制性發(fā)展[J].現(xiàn)代法學,2016(1):153-163

[2]李廣輝海上貨物運輸公約的新發(fā)展――《鹿特丹規(guī)則》之評析[J].比較法研究,2012(3):112-122

篇3

Pollution, by definition, is something introduced into the environment that harmfully disrupts it. While nature sometimes produces its own damaging contaminants1)―wildfires send up billows of smoke and ash, volcanoes belch2) noxious gases―humans are responsible for the lion’s share3) of the pollution plaguing the planet today.

Wherever we go, we seem to have a knack4) for leaving our rubbish and waste behind. Visit even the most remote outpost on the planet and you will witness this first hand5). Still, the world is a big place. Might there be some last holdouts free from the taint of our pollution? Answering that question works best if we break down the environment into6) four realms―the sky, land, freshwater and ocean.

Sky and Land

Air pollution comes in many forms. Smog is mostly composed of particulate matter7) and ozone. And its impact on human health and the environment can be severe. In India alone, ozone pollution causes crop losses equivalent to $1.2 billion per year. In terms of human health, outdoor air pollution costs an estimated one million lives per year, while air pollution produced in homes―usually a by-product of cooking fires―kills around two million people annually.

When carbon monoxide, nitrogen dioxide and other primary pollutants (those that are injected directly into the atmosphere) find their way high into the atmosphere, they often get transformed through chemical reactions into what scientists refer to as secondary pollutants. Some of these pollutants can linger for months. Others, like methane8), are less reactive and may circulate the globe for years until they are eventually broken down or find their way to the ground via snow or rain.

Pollution expelled into the air gets transported vast distances by winds and atmospheric currents. For instance, Indonesia has recently been clearing large tracts of forest with fire to create new palm oil plantations―and Singapore now contends with significant haze9) problems due to its neighbour’s slash-and-burn tendencies. Smoke pollution can travel even further than that, however: Fires used for farming in South America and southern Africa are a major source of air pollution for the entire southern hemisphere. On occasions, pollution emitted from one source region can find its way around the globe more than once.

So based on what we know about atmospheric currents and pollution distribution, it’s safe to say that there are no places on the planet guaranteed to be fully free from air pollution. And therefore that goes for the land surface too.

That said, however, there are places where the air is cleaner. In general, the Southern Hemisphere’s air is better than the Northern Hemisphere’s, just by virtue of10) the fact that fewer people live there. While pollution does move around the world, there is less mixing between the hemispheres due to barrier-like wind patterns. The South Pole, therefore, probably contains the cleanest air on Earth given its remoteness. But as Helen ApSimon, a professor of air pollution studies points out, there’s still a massive pollution-caused hole in the ozone layer hovering over Antarctica, and deposits of black carbon can be readily spotted on that continent’s snow.

Water

Air pollution, unfortunately, also affects water, and therefore cancels out hope that perfectly clean freshwater bodies exist. But while pollution from the air does settle in water, it’s actually pollution from land that acts as the primary contaminant for freshwater resources. Chemicals, fertilisers11) and waste seep into groundwater and wash into lakes, streams and rivers, often winding up12) in the ocean. The result is dead zones―swathes13) of fresh or saltwater devoid of life. Dead zones occur when nutrient loads from land cause massive microbial14) blooms, which in turn deplete the water of oxygen. These tubs of death are found all over the world, but the Gulf of Mexico’s Mississippi River Delta is perhaps the most infamous example.

Raw sewage15) and industrial waste are primary culprits wreaking havoc16) on freshwater. In many countries, “sanitation” refers only to removing waste from homes―not treating it before returning it to the environment. By some estimates, 80% of wastewater generated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is discharged directly into local waterways. That figure can be worse on a case-to-case basis: New Delhi dumps 99% of its wastewater into the Yamuna River, for example, while Mexico City pumps all of its liquid refuse17) into the Mezquital Valley. That is the main source of pollution all over the world.

According to Asit Biswas18)’s research, none of South Asia’s 1.65 billion people have access to clean, safe tap water; more than half of China’s rivers and lakes are too polluted to drink; and 72% of samples collected from Pakistan’s water supply system were found to be unfit for human consumption.

As with the air, freshwater bodies furthest from humans are probably also the cleanest. Canada’s far northern lakes and rivers, along with the Arctic and Antarctic’s freshwater are likely candidates for least-polluted bodies of water. Glacial layers that formed prior to the Industrial Revolution as well as sub-glacier lakes trapped far below the surface could in fact be pristine. Antarctica’s Lake Vostok, for instance, is buried under ice that is 400,000 years old. But these water bodies are clean because humans cannot physically get to them―other than by using drills.

Ocean

Even the oceans, which remain largely unexplored and occupy a whopping19) 70% of the Earth’s surface, have not escaped our pollution’s reaches. Today, an estimated 60%~80% of marine pollution originates from land, reaching the water through harbours, dirty beaches and polluted waterways that drain into the sea. Of that pollution, plastic is the most pervasive20). That’s because most plastic takes centuries―perhaps even longer―to completely disappear.

Surprisingly, some of the remotest places in the ocean are also some of the most polluted, thanks to the patterns of the currents. Midway Atoll, a speck21) of land in the middle of the North Pacific, for example, is uninhabited save22) for scientists who visit for a few weeks at a time. But it’s covered in washed up debris, which often fatally finds its way into the digestive system of seabirds living there.

Likewise, the deep sea was once thought to be largely cut off from the human world, but the more we explore, the more we are coming to terms with the fact that that is not the case. “I’ve done a lot of work on the bottom of the ocean with submarines and ROVs [remote operated vehicles], and there’s human debris everywhere,” says Lisa Levin, a biological oceanographer at Scripps Institution of Oceanography in San Diego, California. “It brings home23) the fact that human beings are an integral part of marine ecosystems now.”

On the deep-sea floor, the most readily identifiable pollution tends to be cans and bottles, though discarded fishing gear, ropes, metal objects, military ammunition24) and even old shoes regularly turn up, too. The diversity of garbage represents the fact that, historically, “people used the ocean as a dumping ground,” Levin says. In addition to the things we can see, much more is likely buried under the sediment25), she adds, while other forms of pollution cannot be spotted by the human eye, such as microplastic―former bottles and bags that have broken down into ever smaller particles. Those tiny plastic pieces fill the ocean and “are probably impossible to ever clean up,” says Jenni Brandon, a graduate student in biological oceanography at the Scripps Institution.

Plastic pollution is not the only man-made waste contaminating the ocean, however. Oil spills regularly occur all over the world, even if the majority of them escape the notice of Western media. Persistent chemicals such as polychlorinated biphenyls (PCBs) also leach into the water from land, and then travel up the marine food chain.

And not all marine pollution is physical. Noise pollution caused by things like ship engine noise and sonar26) is becoming an increasing problem that has been implicated in whale, dolphin and squid deaths. “There are some places that don’t have physical debris―or at least where we haven’t found physical debris,” Brandon says. “But it would be hard to find anywhere that hasn’t had any human impacts.”

Some human impacts on the marine realm can also be completely unexpected. In 2007, for example, several amphipod crustaceans scooped up from water 11 km below the surface of the Pacific Ocean turned out to have cow DNA within their guts. “How do you get cow to the bottom of the Kermadec Trench?” Levin says. “I’m sure it was just a ship dumping its leftovers.”

While a burger for lunch may or may not harm those trench-dwelling creatures, it does demonstrate just how deeply our influence on the planet reaches. Whether our contaminants take the form of a discarded lunch, human excrement27) or billions of metric tonnes of airborne pollutants, we’re left with an unfortunate but clear answer: There probably is no place on Earth without pollution. In other words, as Biswas says, “We human beings have done a wonderful job of contaminating the environment around us.”

污染,就其定義而言,是指某些物質進入環(huán)境并對其造成有害的破壞。大自然有時會自發(fā)生成破壞性污染物,比如野火會產生滾滾的濃煙和灰燼,火山會噴射出有毒的氣體。然而,對當今全球蔓延的大部分污染負有責任的都是人類。

無論走到哪里,我們似乎都習慣于留下垃圾和廢棄物。即使前往地球上最偏遠的邊區(qū)村落,你都能親眼看到這一點。然而,地球是一個廣袤之地,是否還有未被人類污染的最后陣地呢?要想完滿地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將環(huán)境劃分為四個領域―天空、陸地、淡水和海洋。

天空和陸地

空氣污染的形式多種多樣。灰霾主要由顆粒物和臭氧組成,會對人類健康和環(huán)境產生嚴重的影響。僅在印度,臭氧污染每年給農作物造成的損失就相當于12億美元。就人類健康而言,室外空氣污染預計每年導致一百萬人喪生,而主要由烹飪用火引起的室內空氣污染每年會導致約兩百萬人喪生。

當一氧化碳、二氧化氮和其他原生污染物(指那些直接排放到大氣中的污染物)進入高空大氣的時候,它們通常會經(jīng)過化學反應轉化成科學家們所說的次生污染物。這類污染物中,有一些可以在空中停留幾個月,而像甲烷等另一些不易發(fā)生反應的污染物則有可能會在地球上循環(huán)流通多年,直到最終被分解,或通過雪或雨落到地面。

排放到空氣中的污染物可以被風和氣流帶到很遠的地方。例如,印度尼西亞最近一直在火燒大片森林,以開辟新的棕櫚油種植園,而新加坡目前全力應對的嚴重煙霾問題就源于與它相鄰的印度尼西亞這種刀耕火種的態(tài)勢。然而,煙塵污染傳播的距離更遠:南美洲和非洲南部為耕作而燃燒的大火就是整個南半球空氣污染的主要來源。有時,某污染發(fā)源地排放的污染物會不止一次地擴散到全球。

那么,基于我們對氣流和污染傳播的了解,我們可以有把握地說,這個星球上沒有任何地方可以保證完全沒有空氣污染。由此說來,陸地表面的情況也是如此。

不過,就算這樣,還是有些地方的空氣更潔凈些。大體來說,南半球的空氣質量要優(yōu)于北半球,原因就在于那里的人口更少。雖然污染會在全球流動,但由于像屏障似的風帶的存在,南北半球之間很少交互污染。因此,鑒于南極遠離人煙,那里很可能擁有地球上最潔凈的空氣。但是,正如從事空氣污染研究的海倫?艾普西蒙教授指出的那樣,懸浮在南極洲上空的臭氧層中仍有一個由污染造成的巨大的臭氧空洞,在那片陸地的積雪上很容易看到黑碳沉積物。

淡水

很不幸,空氣污染也會波及淡水,所以別指望有絕對干凈的淡水水體存在了。不過,盡管空氣中的污染物的確會融入淡水中,但淡水資源的首要污染源實際上是陸地。化學物質、肥料和廢水會滲入地下水,被沖入湖泊、溪流和河流中,最終通常會以匯入海洋而告終。污染的結果就是出現(xiàn)死亡水域―無生命存在的淡水或咸水區(qū)域。死亡水域之所以會出現(xiàn),是因為大量來自陸地的營養(yǎng)性污染物引起微生物的大量繁殖,從而耗盡了水域中的氧氣。這些盆狀死亡水域遍布全球,但墨西哥灣的密西西比河三角洲或許是最為臭名昭著的例子。

未經(jīng)處理的污水和工業(yè)廢水是造成淡水嚴重污染的罪魁禍首。在許多國家,“環(huán)境衛(wèi)生”僅指將垃圾從家里清除出去―不做任何處理就讓其返回到環(huán)境中。根據(jù)一些估算,發(fā)展中國家產生的80%的污水都被直接排放到了當?shù)厮乐?。就個案來說,數(shù)據(jù)可能更糟糕。例如,新德里將99%的廢水排入了亞穆納河,而墨西哥城將其所有液態(tài)垃圾倒進了梅茲奎塔爾河谷。這就是全球的主要污染源。

根據(jù)阿西特.比斯瓦斯的研究,南亞的16.5億人中無人能喝到干凈、安全的自來水;中國半數(shù)以上的河流和湖泊因污染嚴重而無法飲用;巴基斯坦供水系統(tǒng)的采樣中有72%經(jīng)測試發(fā)現(xiàn)不適合人類飲用。

和空氣一樣,距離人類最遠的淡水水體很可能也是最干凈的。加拿大最北端的湖泊和河流以及北極和南極的淡水很可能就屬于污染最少的淡水水體之列。事實上,工業(yè)革命之前形成的冰層和深埋于冰面以下的冰下湖可能都是純凈的。例如,南極洲的福斯多克湖被埋在冰層下長達40萬年。但是,這些水體純凈的原因是人類無法真正接觸到它們―除非使用鉆孔機。

海洋

海洋覆蓋了地球表面的70%之多,其絕大部分區(qū)域尚未被人類勘探,即便如此,它也未能逃過人類的污染。目前,預計有60%~80%的海洋污染源于陸地,污染物通過港口、骯臟的海灘以及與海洋相通的水道進入海域。塑料制品在海洋污染中最為普遍,因為絕大多數(shù)塑料制品需要幾百年―甚至可能需要更長的時間―才能完全消失。

不可思議的是,因為洋流模式的影響,海洋中某些最為偏遠的地方也是污染最嚴重的一些地方。例如,中途島環(huán)礁是北太平洋中部的一個小島,那里沒有居民居住,只有科學家會前往調研,每次調研持續(xù)幾周。但是島上覆蓋著被沖上岸的垃圾。這些垃圾通常會進入當?shù)睾xB的消化系統(tǒng)中,具有致命的作用。

同樣,人們曾認為深海的大部分區(qū)域都與人類世界隔絕,但是我們探測得越深入,我們就越是不得不接受一個現(xiàn)實:事實并非如此?!拔以脻撍Ш退聶C器人(遙控操作裝置)對海底做了大量的研究,發(fā)現(xiàn)那里到處都是人類的垃圾,”加州圣迭哥市斯克利普斯海洋研究所的海洋生物學家麗莎?萊文說道,“這清楚地表明,人類目前已經(jīng)是海洋生態(tài)系統(tǒng)中一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了?!?/p>

在深海的海床上,最容易識別的污染物往往是金屬罐和瓶子,不過廢棄漁具、繩子、金屬物體、軍事裝備甚至舊鞋子也會不時地出現(xiàn)。萊文說,垃圾的多樣性表明,從歷史上看,“人們都把海洋當做了傾倒垃圾的場所”。除了我們可以看到的這些東西,可能還有更多污染物被埋在沉積物的下面,她補充說道,而還有一些形式的污染是人類肉眼無法看到的,比如微塑料,它是由被丟棄的瓶子和袋子分解而成的更小的顆粒。那些微小的塑料碎片遍布海洋,并且“可能永遠無法清除干凈”,斯克利普斯研究所海洋生物學專業(yè)研究生詹尼?布蘭登說。

然而,塑料污染并不是污染海洋的唯一人造垃圾。石油泄漏事故在世界各地經(jīng)常發(fā)生,盡管其中大部分事故都逃過了西方媒體的關注。多氯聯(lián)苯等持久性化學物質也會從陸地流入海洋,隨后往上進入海洋食物鏈。

海洋污染并不都是有形的。由輪船發(fā)動機和聲吶造成的噪音污染已成為一個日益嚴重的問題,鯨魚、海豚和魷魚的死亡可能都與此有關?!坝行┑胤酱_實沒有有形的垃圾―或者至少是我們沒在那里發(fā)現(xiàn)有形垃圾,”布蘭登說,“但是我們很難找到一個未受人類影響的地方?!?/p>

人類對海洋領域的某些影響也可能完全出人意料。例如,在2007年,人們在太平洋水下11公里處撈出很多端足目甲殼動物,結果發(fā)現(xiàn)它們的內臟中竟含有奶牛的DNA?!叭祟愂侨绾伟涯膛У娇笋R德克海溝的底部呢?”萊文說,“我敢肯定這是輪船傾倒殘羹剩菜引起的。”

午餐吃的漢堡也許不一定會傷害到那些生存在海溝里的生物,但這的確表明了我們對地球的影響有多深。無論我們的污染物是以丟棄的午餐、人類排泄物還是以數(shù)十億噸的空氣污染物的形式存在,我們都面臨一個不幸而明確的回答:地球上可能已經(jīng)沒有未被污染的地方了。換言之,正如比斯瓦斯所說:“在污染周遭環(huán)境方面,我們人類真是成績卓著?!?/p>

17. refuse [?refju?s] n. 廢料,廢物;垃圾

18. Asit Biswas:阿西特.比斯瓦斯,印度環(huán)境學家,因專注于水資源管理研究而聞名,是第三世界水管理中心的創(chuàng)始人。

19. whopping [?w?p??] adj. 巨大的,龐大的

20. pervasive [p?(r)?ve?s?v] adj. 遍布的;流行的,普遍的

21. speck [spek] n. 一點點

22. save [se?v] prep. 除……之外

23. bring home:以強調的形式清楚地顯示(或證實),(向……)活生生地揭示

24. ammunition [??mj??n??(?)n] n. 軍事裝備

25. sediment [?sed?m?nt] n. 沉積物

篇4

【關鍵詞】環(huán)境侵權;制度分析評價;制度改善與建議

一、環(huán)境侵權

環(huán)境侵權從廣義上講是指因生產和生活行為侵害環(huán)境并因而對他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環(huán)境權等權益造成損害的行為。它也是通過環(huán)境媒介產生侵權后果的行為,具有“準行為”特征。1從狹義上講,環(huán)境侵權則指的是對權利主體的環(huán)境權及其行使所構成的侵害與破壞。因為環(huán)境權本身也可說是一種準民事權利。既涉及人身權與財產權,又超脫于二者之外自存空間。環(huán)境侵權包括水污染、大氣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海洋污染、環(huán)境噪音污染、能量污染、有害有毒物質污染、破壞自然資源等侵權行為。

二、環(huán)境侵權民事責任

(一)環(huán)境侵權民事責任的內涵

環(huán)境侵權民事責任實質上也是一種侵權的民事責任。它是指環(huán)境法律關系主體因違反保護環(huán)境義務,污染環(huán)境或破壞生態(tài)系統(tǒng)侵犯他人環(huán)境民事權益而應承擔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2它是因環(huán)境污染和生態(tài)破壞而引起的法律責任,其以行為人污染或破壞環(huán)境,且造成環(huán)境損害或他人人身、財產方面的損害為前提條件。我國《民法通則》第124條規(guī)定:“違反國家保護環(huán)境防止污染的規(guī)定,污染環(huán)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我國《環(huán)境保護法》第41條也規(guī)定:“造成環(huán)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隊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和個人賠償損失?!惫时Wo環(huán)境是民事主體的法定義務,其造成環(huán)境的污染或損害均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由此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即環(huán)境侵權的民事責任。其主要是指涉及環(huán)境污染侵害行為所導致的法律責任,而不是人類意義上的環(huán)境權利所指向的責任。

三、關于我國環(huán)境侵權民事責任制度的分析與評價

(一)積極意義的方面

從宏觀上看,現(xiàn)有的民事基本法、環(huán)境基本法、環(huán)境單行法和民事程序法等有關法律對環(huán)境侵權民事責任均作了不同層次不同內容的規(guī)定,民法通則確立了我國環(huán)境損害民事責任的制度。此后的有關環(huán)境立法,包括《環(huán)境保護法》、《環(huán)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海洋環(huán)境保護法》等,均對環(huán)境污染損害民事責任進行了規(guī)定。因此,可以說,環(huán)境侵權民事責任制度體系已經(jīng)隨之基本形成,我國環(huán)境侵權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jù)已經(jīng)比較嚴密了。

較為徹底的是我國對于無過錯責任原則在這一領域的貫徹。因為不論是作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則》,還是作為環(huán)境基本法的《環(huán)境保護法》,亦或各環(huán)境單行法,都貫穿著無過錯責任的立法原則,并且,該原則不僅適用于生命、身體、健康遭受損害的場合,也適用于財產損害場合。

(二)尚不完善的方面

首先,立法思想被限制。我國目前仍以經(jīng)濟建設為中心,注重各項經(jīng)濟指標的情況下,地方政府等權力主體往往只考慮現(xiàn)階段經(jīng)濟發(fā)展的需要而忽略了長遠的社會利益,僅從發(fā)展本地區(qū)經(jīng)濟出發(fā),對各種環(huán)境侵權行為采取姑息、包庇、縱容的態(tài)度,進而影響到環(huán)境侵權在司法領域救濟乏力,無法發(fā)揮出其應有的作用。

其次,法律體系的不完整。環(huán)境法律體系尚待完善。長期以來,我國民法領域不得不面臨著這樣的尷尬局面:一、未編訂統(tǒng)一的民法典;二、尚未將環(huán)境權寫入憲法;三、仍未頒布獨立的侵權行為法;四、現(xiàn)行立法上的矛盾沖突大量存在;五、之前出臺的許多環(huán)境法律都過于原則化,缺乏相應法規(guī)、規(guī)章和實施細則的配套,結果導致法律的可操作性差,執(zhí)法隨意和執(zhí)法標準不一致。

再次,基本原則的不確定。關于環(huán)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的舉證責任轉移問題,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至于因果關系推定規(guī)則,則既無法律規(guī)定,也無司法解釋。也就是說,對這些重要的基本原則法條上均沒有做出明確而詳盡的規(guī)定與闡釋。

最后,救濟的途徑和保障方面明顯不足。損害賠償責任的保障制度尚未建立,我國環(huán)境法中,無論是基本法還是各單行法皆未明確規(guī)定仲裁制度,而其相對訴訟,更具有迅速、便利等優(yōu)勢。二是環(huán)境侵權的知情權和請求鑒定權尚屬空白,這對弱勢地位的被侵權人進行舉證及請求救濟十分困難。三是尚沒獨立的對環(huán)境侵權因果關系進行認定的機構等。

四、對環(huán)境侵權民事責任制度的思考與建議

(一)堅持全部賠償與限制賠償相結合的原則。讓企業(yè)承擔無過錯責任在有些合法化的情況下會導致企業(yè)的破產并不利于社會穩(wěn)定與經(jīng)濟發(fā)展。而不全部賠償受害人,則又顯示公正公平。所以,就要堅持此原則,對于二者之間的差價,可以通過另外建立社會保險制度或環(huán)境污染損害賠償基金等社會性救濟來彌補。

(二)有限度且適時地適用懲罰性賠償原則。在加害者主觀上具有惡意的情況下,甚至經(jīng)過加害者深思熟慮后實施的環(huán)境侵權,除了要以行政手段,刑事制裁等途徑進行管理和懲罰,還應當適時適用懲罰性賠償,如我國的《產品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三)具體明確侵權責任主體。環(huán)境法同我國各種各樣的法律制度一樣,對環(huán)境侵權責任承擔者?;\統(tǒng)地定義為“有關責任人員”、“有關單位”,而造成環(huán)境污染的原因也較為復雜,涉及的有關人員也形形。因此,在制訂相關法律條文時如能將責任落實到人,視具體情況做出相應的規(guī)定,則更能夠達到法律所追求的彌補損失和懲戒侵害的目的。

(四)保障受害人合法咨詢和鑒定責任的請求權利。環(huán)境侵權很多時候涉及高科技以及專業(yè)性極強的業(yè)務理論,有關機器設備、使用原料、排放廢棄物的種類、數(shù)量、遷移轉化規(guī)律及可能的危害后果、產生侵權的原因、程度,侵害的等級等等都是一般公眾所不熟悉和難以理解的。因此,立法應當明確授予受害人對相關問題的咨詢權,以及向當?shù)赜嘘P環(huán)境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責任鑒定的請求權。

(五)確立環(huán)境侵權仲裁制度。環(huán)境侵權糾紛一般都關涉財產權益,而我國仲裁法就可以對其加以調整。而運用仲裁方式解決環(huán)境侵權糾紛不僅能大大節(jié)約國家的訴訟資源,提高糾紛解決效率,也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調和社會矛盾,立法理應在條件具備時加以明定。

【參考文獻】

篇5

    關鍵詞:環(huán)保意識 海洋環(huán)境 海難救助

    隨著人類活動對海洋環(huán)境的威脅日趨嚴重化,海洋環(huán)境問題引起了全球的關注,世界各國已采取積極的措施來保護海洋環(huán)境,減少或避免對海洋環(huán)境的污染。海上油污作為海洋環(huán)境污染的一種,其中的一種主要污染源是船舶的意外事故和經(jīng)常性的排污操作所造成的海上污染損害。因此,當這類意外事故發(fā)生時及時采取合理措施減少或避免海洋污染損害就顯得尤為重要,這實際上也就對海難救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對有可能造成海洋環(huán)境污染損害的船舶及時進行救助,如何鼓勵救助人積極進行救助,如何明確救助人與被救助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等等,而這些又是傳統(tǒng)的海難救助制度所不能完全解決的。因此,作為一項古老的法律制度,海難救助制度中的一些原則、規(guī)則須不斷地發(fā)展以更好地調整這些法律關系。

    從海難救助制度發(fā)展的軌跡來看,隨著人們環(huán)保意識的不斷增強,現(xiàn)代海難救助制度的發(fā)展和完善呈現(xiàn)出如下特點和趨勢:

    一、自愿原則具有相對性

    自愿是指救助人進行救助作業(yè)活動并非基于法律的規(guī)定或合同的約定。根據(jù)傳統(tǒng)的海難救助制度,假如是基于法律或合同之義務進行救助作業(yè)活動則不是自愿的,不能形成海難救助制度中的海難救助關系,如船員對本船在遇險時提供的各種勞務、引航員對船舶的引領、國家消防職能部門進行的滅火等行政行為,因為這些行為或者是基于合同的約定,或者是基于法定的職責。但是,隨著海上航行風險的不斷變化,特別是海洋環(huán)境污染問題引起了全世界的關注之后,傳統(tǒng)的海難救助制度中的自愿原則發(fā)生了明顯變化,沿岸國為保護其沿岸海洋環(huán)境,往往會在出現(xiàn)可能對海洋環(huán)境構成威脅的情況下,采取積極的措施以避免或減少對海洋環(huán)境的損害。在這種情況下,若仍然嚴格適用傳統(tǒng)的自愿原則,則救助人沒有救助報酬請求權,這不利于鼓勵救助人采取積極的救助措施進行救助作業(yè),也不符合海事立法的宗旨。

    二、請求救助報酬突破了“無效果,無報酬”的限制

    按照傳統(tǒng)習慣,救助行為必須有效果,這是救助報酬請求權成立的一個前提。如果救助行為沒有獲得效果,救助人與被救助人之間不存在因救助財產而形成的債的法律關系,即不發(fā)生救助報酬請求權以及保證該權利實現(xiàn)的附屬權利,如留置權、船舶優(yōu)先權等。這也就是《1910年救助公約》所確立的有名的“無效果,無報酬”原則,在1980年以前的“勞氏救助合同標準格式”中一直沿用了這一原則,我國《海商法》第179條中也同樣引入了這一原則。但是,很明顯隨著海上風險的不斷變化,“無效果,無報酬”原則已不適應海上救助新形式發(fā)展的需要,特別是在救助具有污染環(huán)境危險的船舶或者船上所載貨物時,這一原則很不利于救助作業(yè)的實施。

    為了鼓勵救助人對構成環(huán)境污染損害危險的船舶或者船上所載貨物積極進行救助,以減少或避免對海洋環(huán)境的損害,保護海洋環(huán)境?!?989年救助公約》的第14條規(guī)定:如一船或其船上貨物對環(huán)境構成了損害威脅,救助人對其進行了救助作業(yè),但根據(jù)第13條所獲得的報酬少于按本條可得的特別補償,他有權按本條規(guī)定從該船的船舶所有人處獲得相當于其所花費用的特別補償①。這也就是有名的“特別補償”條款。在我國《海商法》的第182條對此也有規(guī)定,該條規(guī)定:“對構成環(huán)境污染損害危險的船舶或者船上貨物進行的救助,救助方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條規(guī)定獲得的救助報酬,少于依照本條規(guī)定可以得到的特別補償?shù)?救助方有權依照本條規(guī)定,從船舶所有人處獲得相當于救助費用的特別補償。” “勞氏救助合同標準格式”的1980年版中,在“無效果,無報酬”原則的基礎上引入著名的“安全網(wǎng)條款”(safety-net clause)。根據(jù)該條款,救助人對載有油類的遇險船舶進行救助時,即使沒有取得成功或救助人由于受阻未能完成救助工作,只要救助人、其雇傭人員或人沒有過失,救助人也可得到救助費用和不超過該費用15%的補償,從而有限地擴大了傳統(tǒng)的“無效果,無報酬”原則的使用范圍。但是,安全網(wǎng)條款僅使用對油輪或部分裝載貨油的船舶進行的救助,對其他有可能損害海洋環(huán)境的危險品的救助尚不適用。吸收《1989年救助公約》的立法精神,我國《海商法》第182條第2款還規(guī)定:救助人進行前款規(guī)定的救助作業(yè),取得防止或者減少環(huán)境污染損害效果的,船舶所有人依照前款規(guī)定應當向救助方支付的特別補償可以另行增加,增加的數(shù)額可以達到救助費用的百分之三十。受理爭議的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認為適當,并且考慮到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判決或者裁決進一步增加特別補償數(shù)額;但是,在任何情況下,增加部分不得超過救助費用的百分之一百?!庇纱丝芍?在對構成海洋環(huán)境污染威脅的船舶或船上貨物進行救助時,不再受傳統(tǒng)“無效果,無報酬”原則的約束,而實行無效果亦有報酬的特殊原則。不過在適用這一原則時,救助人不能有過失,《1989年救助公約》的第14條第5款規(guī)定:“由于救助方的過失未能防止或者減少環(huán)境污染損害的,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地剝奪救助方獲得特別補償?shù)臋嗬?。”對此我國《海商法》的?82條第5款也有同樣的規(guī)定??梢灶A見,如果救助人與被救助人就是否必須支付特別補償發(fā)生爭議時,救助人是否有過失將是雙方爭論的焦點之一,救助人應證明其本身不存在過失,否則將喪失獲得特別補償?shù)臋嗬?/p>

    三、救助對象的范圍逐漸擴大

    隨著海事法的發(fā)展,作為海難救助標的的范圍不斷擴大②。傳統(tǒng)海商法上的海上救助主要是指對船舶以及貨物的救助,《1910年救助公約》中規(guī)定的救助標的也僅限于船舶、船上貨物及運費,但隨著航運及其他海上活動的發(fā)展,遭受海難急需救助的財產形式不斷增加,海事法中所規(guī)定的救助對象明顯不夠。為了保障海上安全和保護海上財產,有必要將一些新的海上財產列入海難救助的范疇,如海上石油勘探設備、浮船塢、浮筒等。為了適應海上財產多樣化的趨勢,《1989年救助公約》擴大了救助標的的范圍,將救助標的的范圍擴大到船舶和其他非永久性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線上的任何財產,而且還指出本公約所指的“船舶”不僅包括海船,還包括內河船,甚至沉船、棄船。我國《海商法》基本采納了《1989年救助公約》的立場,其中的第173條規(guī)定:“本章規(guī)定,不適用于海上已經(jīng)就位的從事海底礦物資源的勘探、開發(fā)或者生產的固定式、浮動式平臺和移動式近海鉆井裝置?!敝档锰貏e提及的是防止或減輕環(huán)境污染損害成為《1989年救助公約》所特有的內容,該公約第1條第4款明確規(guī)定了“環(huán)境損害”,并將其定義為由污染、沾污、火災、爆炸或類似的重大事故,對人身健康,對沿海、內水或其毗連區(qū)域中的海洋生物、海洋資源所造成的重大的有形損害。 需要指出的是公約并沒有把防止或減輕環(huán)境污染損害直接作為救助的標的,但它是確定救助報酬和特別補償?shù)幕A,因而從某種意義上說,防止或減輕環(huán)境污染損害可以視為海難救助的間接標的。因此,根據(jù)《1989年救助公約》救助人對環(huán)境進行救助是可以獲得救助補償請求權的,也有人因此把對環(huán)境的救助稱為海難救助的第四種救助標的,并稱其為:“第四海事財產”。由此可以預見,新的世紀對環(huán)境的救助將越來越來受到立法者及相關人士的關注。

    四、鼓勵救助人對環(huán)境進行救助

    隨著人們環(huán)保意識的增強,尤其是國際社會受Amoco Cadiz事件及其判決的影響,對船舶造成海洋環(huán)境危害的法律問題加強了研究。1978年3月16日Amoco公司的Cadiz號超級油輪在英吉利海峽距法國西北部布列塔尼(Brittany)海岸約25km的海上遭遇風暴觸礁并很快斷裂,使所載22.3萬噸石油全部泄入海中,造成嚴重的環(huán)境污染。為避免悲劇的重演,在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提出了特別補償這一概念,對救助方在進行時為保護海洋環(huán)境所作的努力和受到的損耗進行補償,以鼓勵對有環(huán)境污染損害危險的船舶或船上所載貨物進行救助。對救助人來說,救助具有污染海洋環(huán)境危險的船舶或船上所載貨物是有特殊困難的,相對于一般救助而言,進行該類救助對救助人的技術要求更高,為促使救助人對具有污染海洋環(huán)境危險的船舶或船上所載貨物進行救助,在確定救助報酬時就不能僅僅考慮救助人在對具有污染海洋環(huán)境危險的船舶或船上所載貨物進行救助時所花的成本,還要使救助人獲得一定的利潤,以便救助人不斷更新救助設備,培訓救助作業(yè)人員等等,從而更好地對具有污染海洋環(huán)境危險的船舶或船上貨物進行救助。

    減少或避免對海洋環(huán)境的污染,保護海洋環(huán)境是包括救助人在內的有關各方所應盡的義務,《1989年救助公約》的第8條第1款規(guī)定:“救助人對處于危險中的船舶或其它財產的所有人負有下列義務:“(a)以應有的謹慎進行救助作業(yè); (b)在履行(a)項所規(guī)定的義務時,以應有的謹慎防止或減輕環(huán)境損害;……”

    第8條第2款(b)規(guī)定處于危險中的船舶或其他財產所有人和船長對救助人負有 在進行此種合作時,以應有的謹慎防止或減輕環(huán)境損害的義務。為了突出對救助方對具有污染海洋環(huán)境危險的船舶或船上所載貨物進行救助作業(yè)的鼓勵,有必要對救助方對具有污染海洋環(huán)境危險的船舶或船上所載貨物進行救助作業(yè)的行為給予補償,這也就出現(xiàn)了前面所提及的“特別補償”制度。這在我國《海商法》的第182條中也有相同的規(guī)定,同時我國《海商法》的第185條還規(guī)定:在救助作業(yè)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對獲救人員不得請求酬金,但是有權從救助船舶或者其他財產、防止或者減少環(huán)境污染損害的救助方獲得的救助款項中,獲得合理份額。此外《1989年救助公約》和我國《海商法》都將救助方在防止或者減少環(huán)境污染損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作為確定救助報酬的考慮因素,使得在確定救助人的救助款項時不僅要考慮傳統(tǒng)因素,還得考慮環(huán)境因素。這些都從不同方面突出了對救助方對海洋環(huán)境進行救助的鼓勵。當然,“特別補償”并不是營利性業(yè)務的酬金,它是一種費用,具有補償性,旨在鼓勵救助對具對有環(huán)境污染損害危險的船舶或船上所載貨物進行救助。

    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不難看出,海事法中的各項制度是不斷地發(fā)展著的,把環(huán)保的一些理念融入海事法律的發(fā)展之中,協(xié)調人類與海洋環(huán)境的關系,是新世紀海事法發(fā)展的一種趨勢。海事法將同其它有關法律一起為環(huán)境保護、人類與海洋環(huán)境的和諧做出自己的貢獻。

    參考文獻

篇6

關鍵詞:海洋垃圾; 西北太平洋行動計劃; 信托基金; 國際合作

海洋垃圾來自多重原因,有陸地來源的,也有海上來源的。在一些特定的海上活動中,如捕魚、貨運、娛樂活動和客運等,將產生相當數(shù)量的海洋垃圾。其中,基于海上活動來源的諸如被拋棄的漁網(wǎng)、電線、繩索和塑料袋將可能存在于海底、海水中和漂浮在海面上。這些垃圾也可隨洋流或海風輸送到其它地方,所以也可在海灘上、海岸邊看到這些垃圾。近年來,我國附近海域的固體廢棄物污染日益嚴重,加之受到環(huán)太平洋洋流的影響,大量垃圾沿著中、韓、日三國海岸沿線任意飄散,由此造成一系列國際環(huán)境糾紛。日本向韓國索要海洋垃圾處理費,而韓國則以“有很多垃圾都是從中國漂來的”為由拒絕,并稱“只有當中國支付韓國垃圾處理費的時候,韓國才能支付日本這一費用”①。從法律角度來看,中日韓三國之間關于收取海洋垃圾處理費的糾紛本質上是跨界海洋環(huán)境污染的國際爭端問題。

一、海洋垃圾污染的國際法定位

海洋的地理屬性決定了海洋是一個互相貫通的整體,雖然國家管轄或控制的位置和范圍是固定的,但其海洋水體是流動的,一國在其范圍內的活動常常會對其管控范圍之外的別國海域造成影響②。根據(jù)1996年國際法委員會第48屆會議向聯(lián)合國大會提交的《國際法不加禁止的行為所產生的損害性后果的國際責任條款草案》對跨界損害所作的定義是:“跨界損害”是指在起源國以外的一國領土內或其管轄或控制下的其它地方造成的損害,不論有關各國是否有共同的邊界③。根據(jù)這一草案,國際法上的“跨界損害”有以下特征:

第一、損害必須是人類的行為所致,且其后果是物質的、數(shù)量的或是有形的。損害必須對一些方面有實際的破壞作用,如造成其他國家的國民健康、工業(yè)、財產、環(huán)境或農業(yè)的破壞。這些破壞作用必須能以實際和客觀的標準衡量。國際法委員會在《國際法不加禁止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性后果的國際責任條款草案》第一條中就強調了“跨界損害”的“有形后果”聯(lián)合國大會第51屆會議補編第10號(A/51/10)《國際法委員會第48屆會議工作報告》,1996年,第208頁。。

第二、行為的有形后果所造成的損害有重大性。國際法上的損害,不僅包括對人、財產和環(huán)境的損害,還包括為遏制或盡量減少跨界損害而采取的防范措施的費用以及這些措施可能造成的任何進一步損害國際法委員會:《國際法委員會第42屆會議工作報告》,1987年,第226頁第2條。。在何種程度上禁止跨界損害,國際法律文書和法律意見大多傾向于“嚴重損害標準”。如,國際法協(xié)會在1966年《赫爾辛基國際水法規(guī)則》的注釋中明確表示,所謂“損害”,其程度應當是嚴重的國際法協(xié)會:《國際法協(xié)會第52次會議記錄》,1966年,第500頁。。此外,《管制南極礦產資源活動公約》、《關于評估跨界性環(huán)境影響的公約》、《關于跨界內陸水域意外污染的行為準則》等一些公約也都使用了“重大”、“嚴重”或者“顯著”。關于“重大”的含義,根據(jù)國際法委員會第48屆會議工作報告中《關于國際法不加禁止的行為所產生的損害性后果的國際責任條款草案》的評注中可以看到所謂的“重大”是指嚴重程度超過“察覺”,但不必達到“嚴重”或“顯著”的程度《聯(lián)合國大會正式記錄,第五十六屆會議,補編第10號》(A/56/10),2001年,第388頁。。這種損害必須導致對其他國家諸如人的健康、公約、財產、環(huán)境或農業(yè)的真實的破壞作用。這種破壞作用必須能夠按照事實和客觀的標準加以衡量。國家間的地理邊界與政治上的邊界不對應。各國在其境內開展合法活動的時候,會相互產生影響。這些相互影響只要尚未達到“重大”的水平,則被認為是可容忍的,不在該原則草案的范圍之內。

第三、行為的有形后果具有明顯的跨界性。即一項活動所產生的有形后果已經(jīng)超越行為所在國國界,給行為所在國領土以外的區(qū)域造成損害的情況李曉陽、劉一粟:《國際環(huán)境法與國際環(huán)境新秩序》,《社會科學》1992年第10期。。

綜上可以看出,我國和韓國、日本之間關于海洋垃圾污染的糾紛雖然符合“跨界性”特點,但卻不滿足跨界責任的其他標準:

首先,無法確認責任主體。雖然韓國國土海洋部對仁川、江華等20個沿海地方的海洋垃圾情況進行了調查取樣分析,但僅憑塑料袋和塑料瓶上的商標不能認定污染者的身份。按照洋流運動的規(guī)律,從東南亞等周邊國家漂過來的垃圾也有可能到達韓國。因此,污染者(責任者)身份的不確定性決定了韓國向中國索賠從根本上無法得到支持。

其次,承擔責任的比例也不能確定。即便隨洋流和季風漂浮到韓國的海洋垃圾中有來自中國的部分,但依據(jù)目前的垃圾分類和檢測技術也不能確定中國垃圾所占的比例,即承擔多少責任無法確定。

最后,海洋垃圾所造成的損害后果并非是有形且可確定的,無法衡量海洋垃圾污染帶來的有形損失。

總之,中日韓之間海洋垃圾糾紛無法通過追究國際法上的跨界損害責任來解決。因此,中國不應接受韓國對海洋垃圾處理費的索賠。

二、中日韓海洋垃圾糾紛解決應遵循的原則

海洋垃圾嚴重污染海洋生態(tài)環(huán)境。污染物最終將進入食物鏈,從而危害到人類健康。此外,海洋垃圾還可能威脅航行安全。廢棄塑料會纏住船只的螺旋槳,特別是各種塑料瓶,它們會毫不留情地損壞船身和機器,引起事故和停駛,給航運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因此,海洋垃圾已經(jīng)成為主要的海洋污染物之一,它將損害海洋和沿岸地區(qū)的生態(tài)、經(jīng)濟和文化價值。雖然中日韓之間的海洋垃圾糾紛無法通過跨界損害賠償解決,但海洋垃圾確實造成諸多環(huán)境問題,而且各國應該遵守海洋保護義務,即不管從實然層面還是應然層面,都應遵循國際海洋環(huán)境義務的要求,根據(jù)以下原則解決中日韓間海洋垃圾糾紛問題。

1.善鄰原則和限制濫用權利原則

善鄰原則和限制濫用權利原則是國家環(huán)境義務的重要依據(jù)。善鄰原則(principle of good neighborhood)即“善意使用自己的財產”Dupuy, International Liability of States for Damages Caused by Transfrontier Pollution, in OECD, Legal Aspects of Transfrontier Pollution 345, 1977, p350 。任何國家都需要對其境內的活動所造成的跨國界環(huán)境危害以及可預見的環(huán)境風險承擔防治或預防的責任。聯(lián)合國《關于國家間友好關系與合作的國際法原則聲明》和《聯(lián)合國》第74條充分考慮“世界各國的社會、經(jīng)濟和商業(yè)利益和秩序”以及“各國、企業(yè)以及個人應當尊重其他主體享有的共同權利和參與社會活動的權利”中體現(xiàn)了該項原則。但是,該項原則在國際糾紛中還不能獨立的作為判斷國際不法行為是否成立的準則,不能作為法院判決的法律依據(jù)。

與善鄰原則緊密聯(lián)系的是限制濫用權利原則,善鄰原則可看作是限制濫用權利原則的說明,后者可認為是前者的補充。限制濫用權利原則的法律有效性更獲得了國際社會的廣泛認可劉璐、繆宇:《環(huán)境污染責任的構成與舉證責任的分配——第8章“環(huán)境污染責任”的理解與適用》,《政治與法律》2010年第5期。。國際法委員會在其1996年的《國際法未加禁止行為引起有害后果之國際責任條款草案》第3條中提到了對國家活動進行限制的問題,“國家在其領土或其管轄或控制下的其他區(qū)域內實施活動或許可進行活動的自由不是無限的。它服從于預防引起重大跨界損害的風險或將其減至最小程度的一般義務”。 1972年的《斯德哥爾摩人類環(huán)境宣言》第21條也規(guī)定:“按照聯(lián)合國和國際法原則,各國有按自己的環(huán)境政策開發(fā)自己資源的;并且有責任保證在它們管轄或控制之內的活動,不致?lián)p害其他國家的或在國家管轄范圍以外地區(qū)的環(huán)境?!背鲜鰢H環(huán)境文件中體現(xiàn)了該原則外,一些國際法案例也確認和重申了該原則。如,在“特雷爾冶煉廠案”中,仲裁庭指出:“國家無論什么時候都有責任防止在其管轄下的人的損害行為侵害別的國家”。在此案的最終裁決中,法庭進一步得出結論:“根據(jù)國際法以及美國法律的原則,任何國家都沒有權利這樣地利用或允許利用其領土,以致讓其煙霧在他國領土或對他國領土上的財產或生命造成損害”陳致中:《國際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76頁。。

2.預防和減輕海洋環(huán)境損害的義務

根據(jù)《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92條規(guī)定:“各國有保護和保全海洋環(huán)境的義務?!薄端沟赂鐮柲π浴吩瓌t7也表明:“各國應該采取一切可能的步驟來防止海洋受到那些會對人類健康造成危害的、損害生物資源和破壞海洋生物舒適環(huán)境的或妨害對海洋進行其他合法利用的物質的污染。”國家對下列其領土外發(fā)生的行為負有預防污染的義務:國家有效控制范圍內的行為;國家所屬船舶或飛行器上的行為;本國國民的行為蔡守秋、何衛(wèi)東:《當代海洋環(huán)境資源法》,煤炭工業(yè)出版社2001年版,第299頁。。國家除了采取預防措施方式跨界海洋環(huán)境損害外,當跨界海洋環(huán)境損害發(fā)生后,還有義務采取迅速、完全和有效的防范措施,以減輕跨界海洋環(huán)境損害。1986年《南太平洋地區(qū)自然資源和環(huán)境保護公約》第15條規(guī)定:“無論突發(fā)事件的起因如何,各締約方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處理區(qū)域的突發(fā)污染事件,并防止、減少、控制污染或由此產生污染的威脅。為此目的,各締約方應發(fā)展促進旨在對區(qū)域內偶發(fā)事故引起的污染及其威脅做出反應的單獨或聯(lián)合應急計劃;當任何締約方意識到在任何事件中,區(qū)域正被污染或已被污染時,它應立即通報可能受到該污染影響的其他國家和地區(qū)?!?/p>

三、中日韓海洋垃圾糾紛解決的法律依據(jù)

(一)有關海洋垃圾管理的國際公約

現(xiàn)有的關于海洋垃圾問題的國際公約有三個:《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及其《1978年議定書》、《1972年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及其《1996年議定書》和《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這三個公約又分別被簡稱為《防污公約》、《倫敦傾廢公約》和《巴塞爾公約》。

《防污公約》的主要目的在于通過規(guī)定船舶向海洋傾倒廢物的種類和數(shù)量來控制船舶對海洋的污染。其附件5關于“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規(guī)則”在1988年生效。根據(jù)該附件,“垃圾”(garbage)是指產生于船舶通常的營運期間并要不斷地或定期的予以處理的各種食品的、日常用品的和工作用品的廢棄物(不包括鮮魚及其各部分)。一切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纜繩、合成漁網(wǎng)及塑料垃圾袋)均不得處理入海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Annex v, Regulation 1 and 3。在離岸25海里以內禁止拋扔漂浮垃圾,食品廢棄物和其他垃圾必須在離岸12海里以外傾倒,但若經(jīng)粉碎后能通過篩孔不大于25毫的網(wǎng)篩,則允許在離岸3海里外處理入海。海上固定平臺或浮動平臺,以及泊岸平臺或在距離平臺500米以內的船舶只有在離岸12海里以外,并且經(jīng)過粉碎能通過篩孔25毫米的篩網(wǎng)的食品廢物才可以處理入海。各締約國港口和裝卸站還應設置足夠的垃圾接收設施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Annex v, Regulation 6。國際海事組織(IMO)一直積極地鼓勵各國政府改善垃圾接收設備。附件5的修正案正在接受國際海洋組織的審核,預計今年7月份將通過。

《倫敦傾廢公約》的內容也涵蓋了對產生于陸地的垃圾傾倒入海洋的控制?!秱惗貎A廢公約》把廢棄物分為三類:即一類為“黑名單” 、二類為“灰名單”、三類為“白名單”廢棄物?!昂诿麊巍钡膬热莅ê?、鎘和有機氯化合物的廢棄物,強放射性廢棄物,原油和石油產品,具有持久性的固體塑料以及其他不可進行生物降解的物質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of Marine Pollution by Dumping of Wastes and Other Matters, Annex 1。這一類是嚴格禁止向海洋傾倒的物質。此外,1982年《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構建了國際海洋法律框架,在海洋中的所有活動都必須要在法律框架下進行。其中,公約的第12部分(192條-237條)特別關注海洋環(huán)境的保護和保全,規(guī)定各國應制定法律和規(guī)章,以防止、減少和控制陸地來源,包括河流、河口、管道和排水口對海洋環(huán)境的污染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of Marine Pollution by Dumping of Wastes and Other Matters, Article 207。

《巴塞爾公約》于1989年訂于瑞士巴塞爾,1992年該公約生效,是世界上最全面的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的環(huán)境協(xié)定。公約還制定了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的“環(huán)境無害管理”準則。任何來自陸地的危險海洋垃圾就屬于該公約的范圍,一些非危險海洋垃圾可被視為需要特別考慮的廢物。

中國、韓國、日本都是《倫敦傾廢公約》、《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防污公約》和《巴塞爾公約》的簽字國。然而,盡管上述公約規(guī)定了限制傾倒廢物的種類和傾倒距離,但是海洋垃圾的污染仍在繼續(xù)。這些公約涵蓋的范圍是比較全面的,但是公約的執(zhí)行力和強制力還有待加強。

(二)區(qū)域文件——西北太平洋行動計劃

1972年瑞典斯德哥爾摩聯(lián)合國人類環(huán)境大會之后,聯(lián)合國環(huán)境署于1974年發(fā)起區(qū)域海洋計劃(RSP)。區(qū)域海洋計劃旨在通過對海洋和海岸的可持續(xù)管理與利用,防止全球海洋及海岸生態(tài)環(huán)境的急劇退化,使海域相鄰國家共同參與綜合及專項行動以保護其共享的海洋環(huán)境。迄今為止,已有140多個國家參加了聯(lián)合國環(huán)境署支持的13個區(qū)域海洋計劃。另外5個伙伴計劃也成為了區(qū)域海洋計劃的成員。為此,區(qū)域海洋計劃已成為覆蓋全球18個海區(qū)的最廣泛的保護海洋和海岸環(huán)境的倡議?!拔鞅碧窖蠛Q蠛脱匕兜貐^(qū)環(huán)境保護、管理和開發(fā)的行動計劃”(The Action Plan for the Protection, Management and Development of the Marine and Coastal Environment of the Northwest Pacific Region),簡稱為西北太平洋行動計劃——NOWPAP,是聯(lián)合國環(huán)境規(guī)劃署區(qū)域海洋項目(UNEP Regional Seas Program)的一個組成部分。西北太平洋行動計劃由四個成員國組成:中國、日本、韓國和俄羅斯組成,四國于1994年通過了該計劃。西北太平洋行動計劃的實施主要由成員國的捐款支持。政府間會議(IGM)是西北太平洋行動計劃的高層議事機制,它提供政策指導和決策。政府間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各國高級別代表參加。

目前,直接涉及中日韓附近海域海洋垃圾問題的國際性文件就是“西北太平洋行動計劃”的子項目——“海洋垃圾行動計劃(MALITA)”。該子項目成立于2005年11月,由第十一次西北太平洋行動計劃政府間會議通過。西北太平洋海洋垃圾行動計劃是聯(lián)合國環(huán)境署關于海洋垃圾全球倡議的一部分,除此之外還有其他10個獨立的區(qū)域性海洋方案。海洋垃圾行動計劃(MALITA)的主要成果有:(1)2006年建立NOWPAP海洋垃圾數(shù)據(jù)庫;(2)關于海洋垃圾的區(qū)域概況;(3)出臺關于沙灘和海岸線和海底的海洋垃圾的監(jiān)測指南;(4)編制海洋垃圾管理行業(yè)指南(捕魚、商業(yè)航運、娛樂活動、客運船舶、旅游),以及港口垃圾接收設施的指南;(5)通過制作海洋塑料垃圾回收宣傳冊、傳單和海報等方式提高公眾對海洋垃圾污染問題的關注;(6)開展一系列海洋垃圾行動研討會,促進成員國間海洋垃圾數(shù)據(jù)信息的交流并且促使各國在海洋垃圾處理問題上達成共識;(7)在四個成員國間開展海洋垃圾清理活動(ICC);(8)在第12次政府間會議上提出實施海洋垃圾項目的第二階段——海洋垃圾區(qū)域行動計劃(RAP MALI)。經(jīng)四個成員國同意后,RAP MALI從2008年3月開始實施,該行動包含三項重要任務:第一、防止垃圾輸入到海洋和沿海環(huán)境;第二、監(jiān)測海洋垃圾的數(shù)量和分布;第三、清理和處置現(xiàn)有的海洋垃圾。從2008年到2011年,該計劃已經(jīng)進行了多次國際海岸清潔活動(ICC)2008年9月在中國大連和俄羅斯的海參崴,2010年3月在日本平戶,2010年10月在韓國濟州。 和海洋垃圾管理專題研討會。

四、中日韓之間海洋垃圾的國際糾紛解決機制探索

由于無法確認責任主體和責任分擔比例,韓國向中國索要垃圾處理費是于法無據(jù)的,中國政府不應負擔這項費用。然而,海洋垃圾嚴重污染中日韓三國附近的海域,危及海洋生物的生存繁衍,并且威脅船舶的航行安全,因此著實有必要處理這一國際糾紛。筆者認為,治理海洋垃圾應該通過國際合作的方式,建立一個致力于海洋垃圾處理的共同基金,由基金按照各國的經(jīng)濟能力和可能造成的污染比例撥付資金,從而真正解決海洋垃圾糾紛問題。目前,在西北太平洋行動計劃下確實存在這樣的一個信托基金(NOWPAP Trust Fund),該基金成立于1999年NOWPAP第四次政府間會議,主要為保護、管理和開發(fā)西北太平洋地區(qū)的海洋和沿岸環(huán)境提供資金支持?;鸬墓芾響袷亍堵?lián)合國財務條例和細則》,其資金來源于四個成員國的捐贈,基金的支出由NOWPAP政府間會議決定,并應當接受聯(lián)合國內部審計服務。聯(lián)合國環(huán)境署的執(zhí)行主任應向NOWPAP政府間會議報告該信托基金的使用狀況ACTION PLAN for the PROTECTION, MANAGEMENT and DEVELOPMENT of the MARINE and COASTAL ENVIRONMENT of the NORTHWEST PACIFIC REGION,§43。

(一)對現(xiàn)行的海洋垃圾糾紛解決機制的思考

客觀來講,不論是第一階段的海洋垃圾行動計劃(MALITA)還是第二階段的海洋垃圾區(qū)域行動計劃(RAP MALI)在中日韓三國海洋垃圾處理問題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然而, 不可否認,也存在諸多實際操作問題亟待解決。2011年4月韓國向中國主張海洋垃圾處理費就暴露出了西北太平洋行動計劃關于海洋垃圾管理的不足之處:

1.經(jīng)費不足

西北太平洋行動計劃的最高領導機構是成員國組成的政府間會議(IGM),下設四個活動中心(中國北京、韓國大田、日本富山、俄羅斯海參崴),兩個區(qū)域協(xié)調處(日本富山、韓國釜山)。西北太平洋行動計劃的各項活動由NOWPAP信托基金支持,基金來源于成員國的貢獻。根據(jù)西北太平洋行動計劃第10次政府間會議通過的2006-2007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報告,可以看到用于MALITA的預算為70,000美元,占總經(jīng)費的59%Report of the Tenth Intergovernmental Meeting of the Northwest Pacific Action Plan, Annex 1, Resolution 1, Japan, 2005, p24 ;第12次政府間會議通過的2008-2009年度和預算報告表明用于RAP MALI的預算為50000美元,占總經(jīng)費的5%Report of the Twelfth Intergovernmental Meeting of the Northwest Pacific Action Plan, Annex 1, Resolution 1, China, 2007, p28;第14次政府間會議通過的2010-2011年度和預算報告中用于RAP MALI的預算為40000美元,占總經(jīng)費的51%Report of the Fourteenth Intergovernmental Meeting of the Northwest Pacific Action Plan Annex 1, Resolution 1, Japan, 2009, pp17-18。可見,總的來說NOWPAP用于海洋垃圾的經(jīng)費比例不高,且費用呈逐年減少的趨勢,然而治理海洋垃圾需要的費用卻沒有逐年減少。以韓國為例,每年漂流到韓國新安郡內1004個島嶼的垃圾有5000噸之多。然而,由于韓國每年分配給新安郡用于處理海洋垃圾的預算不到2億韓元(約185202美元),這筆錢只夠清理500-700噸垃圾,導致海洋垃圾清理工作面臨難題。

2.缺乏有效的監(jiān)督機制

如上文所述,NOWPAP信托基金的資金來源于四個成員國,政府間會議只能起到督促作用,成員國能否如期足額繳納資金缺乏有效的監(jiān)督機制。如俄羅斯2010-2011年度就曾拖欠125000美元,影響了NOWPAP的正常工作安排。

3.缺乏爭議解決機制

在西北太平洋行動計劃作為聯(lián)合國環(huán)境署的海洋計劃的組成部分,其中并未有獨立的成員國爭端解決機制。

(二)完善海洋垃圾糾紛機制

筆者認為,處理中日韓之間海洋垃圾污染的國際糾紛應從兩個方面來考慮:首先,要有足夠的資金支持,這是解決環(huán)境爭端的根本保障;其次,要建構成員國間的環(huán)境糾紛解決機制,從而保證成員國在國際法架構下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完善西北太平洋行動計劃信托基金

第一,加大成員國的資金投入力度。海洋垃圾問題急需解決,尤其是在無法確認責任主體的情況下,為避免各國互相推諉承擔環(huán)境責任,應當由基金對受到污染的成員按一定比例提供補償。從中、日、韓三國的海洋垃圾處理費糾紛來看,顯然基金用于海洋垃圾處理的支出是不足的,因此,應該加大成員國對這一領域的資金投入。除了事后清除海洋垃圾的費用外,該基金還要增加海洋環(huán)保的宣傳資金支出,提高公眾的環(huán)境保護意識,使人們認識到海洋垃圾這一國際環(huán)境問題的嚴重性,從而消除海洋垃圾的產生源頭。

第二,拓展其他資金來源。除了成員國出資外,還可以尋找外部資金渠道:其一,向全球環(huán)境基金的執(zhí)行機構,聯(lián)合國環(huán)境規(guī)劃署、聯(lián)合國開發(fā)計劃署和世界銀行尋求資金支持;其二,向國際環(huán)保組織和NGO尋求捐款;其三,成員國可以通過實施稅收優(yōu)惠政策鼓勵和號召各種營利組織向基金捐贈。

第三,完善NOWPAP信托基金的監(jiān)督機制。為督促各成員國按時、足額地繳納資金和保證基金的年度預算得到切實地貫徹,應當加強對該信托基金的監(jiān)督。西北太平洋行動計劃的領導機構是政府間會議,而該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主要提供政策指導和決策,且會期短,無法真正起到監(jiān)督信托基金的繳納和落實的作用。兩個區(qū)域協(xié)調處分別設在韓國和日本,是NOWPAP活動的協(xié)調中樞,區(qū)域協(xié)調處的主要作用是促進NOWPAP的對外聯(lián)絡,并全面負責實施NOWPAP成員國針對落實行動計劃所做出的各項決議,因此,從理論上講,區(qū)域協(xié)調處可以作為基金的監(jiān)督機構。然而,雖然兩個區(qū)域協(xié)調處在成立之初,即第7次政府間會議上就富山和釜山辦公室工作職責分工成達一致,但是機構和人員安排上不免有重疊之處。在第15次政府間會議上,韓國代表多次提出建議“精簡RCU人員、改變RCU現(xiàn)狀、合并兩個區(qū)域協(xié)調處”。筆者認為,由于資金的有限性,可以通過開源和節(jié)流兩個方向解決這一問題,而將兩個區(qū)域協(xié)調處合并不僅可以起到“節(jié)流”作用,也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合并之后的RCU可以承擔監(jiān)督NOWPAP信托基金的繳納以及實施的職責。

對于不按時足額繳納資金義務的成員國還應預先設定制裁機制,以保證信托基金穩(wěn)定和充足的資金來源。筆者認為當成員國遲延繳納資金時,應向區(qū)域協(xié)調處提交書面的解釋報告,由協(xié)調處審議。報告通過時可以給予一定的寬限期,在寬限期內如果仍不能足額繳納,則按一定比例收取滯納金。如還不能解決,則提交NOWPAP糾紛解決機構處理。海洋生態(tài)環(huán)境系統(tǒng)脆弱,其生態(tài)風險涉及范圍廣泛、后果發(fā)生間隔性強、技術性高,對海洋生態(tài)風險和危機的防范和補救往往需要大量資金和很長時間,因此必須將制裁機制程序化和法定化才能保證NOWPAP信托基金真正落實。

2.實施海洋污染生態(tài)保險

生態(tài)保險是運用保險的機制和性能將個人的或群體的生態(tài)風險以保險的形式在全球范圍內予以分散,稀釋某一生態(tài)風險帶來的損失,并對被保險人予以補償。這一形式對中日韓海洋生態(tài)保護既有很好的風險防范作用,又能夠實現(xiàn)對該區(qū)域生態(tài)的救濟UNESCO, Financial Regulation for the world Heritage Fund。

目前,國際法范圍內對生態(tài)責任保險進行明確規(guī)定的條約主要有:《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在締約國登記的載運2000噸以上散裝貨油船舶所有人,必須進行保險或取得其財務保證,如銀行保證或國際賠償基金出具的證書等。保證數(shù)據(jù)按第5條第1款中規(guī)定的責任限度決定,以便按本公約規(guī)定承擔其對油污損害所應付的責任。、《關于核損害民事責任1997維也納公約》、《聯(lián)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以及《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為了對污染海洋環(huán)境造成的一切損害保證迅速而適當?shù)亟o予補償,各國應進行合作,以便就估量和補償損害的責任以及解決有關的爭端,實施現(xiàn)行國際法和進一步發(fā)展國際法,并在適當?shù)那樾蜗拢瑪M定諸如強制保險或補償基金等關于給付適當補償?shù)臉藴屎统绦?。。在學理上,生態(tài)保險主要表現(xiàn)為兩種形式:生態(tài)自然險和生態(tài)責任保險制度。前者是對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造成的生態(tài)破壞進行補償,目的在于將對大規(guī)模的自然生態(tài)破壞或危機帶來的損失和救濟的成本分散到國際社會;后者是指以被保險人因污染環(huán)境、破壞生態(tài)而應承擔的賠償或治理責任為標的的責任保險。由于現(xiàn)行的保險法律將保險當事人限定為自然人而不包括生態(tài),生態(tài)自然險的設定在法律上尚須時日。因此,筆者認為中日韓之間的區(qū)域海洋垃圾污染問題可以通過生態(tài)責任保險得到有效的解決。

3.組建常設機構處理成員國之間的環(huán)境糾紛

在完善基金機制和實施生態(tài)保險的基礎上,還應建構成員國間的環(huán)境糾紛解決機制。國際環(huán)境爭端的解決方法包括談判、斡旋、調停、和解、國際調查、國際仲裁、國際司法《聯(lián)合國》第33條第1款。。前五種是外交方法,后兩種是法律方法。筆者認為,在西北太平洋行動計劃框架下應該由一個常設機構專門處理成員國的海洋環(huán)境污染爭端。而該機構的作用在于為成員國提供一個協(xié)商的平臺,即通過外交方法來解決爭端,并且作為法律解決途徑的前置程序。

構建這一糾紛解決機制的好處在于,一方面,外交途徑解決國際環(huán)境爭端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方法,采用這種方法不必限于嚴格的規(guī)則,并且可以對具體情況靈活掌握,有利于爭端的迅速解決;另一方面,法律解決方法不論是國際仲裁還是國際司法都具有相當?shù)膶I(yè)性,而且已經(jīng)存在獨立的仲裁庭(如海牙的常設仲裁法院)和海洋法庭(如漢堡的國際海洋法法庭),沒有必要在區(qū)域范圍內再行設立。

如上文所述,區(qū)域協(xié)調處是NOWPAP常設的聯(lián)絡機構,其工作任務不僅包括與其它國際組織建立合作關系,還包括與四個區(qū)域活動中心(RACs)保持緊密聯(lián)系并對其提供工作支持。因此,可以讓改組之后的區(qū)域協(xié)調處承擔調解成員國之間環(huán)境糾紛的職能,并成立專門的調解委員會,當調解失敗時,再由委員會提交政府間會議或者由成員國依據(jù)國際法提訟或者仲裁。調解委員會應由四個成員國和聯(lián)合國環(huán)境署的代表組成。

通過整合區(qū)域協(xié)調處的機構設置和工作職責,使其不僅成為NOWPAP信托基金的監(jiān)督機構,同時也承擔起調解成員國海洋環(huán)境爭端的職能,從而既有利于提高糾紛處理的效率,又可以發(fā)揮信托基金對西北太平洋地區(qū)海洋環(huán)境的維護作用。

篇7

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國際海事組織將“航行更安全,海洋更清潔(Safer Shipping,Cleaner Oceans)”確定為其追求的目標。但是,現(xiàn)在該目標己變?yōu)椤扒鍧嵑Q笊习踩⒈0埠透咝У暮竭\(Sale,Secure and Efficient Shipping on Clean Oceans)”??梢钥闯?,國際海事組織已將“保安”與“安全”、“防污染”這兩個傳統(tǒng)主題并列,將“保安職責”全面納入海員的培訓內容。同時,“高效的航運”已經(jīng)成為國際海事組織追求目標的新內容,國際海事組織已經(jīng)認識到航??萍及l(fā)展是實現(xiàn)“高效的航運”的重要技術保障。

在這樣的背景下,2010年6月25日國際海事組織(IM0)在馬尼拉召開STCW公約締約國外交大會,經(jīng)過89個國家和地區(qū)以及20個政府間和非政府間國際組織的代表集體審議,通過了《STCW公約2010年修正案》(STCW78/10公約),該修正案將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實施。

《STCW公約2010年修正案》的出臺不僅對船員教育培訓提出了新的要求,而且會對航運相關從業(yè)者,比如引航員,帶來重要的影響。近幾年來,隨著我國航運業(yè)的蓬勃發(fā)展和港口建設的崛起,引航的船舶實現(xiàn)了量的突破,中國引航在引領大型船舶方面以及大型船舶通過復雜水道方面已走在世界引航的前面;單點系泊、數(shù)字引航技術均達到世界先進水平。近五年來,全國引航機構引領船舶艘次連創(chuàng)新高,創(chuàng)造了數(shù)十項港口引航新記錄。僅2010年,全國42家引航機構就安全引領中外船舶36.6萬艘次,比2005年增長一倍以上,創(chuàng)歷史新高。其中船長250米以上的大型船舶就達7.2萬艘次。馬尼拉該修正案在新技術發(fā)展、人為因素、保安和海洋環(huán)境保護方面的新要求,對引航業(yè)會產生重要的影響。鑒于引航在港口和航道運輸中的重要作用,研究這個背景下的影響和相關對策,可為發(fā)展我國引航事業(yè)提供參考。

新公約的重要修正內容

1、增加了新的船員職務

在公約Section A-I/I中,增加了新的船員職務,分別為電子員(ETO)、電子技工(ETR)、高級值班水手(ASD)和高級直板機工(ASE)。

2、增加了對遠程教育與電化教育的指導

在公約Section B-I/6中增加了對締約國認可的遠程教育和電化教育(DLE)的指導,并做了明確的要求。

3、強調了對ECDIS等設備的應用

在公約Section A-/1中強調了電子海圖顯示與信息系統(tǒng)(ECDIS)等電子設備與系統(tǒng)的應用,提倡使用電子航海天文歷和天文航海計算軟件。

4、強調了團隊工作和溝通能力的培訓

在公約Section A-/1中強調溝通能力和管理知識和技能的培訓、駕駛臺資源管理(BRM)成為強制性要求。

5、強調了海洋環(huán)境保護意識的重要性

在公約Section A-/1中強調了海洋環(huán)境保護意識方面的知識、理解和熟練的要求。

6、明確了海員健康標準與健康證書的簽發(fā)要求

在公約Section B-/9中明確了海員健康標準與健康證書的簽發(fā)要求。

修正案對引航可能帶來的直接影響

《馬尼拉修正案》的通過對船員培訓和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主要體現(xiàn)在對新技術發(fā)展的需求;重視人為因素對航行安全、保安和海洋污染的影響;重視海上保安。新修正案對引航事業(yè)的影響主要體現(xiàn)在第Ⅰ、Ⅱ、Ⅴ、Ⅵ、Ⅷ章中。

第1章“總則”的主要修正內容為新增“適任證書”、“培訓合格證書”、“書面證明”、“電子員”、“電子技工”、“高級值班水手”、“高級值班機工”、“保安職責”等新定義,強調現(xiàn)代化船舶中電子員的必要性。新增證書對船舶包括引航員提出了新的要求,引航部門應對引航員進行相應的培訓,以適應新規(guī)則的要求。

第Ⅱ章“船長和甲板部”的主要修正內容強調電子海圖顯示與信息系統(tǒng)(ECDIS)的應用,簡化天文航海的知識、理解和熟練要求,提倡使用電子航海天文歷和天文航海計算軟件。新增領導和團隊工作技能的使用(操作級)和領導力和管理技能的使用(管理級)的強制性適任能力。新增海洋環(huán)境保護意識方面的知識、理解和熟練要求。新增按照船舶報告系統(tǒng)和VTS報告程序的一般規(guī)定進行報告的內容。該部分內容強調新技術在航海中得應用,僅僅使用雷達等電子設備以不能滿足新世紀航運發(fā)展的需求,ECDIS、綜合駕駛臺系統(tǒng)(IBS)等新技術對船舶安全航行提供了更為便捷和精確的方法,為適應船上新技術使用要求,對引航員進行新技術應用培訓和增加海洋環(huán)境知識教育是必要的。

修正案第V章關于特定類型船舶的船員培訓的修正也是引航部門和引航員關注的熱點,僅僅對船員進行特殊培訓而讓引航員來操縱船舶是不能滿足要求的,引航員也需要具備相應的知識,如油船和化學品船的引航員必須持有油船和化學品船貨物操作基本培訓證書,需要引航部門的注意。

修正案第Ⅵ章新增保安培訓分為4類培訓:船舶保安員培訓,熟悉保安培訓,保安意識培訓,負有指定保安職責人員的培訓。船舶保安員必須持有船舶保安員培訓合格證書,所有船員必須持有“保安意識培訓合格證書”,被指定負有保安職責的海員則還應持有“負有保安職責培訓合格證書”。引航員應關注安保知識培訓。

修正案第Ⅷ章對休息時間的量化標準,力求與《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的規(guī)定一致。對于長距離引航所需時間較長,單一引航員工作強度大的情況下,應根據(jù)新規(guī)定對船員休息時間規(guī)定,進行引航模式的改革。

改革分段引航模式、發(fā)展引航業(yè)的對策

船舶引航是一項技術性和風險性都較高的工作,如何通過履約來進一步發(fā)展引航事業(yè),提高引航服務水平與質量,是目前面臨的主要問題。

考慮到船舶新技術使用,如ECDIS、IBS、船舶局域網(wǎng)等廣泛使用,有關部門非常有必要結合實際操作,開展相關培訓。

隨著港口航道設備的不斷完善和航運業(yè)的飛速發(fā)展,油輪、化學品船、液化氣船等特殊船舶數(shù)量會越來越多,引航的需求量也會增大,針對特殊船舶的引航員,僅僅持有引航證書是不夠的,根據(jù)修正案對特定類型船舶船員培訓的規(guī)定,進行相關培訓,切實增強海洋環(huán)境保護意識。此外,對于復雜水域和長距離引航,引航管理部門還應根據(jù)具體情況安排引航員實施分段引航,以符合公約的需要。

引航工作過程也是一個團隊協(xié)同工作的過程,引航員引領每一條船經(jīng)常要面對來自不同國家的工作團隊。引航員的英語口語能力、協(xié)調指揮能力的高低,引航員對不同國家船員的文化、意識形態(tài)的了解程度,都將影響到引航安全。提高引航團隊協(xié)作能力,克服因文化制約給引航安全帶來的不利影響是非常重要的,對此,引航部門可開展一系列活動提高引航員綜合素質,如開展英語口語訓練活動,提高引航員的英語口語會話能力;通過邀請具有豐富團隊協(xié)作經(jīng)驗的經(jīng)理人進行講課、組織團隊拓展訓練和開展團隊活動增強引航員的團隊協(xié)作意識。

篇8

(樂亭縣水產局,河北 樂亭 063600)

樂亭縣是河北省第一沿海大縣,海岸線124?9 km,潮間帶面積310 km2,淺海面積1 808 km2,近海水質營養(yǎng)物質豐富,浮游生物含量很高,底棲生物種類繁多,魚、蝦、蟹、貝等主要海洋經(jīng)濟資源豐富,但隨著工業(yè)產業(yè)不斷向沿海聚集,工業(yè)廢水、生活垃圾污染以及養(yǎng)殖廢水的大量排入,致使淺海海域生態(tài)環(huán)境不斷惡化,加之近些年對海洋漁業(yè)資源的過度捕撈,導致海洋生物資源相對匱乏。在嚴峻形勢下,2007年該縣開始組織申報建設海洋牧場人工魚礁項目,2009年“樂亭縣海洋牧場人工魚礁項目”經(jīng)國家農業(yè)部審核驗收,被評為“國家海洋牧場示范區(qū)”。2014年“樂亭縣興樂海洋牧場人工魚礁項目”也通過省農業(yè)廳批準,開始建設。在海洋牧場人工魚礁建設方面,樂亭縣具有得天獨厚的海洋資源優(yōu)勢和豐富的工作經(jīng)驗。

1人工魚礁及海洋牧場定義

1.1人工魚礁

人工魚礁(包括魚類礁、藻類礁和貝類礁)是人工置于某一水域環(huán)境中用于修復和優(yōu)化水域生態(tài)環(huán)境的構造物[1],具有誘使魚類聚集、棲息的作用。建設人工魚礁的目的主要是改善沿海水域的生態(tài)環(huán)境,增加物種資源[2],為魚、蝦、貝、藻類等海洋生物聚集、棲息、生長和繁殖創(chuàng)造條件,除此之外還可作為水下障礙物,用以限制某些漁具在禁漁區(qū)內作業(yè),從而促進水產資源的增殖。人工魚礁最大特點是能使海洋生物量顯著增加,魚礁體結構多樣且具有眾多的空隙,為喜礁性生物提供了良好的棲居場所,魚礁區(qū)形成的上升流、渦流等復雜的流態(tài),有利于提高水域肥沃度,形成生物種類多數(shù)、量大的生態(tài)環(huán)境[3]。

1.2海洋牧場

“海洋牧場”是為了增加某一特定海域的漁業(yè)資源或是引進新的外來經(jīng)濟品種,采用一整套規(guī)?;臐O業(yè)設施和系統(tǒng)化的管理體制(如建設大型人工孵化場,大規(guī)模投放人工魚礁,全自動投喂飼料裝置,先進的魚群控制技術等),以海洋生態(tài)環(huán)境中的天然餌料為食物,將增殖放流和移植放流的經(jīng)濟海洋生物聚集起來,進行有計劃有目的的海上放養(yǎng)的大型人工漁場[4]。海洋牧場的實施有三大貢獻:一是可以提高某些經(jīng)濟品種的產量以及整個海域的魚類產量,確保了水產資源穩(wěn)定和持續(xù)增長;二是在利用海洋資源的同時做到了維護海洋生態(tài)系統(tǒng)平衡,實現(xiàn)了漁業(yè)的健康可持續(xù)發(fā)展;三是漁業(yè)資源的增加為漁業(yè)從業(yè)人員帶來了較豐厚的收入??偟膩碚f,這種生態(tài)型漁業(yè)發(fā)展模式改變了過去以單純捕撈、設施養(yǎng)殖為主的生產方式,克服了由于局部海域水質污染或過度捕撈帶來的資源枯竭問題,消除了由于近海養(yǎng)殖帶來的海洋污染和病害加劇等弊端[5]。

2樂亭縣海洋資源概況

2.1海洋環(huán)境

樂亭縣海域海底地貌多為水下淺灘,為沙礫、沙泥底質,屬暖溫帶半濕潤大陸性氣候,水深10 m處最大透明度6 m,平均4~5 m,水溫適合,海水表層水溫年平均低于14.38 ℃,年極大值為29 ℃,極小值為-1.9 ℃,鹽度32%左右,適合藻類和各種魚、蝦、蟹、貝等生物的生長。該海區(qū)風向以S、SW向為主,波型以風浪為主,涌浪較少,S向浪為常向浪,頻率為11.57%,平均波高0.5 m,海流以潮流為主,并呈往復流運動形式,潮汐余流較弱,大潮實測最大流速0.86 m/s,流向為252°,小潮實測最大流速0.66 m/s,流向為64°,海流較緩,水質清新適于觀察和發(fā)展海底生物、浮游生物及底棲生物,適合投放人工魚礁礁體。

2.2生物資源

樂亭縣近海水質營養(yǎng)物質豐富、營養(yǎng)鹽含量較多,浮游生物含量豐富,底棲生物種類繁多,形成了天然的渤海兩大漁場--灤河口漁場和大清河漁場。據(jù)海洋調查結果顯示,該海域浮游生物含量達到100~400 mg/m2,浮游生物種類超過50種,主要以硅藻、圓篩藻、劍水蚤、蟄鏢蚤為主;底棲生物20余種,主要有腔腸動物、原生動物、棘皮動物、甲殼類、沙蠶等多毛類、貝類等。豐富浮游生物和底棲生物資源使該海域具有較高的初級生產力,形成了多種海洋經(jīng)濟生物的天然產卵場和索餌場,主要品種有對蝦、蝦姑、大黃魚、梭子蟹、小黃魚、帶魚、牙鲆、鱸魚、梭魚、毛蝦、日本鱘、烏賊、海蟄、扁玉螺、文蛤、海參、魁蚶等二十多種。本海區(qū)優(yōu)良的自然條件為魚、蝦、蟹、貝等多種生物的生長提供了豐富的物質基礎,很適宜進行增殖型人工魚礁的建設。

3樂亭縣海洋牧場建設現(xiàn)狀及成效

樂亭縣目前有海洋牧場人工魚礁建設區(qū)兩個:祥云灣海洋牧場人工魚礁區(qū)和樂亭縣興樂海洋牧場人工魚礁區(qū)。結合樂亭縣海洋環(huán)境與水文特點,礁區(qū)主要采用混凝土魚礁與混合型魚礁兩種方式,投放的魚礁呈方型或圓形擺放,分成若干個不相連的礁堆,每個礁堆體積為50~100 m2,魚礁高度不超過2.5 m,礁堆間距50 m。

3.1祥云灣海洋牧場人工魚礁

該礁區(qū)用海面積1 133 hm2,計劃投資1.5億,已完成投資5 000余萬,投放各類礁體4.5萬m2,建成漁礁區(qū)267 hm2,投放牙鲆苗80萬尾、黑鮶苗500萬尾、海參苗900萬頭、魁蚶110萬粒、移植牡蠣12萬吊、移植海帶、裙帶菜及鼠尾藻等藻類950萬株,2009年被農業(yè)部評為國家海洋牧場示范區(qū),生態(tài)效益、經(jīng)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明顯。

3.1.1生態(tài)效益經(jīng)河北省海洋與水產科學研究院的生態(tài)調查,投礁區(qū)的生物資源較豐富,浮游動物、浮游植物在礁區(qū)中心分布密度普遍高于礁區(qū)邊緣和礁區(qū)以外水域,游泳動物的生物量、生物密度高于同期周邊海域的生物量,礁區(qū)內的主要經(jīng)濟品種以黑鯛、花鱸等趨礁型魚類和蟹類等為主,藻類覆蓋率達到70%以上,投放的苗種已經(jīng)形成養(yǎng)殖規(guī)模,礁區(qū)內生物密度明顯增大(具體生物密度增大情況見表1-表4)。

浮游植物投礁區(qū)中心分布密度高于或基本等于礁區(qū)的平均密度,高于海區(qū)同期的平均水平。

浮游動物投礁區(qū)中心分布密度高于礁區(qū)的平均密度,高于海區(qū)同期的平均密度。

游泳動物生物量較海區(qū)平均增長在25%~50% 以上,生物密度增長25%左右。

底棲生物生物量較海區(qū)平均增長10%以上,生物密度增長10%左右。

3.1.2經(jīng)濟效益隨著人工魚礁項目的逐步實施,海洋環(huán)境得到修復,水生生物種類和數(shù)量都有所增加,礁區(qū)內經(jīng)濟產品的產量明顯提高,在樂亭縣水產局指導下,該企業(yè)根據(jù)近三年對示范區(qū)經(jīng)濟產品產量的跟蹤調查,發(fā)現(xiàn)經(jīng)濟效益有明顯提高(具體情況見表5和表6)。

3.1.3社會效益該海洋牧場的建成具有多極輻射效應,推動水產養(yǎng)殖、苗種生產、水產品加工及銷售、休閑漁業(yè)、觀光娛樂、交通、餐飲、住宿等多項附屬配套產業(yè)的發(fā)展,在拉動內需的同時,為轉產轉業(yè)漁民及周邊的服務行業(yè)提供大量的就業(yè)崗位500余個,為繁榮漁區(qū)經(jīng)濟,維持漁區(qū)和諧具有重要意義,因此,該項目的社會效益也十分顯著。

3.2樂亭縣興樂海洋牧場人工魚礁

該項目位于樂亭縣灤河口西南海域,距岸邊3.5海里,處于10 m等深線范圍內。占用海面337 hm2,計劃在3年內完成22萬m2礁體投放,建成267 hm2的魚礁場和66.7 hm2的藻場,增殖參苗400萬頭、各種海水魚苗300萬尾、貝類苗種5 000萬粒、移植藻類500萬株,目前正在積極開展礁體制作。礁區(qū)建成后年可生產經(jīng)濟藻類3 000 t、貝類1 000 t、海參50 t,預計實現(xiàn)年經(jīng)濟效益3 000萬元,在促進近海生物資源迅速增殖修復、推進海洋生態(tài)環(huán)境持續(xù)健康發(fā)展的同時可明顯增加從業(yè)人員經(jīng)濟收入。

4樂亭縣海洋牧場人工魚礁建設存在問題

樂亭縣海洋牧場人工魚礁建設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與其他發(fā)達地區(qū)的沿海市縣海洋牧場建設相比,在資金投入、管理水平及科技含量等方面還存在差距,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方面。

4.1公眾認識不足,建設規(guī)模偏小

海洋牧場人工魚礁屬于改變海洋屬性的圍海類工程,必須在科研機構開展本底調查的基礎上,經(jīng)過合理規(guī)劃,并通過漁業(yè)、海洋、環(huán)保、海事等有關部門批準后[6],方可實施,公眾普遍認識不足。樂亭縣作為河北省第一沿海大縣,已建成魚礁規(guī)模不足333 hm2,建設規(guī)模偏小,可開發(fā)空間較大。

4.2沒有形成人工魚礁建設投資長效機制

人工魚礁是一項系統(tǒng)科學的工程,從開始的成本調查論證、中期的建設以及后續(xù)的管理都需要較大的資金投入[7],單憑企業(yè)自籌存在困難,需要各級政府的扶持和社會各方面的資金流入。樂亭縣海洋牧場建設除了國家農業(yè)部部分扶持資金外,沒有地方政府的配套資金,社會資金投入不足,致使項目進展較慢。

4.3科研水平偏低

目前樂亭縣人工魚礁科研力量和技術支持相對滯后,沒有系統(tǒng)性理論和成熟的技術指導(如礁體設計、材料分析、建礁機理等),導致人工魚礁建設存在一定問題。另外,水下監(jiān)測設備存在局限性,投礁海域本底調查較為粗糙,檢驗投礁效果的數(shù)據(jù)需要進一步充實。

4.4海洋牧場管理人員業(yè)務素質需提高

人工魚礁建設涉及到水生生物、水文、海洋地質、工程建設和管理運作等多個領域,其建設和管理都需要具有專業(yè)知識的人才作為支撐,而現(xiàn)在高校普遍未設立相近專業(yè),社會上對此類人才的技術培訓機構少、力度不夠,樂亭縣現(xiàn)有技術人員專業(yè)知識不足,缺乏專業(yè)人才。

5建議

5.1加大宣傳力度

以現(xiàn)有的國家級海洋牧場示范區(qū)為依托,以礁區(qū)內生物資源影像資料和水產品產量調查數(shù)據(jù)為重點,通過電視、網(wǎng)站、報刊等多種渠道,對人工魚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進行廣泛宣傳,提高政府和社會對此項工作的認識程度。

5.2出臺扶持政策

積極呼吁各級政府研究制定海洋牧場扶持政策,并將人工魚礁建設和漁業(yè)資源增殖放流、漁船拆解以及近海淺海生態(tài)環(huán)境修復項目相結合。在漁業(yè)資源增殖放流項目安排上要傾向于海洋牧場建設;在報廢漁船處理上要首先考慮建礁使用;在近岸淺海生態(tài)環(huán)境修復項目中要優(yōu)先考慮和扶持建設人工魚礁項目;適當減免海洋牧場項目用海海域使用金[8]。

5.3拓寬融資渠道

積極爭取國家扶持資金和地方政府配套資金;鼓勵養(yǎng)殖戶組建水產專業(yè)合作社,共同參股入社,擴大資金流入量;鼓勵有實力的養(yǎng)殖大戶合資入股,組建股份制公司,提升融資能力。

5.4提升業(yè)務水平

與河北省海洋與水產科學研究院、河北農業(yè)大學海洋學院等科研機構和高校建立長期技術支撐關系,聘請專家授課,不斷完善理論體系。選派技術人員到山東、廣東、浙江等海洋牧場建設技術較為成熟的沿海地區(qū),考察學習最先進的建礁技術和管理模式,從而提升管理人員的業(yè)務素質和管理水平。

綜上所述,樂亭縣海洋牧場人工魚礁建設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也存在諸多問題,樂亭縣沿海海域適宜開展海洋牧場建設,也迫切需要以此項工作為基礎解決海洋生態(tài)環(huán)境惡化、海洋生物資源匱乏等問題,海洋牧場建設前景廣闊。

參考文獻:

[1]

賈石磊,謝鍵,彭昆侖.人工魚礁選址合理性分析[J].海洋開發(fā)與管理,2009,26(4):72-75

[2] 陳勇,于長清,張國勝,張碩.人工魚礁的環(huán)境功能與集魚效果[J].大連水產學院學報,2002,17(1):64-69

[3] 尤永生.人工魚礁建設的實踐與思考[J].漁業(yè)現(xiàn)代化,2004 (4) :36-37

[4] 陳永茂,李曉娟,傅恩波.中國未來的漁業(yè)模式-建設海洋牧場[J].資源開發(fā)與市場,2000,16(2):78-79

[5] 王詩成.海洋牧場建設:海洋生物資源利用的一場重大產業(yè)革命[J].理論學習-山東干部函授大學學報,2010(10):22-25

[6] 李怡群,胡志山,張福崇.河北省人工魚礁發(fā)展現(xiàn)狀及對策[J].河北漁業(yè),2012(17):48-51

[7] 楊寶清,王樹田,王熙杰,等.山東省人工魚礁建設情況調查報告[J].齊魯漁業(yè),2007,24(5):19-22

篇9

你也許會說,不就是城市里工業(yè)和生活污水處理時產生的淤泥么?說得沒錯,但更準確的定義是進行廢水處理過程中分離出來的固體。

在我們過去的認知里,這些污泥實在是讓人頭痛的廢物之一。它的成分及來源均比較復雜,其中含有大量的氮、磷、鉀等多種營養(yǎng)元素和有機質可利用成分,也可能含有有毒、有害(二(啞心)英)、難降解的有機物(多氯聯(lián)苯等)、重金屬(銅、鉻、砷、汞、鎘等)、病原茵及寄生蟲(卵)等物質。因此,大量未經(jīng)處理的污泥任意堆放和排放,會對環(huán)境造成新的二次污染。

20世紀70年代以后,城市污泥產生的環(huán)境問題日益突出。在我國城市化進程加快、城市人口急劇增加、國家對環(huán)保事業(yè)投入不斷增長的推動下,我國污水處理廠數(shù)量連年增加,污水處理能力不斷提高,由此產生的污泥也將保持較大幅度的增長。據(jù)中國環(huán)境科學研究院規(guī)4算,到2010年,我國各城市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濕污泥將達5000多萬噸,占我國年總固體廢棄物排放量的5%以上。

在全球資源緊張的大背景下,改變傳統(tǒng)的污泥處理和利用方式,減少污泥的二次污染,發(fā)展污泥資源化利用技術,已成為中國乃至全世界環(huán)保界廣泛關注的課題之一。

變廢為寶有沒有可能?

傳統(tǒng)方法

實際上,人們嘗試過許多方法來處置污泥。最常用的是土地填埋、焚燒處理、水體消納等,但這些方法自身也存在一定的污染或者說缺陷。

土地填埋,填埋坑中的滲出液和氣體會破壞環(huán)境,污染空氣與水源。滲出液中有害物質進入地下水層會污染地下水環(huán)境;填埋場產生的氣體甲烷,不采取適當措施會引起爆炸;另外,適合污泥填埋的場所也因城市污泥大量的產出而越來越有限,美國近幾十年來已經(jīng)關閉了大量的填埋場,而歐盟各國1992年填埋處理約占40%,2005年已減至17%,而且規(guī)定所填埋的物質僅限于有機物質含量<50g/kg。

焚燒處理污泥一般要求其熱值在1000kJ/kg以上。焚燒時產生的=惡英等氣體造成大氣污染,污泥中重金屬也隨煙塵擴散。另外,焚燒成本是其他處理工藝的2~4倍。

水體消納實際上并未從根本上解決環(huán)境問題,造成了海洋污染。美國1998年已禁止向海洋傾倒污泥,歐盟也規(guī)定從1999年開始禁止利用海洋處置污泥。

顯然,傳統(tǒng)處置方法的各種弊端促使人們不得不去尋找新的解決方法。

水泥回轉窯破解難題

2009年10月28日,由金隅集團自主研發(fā)的國內第一條利用水泥窯余熱干化處置城市生活污泥示范項目竣工投產儀式在北京舉行,標志著我國第一條城市污泥無害化處置線的正式投產。

據(jù)金隅旗下新北水水泥有限責任公司總經(jīng)理付秋濤介紹,項目的設計思路是利用水泥生產產生的余熱將有機污泥經(jīng)過干燥后作為燃料進行焚燒,焚燒殘渣替代黏土作為硅質、鋁質原料,使廢物變成資源。

水泥回轉窯內溫度為1450~1700℃,氣體最高溫度可以達到1800℃以上,在如此高溫下廢棄物中主要有機物的有害成分焚毀率可達99.999%以上,即使很穩(wěn)定的有機物也能被完全分解;同時,能將有害廢料中可能存在的重金屬固定在熟料中,避免了再次擴散之害;焚燒污泥的殘渣熔入水泥熟料,最終進入水泥成品,不會對環(huán)境產生二次污染。

據(jù)了解,該項目建成后每天可處置生活污泥700噸,每年大約可為北京市處置污水處理廠的污泥22萬噸,占北京市生活污泥產生總量的1/4。目前金隅集團在北京還有五條新型干法水泥窯,具備日處理1000~1500噸污泥的能力。

2008年北京市污水處理后產生的污泥達87萬噸。此城市污泥處置項目的成功運行無疑為城市市政污泥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穩(wěn)定化處置提供了一個安全的模式,更為解決北京乃至全國的污泥處置問題提供了一條新的途徑。

污泥發(fā)電前景廣闊

2008年5月11日,德中環(huán)保論壇開幕,環(huán)保問題專家、德國弗朗恩霍夫應用技術研究院研究員張浩表示:“目前中國污泥無害化處理率非常低,無害化處置設施還不到1/4。由于費用昂貴,即使在相對發(fā)達的城市,污泥處理率也僅為20%~25%,污泥隱患日益凸顯。另一方面,沼氣發(fā)電是目前發(fā)達國家處理污泥最常用的途徑。因此,污泥發(fā)電對國內一些污水處理廠來說,是一項不錯的選擇?!?/p>

污泥發(fā)電的主要方法是通過污泥厭氧發(fā)酵,產生沼氣,然后沼氣在燃氣內燃機的氣缸內燃燒做功,把化學能轉換成機械能,最終產生電能和熱能。這種方法無須對污泥進行脫水處理,經(jīng)厭氧罐發(fā)酵后,能消化75%~80%的污泥,剩余20%~25%的沼渣經(jīng)脫水無害化處理后,還可制成有機肥;產生的沼氣回收到沼氣罐內,隨時可用于發(fā)電,供污水處理廠循環(huán)自用;發(fā)電產生的余熱一部分用來加溫發(fā)酵池,剩下部分用于區(qū)域供熱,實現(xiàn)熱電聯(lián)產。

更重要的是,根據(jù)政策,企業(yè)使用可再生能源發(fā)電可享受高于煤電0.25元/千瓦時的電價,并免征所得稅和增值稅。

江蘇南京市在污泥發(fā)電上走在了全國前列。早在2007年6月,南京協(xié)鑫生活污泥發(fā)電廠就和南京市市政部門達成協(xié)議,處理江心洲污水處理廠日產的140噸污泥。該污泥發(fā)電廠總投資8050萬元,具備日處理污泥400噸、最大處理600噸的摻燒能力,是當時國內最大的污泥發(fā)電項目。

據(jù)了解,南京協(xié)鑫是熱電聯(lián)產企業(yè),發(fā)電過程中同時產生蒸汽,這是國家鼓勵的電力生產方式。拿供熱來說,集中供熱鍋爐效率在90%左右,小鍋爐效率只有60%左右。打個比方說,同樣滿足一個熱用戶的需求,小鍋爐如果一天要用10噸煤的話,集中供熱鍋爐只要6~7噸。

另外,用其他無害化方式處理生活污泥,成本大概在400元/噸,而污泥摻燒發(fā)電的成本只有110多元/噸,且燒完后的污泥殘渣百分之百可以用作水泥生產的原料。

美國商務部部長助理伯海吉安在參觀南京協(xié)鑫污泥摻燒現(xiàn)場后曾表示:“污泥焚燒發(fā)電體現(xiàn)了節(jié)約能源、保護環(huán)境的循環(huán)經(jīng)濟模式,具有明顯的環(huán)境效益。”

化泥為肥

還有一種處理污泥的方法也取得了不錯的效果,那就是污泥化肥。

在國外,污泥作為肥源農用已有多年的歷史。日本在1954年就建成第一座污泥堆肥中心,到上世紀90年代末已建55座。美國的污泥農地利用量占污泥產出總量的35%,葡萄牙高達80%,德國為25%,英國為51%。目前,許多國家和地區(qū)都將污泥農用作為污泥資源化利用的主要方向。

在我國,海南海口市在污泥農用領域已率先取得突破。據(jù)了解,??谑谐鞘猩钗鬯?jīng)白沙門污水處理廠處理后,每年生成約4萬噸污泥,原先用填埋法處理污泥,每噸污泥的運

輸費和填埋費約需80元,還需要占用大量土地。

2002年,經(jīng)??谑姓膮f(xié)調,海南農豐寶肥料有限公司與白沙門污水處理廠簽訂合同,以每噸15元的價格包購污水處理廠的全部污泥,對城市污泥進行無害化處理,并以此為原料生產肥料,使海口成為我國第一個完全解決污水處理廠污泥=次污染問題和城市污泥再利用問題的城市。

據(jù)了解,海南農豐寶肥料有限公司采用專利技術,對污泥進行微生物無害化處理,殺滅污泥中的線蟲、大腸桿茵等有害生物,降低重金屬含量,然后以污泥作為基肥,迄今為止已開發(fā)生產出多達20多個品種的有機肥、復合肥和微生物肥,產品經(jīng)??谑杏嘘P部門環(huán)保和質量檢測合格后投放市場,受到農民歡迎,被廣泛使用到海南的橡膠、反季節(jié)瓜菜、熱帶水果的種植中。

這一污泥治理利用方式的運用,每年為??谑姓?jié)省近300萬元的污泥處理費用和4520萬元的填埋土地費用。農豐寶公司近三年來在海南積極推廣利用城市污泥生產的生物有機肥,應用面積已達14000公頃,平均每公頃新增產值3600元,經(jīng)濟效益達50400萬元

前行之路

盡管與歐美等發(fā)達國家還存在一定差距,但上述一系列事實無一不表明這幾年我國在城市污泥處理上已經(jīng)有了不小的進步。而國家的政策支持力度也在不斷加大。

2009年2月18日,國家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環(huán)境保護部及科學技術部并實施了《城鎮(zhèn)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試行)》。這項政策明確了地方人民政府是污泥處理處置設施規(guī)劃和建設的責任主體,強調了建設規(guī)劃先行,污泥處理設施必須與污水處理設施同時投入運行,還強化了監(jiān)督管理,要求地方各主管部門各司其職,污水處理廠要報告污泥去向及用途。同時,也統(tǒng)一了技術路線,要因地制宜確定污泥處置的方式。

最重要的是保障了資金來源,政策明確要求,各級政府應進一步提高污水處理費的征收水平,污水處理費應包括污泥處理處置運營成本,并可通過財政補貼等途徑落實污泥處理處置費用,確保污泥處理處置設施正常穩(wěn)定運營。同時也要求各級政府應加大對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的資金投入,對于列入國家鼓勵發(fā)展的污泥處理處置技術和設備,按規(guī)定給予財政和稅收優(yōu)惠;鼓勵通過特許經(jīng)營方式引導社會資金參與污泥處理處置,建立多元化投資和運營機制。

篇10

關鍵詞:Cd2+;中肋骨條藻(Skeletonema costatum);毒性效應

中圖分類號:Q949.27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0439-8114(2012)23-5428-04

Toxicity Effects of Cd2+ to Skeletonema costatum

ZHENG Wei1,2,LI Xin-shu1,2,HE Pei-min2

(1.School of Marin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Huaihai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Lianyungang 222005, Jiangsu, China;

2.College of Fisheries and Life Science, Shanghai Ocean University, Shanghai 201306, China)

Abstract:The effects of heavy metal Cd2+ on the growth of Skeletonema costatum and the content of superoxide dismutase (SOD), ascorbate peroxidase (APX), glutathione (GSH), carotenoids (Car) and malondialdehyde (MDA) in the algal cells were studied.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the 72 h EC50 of Cd2+ on the growth of S. costatum was 378 μg/L. The GSH content increased as the Cd2+ concentration increasing, and arrived the highest GSH content with 800 μg/L Cd2+. The GHS decreased when the Cd2+ concentration was larger than 800 μg/L, but still higher than the control. The Car content decreased as the Cd2+ concentration increasing. The SOD activity arrived the highest with 100 μg/L Cd2+, and increased 26.8%(P

Key words:Cd2+; Skeletonema costatum; toxicity effects

近年來,中國近海海洋環(huán)境遭受了前所未有的污染,嚴重損害了海洋的環(huán)境和資源,造成了近岸漁業(yè)和養(yǎng)殖業(yè)的衰退、生物種類銳減、水產品健康質量下降[1]。海洋微藻是水產經(jīng)濟動物的優(yōu)質餌料,同時對重金屬的轉移、分配和歸趨等具有重要作用。與水生動物相比,海洋微藻對重金屬脅迫更加敏感,并且具有生長周期短、易于分離培養(yǎng)和可直接觀察細胞水平上的中毒癥狀等優(yōu)點,是較為理想的試驗材料[2,3]。有研究認為,海洋生物體內的抗氧化防御系統(tǒng)可以作為監(jiān)測海洋污染狀況的生物標志物[4]。目前,有關環(huán)境壓力與海洋微藻的抗氧化防御系統(tǒng)之間關系的研究相對較少。Cd是一種具有潛在危害的重金屬,在水環(huán)境中非常穩(wěn)定,除了直接影響藻類及其他水生植物外,對整個水生食物網(wǎng)也具有潛在的威脅。中肋骨條藻(Skeletonema costatum)是重要的生物餌料,在海水養(yǎng)殖生產中應用非常廣泛。本試驗研究了重金屬Cd2+脅迫下中肋骨條藻的生物學效應,并從活性氧化自由基的角度探討了重金屬對海洋微藻毒性的可能機制,以期對海洋環(huán)境監(jiān)測和海洋環(huán)境保護提供科學支持。

1 材料與方法

1.1 試驗材料

中肋骨條藻由淮海工學院海洋學院實驗室提供。CdCl2·2.5H2O為分析純,購自上海振欣試劑廠。用無菌水配制CdCl2母液(156 mmol/L),備用。試驗海水取自江蘇省連云港連島海區(qū)(海水中的Cd2+濃度為0.152 μg/L),黑暗沉淀7 d后用0.45 μm的濾膜過濾,煮沸消毒,冷卻后用來配制培養(yǎng)液。

1.2 試驗設計

微藻培養(yǎng)液選用f/2營養(yǎng)鹽配方[5],略有改進。為減少配方中各元素對重金屬的影響,不添加原配方中的EDTA和微量元素;為維持pH值相對穩(wěn)定,另加緩沖劑1 g/L NaHCO3、10 mg/L尿素。培養(yǎng)條件:光照度3 000~3 500 lx,光源為日光燈,光暗比為12 h∶12 h,pH為(8.3±0.2),鹽度為(3.02±0.05)%,溫度為(21.0±0.5) ℃,于指數(shù)生長期接種,均為一次性培養(yǎng),中間不加營養(yǎng)鹽。用于培養(yǎng)微藻的三角燒瓶先在稀鹽酸中浸泡數(shù)日,再分別用相應濃度的Cd2+培養(yǎng)液預平衡48 h,以消除試驗過程中容器壁的吸附作用,培養(yǎng)時每天充分搖瓶3~5次,并隨機交換位置以減少光照可能引起的誤差。

根據(jù)預試驗培養(yǎng)結果,設置100、200、400、800和1 600 μg/L 5個Cd2+濃度組,另設1個對照組(0 μg/L),每組3個平行。在暴露時間試驗中,以72 h半效應濃度(EC50)的近似值作為試驗濃度,分別于暴露后3、6、12、24、48、96 h測定超氧化物歧化酶(SOD)活性,試驗重復1次。

1.3 生物效應指標測定

1.3.1 細胞密度和相對增長率(K)測定 細胞密度測定用盧戈氏液固定,采用血球計數(shù)板直接計數(shù)法在顯微鏡下進行計數(shù),每個樣品計數(shù)3次,取平均值。相對增長率計算方法參見文獻[6],用直線內插法[7]求得72 h EC50值。

1.3.2 類胡蘿卜素(Car)含量測定 類胡蘿卜素含量的測定參照文獻[8],90%丙酮提取后,用日本島津UV-1600型紫外可見分光光度計測定。

1.3.3 谷胱甘肽(GSH)含量測定 谷胱甘肽含量的測定參照文獻[9],以DTNB顯色,在412 nm下檢測。

1.3.4 SOD活性測定 粗酶液制備:取待測藻液20 mL,于5 000 r/min下離心10 min,去上清液,沉淀中加入適量0.05 mol/L磷酸緩沖液(pH 7.0),超聲波破碎藻細胞;破碎液于4 ℃ 6 500 r/min下離心20 min,上清液即為粗酶液。SOD活性測定采用Beauchamp等[10]建立、Bewley[11]改進的氮藍四唑(NBT)光化學還原反應法。反應結束后,利用日本島津UV-1600型紫外可見分光光度計在560 nm處測定吸光度,測定時用0.1 mL磷酸緩沖液代替粗酶液測得對照組吸光度。1個酶活力單位(U)定義為能引起反應初速度(不加酶時)半抑制時的酶用量。

1.3.5 抗壞血酸過氧化物酶(APX)活性的測定 抗壞血酸過氧化物酶活性的測定參照文獻[12]的方法進行,以1 min氧化1 μmol抗壞血酸(AsA)的酶量為1個抗壞血酸過氧化物酶活力單位(U)。

1.3.6 丙二醛(MDA)含量的測定 MDA含量采用硫代巴比妥酸法[13,14]進行定量測定:取適量粗酶液加入到含有0.5%硫代巴比妥酸(TBA)的20%三氯乙酸溶液中,混合后于100 ℃下水浴30 min,迅速冷卻,4 000 r/min離心10 min,上清液分別于532 nm、600 nm處測定吸光度。藻細胞MDA含量的單位為μmol/個,按文獻[15]的方法計算。

1.4 數(shù)據(jù)統(tǒng)計分析

數(shù)據(jù)處理采用SPSS 11.0統(tǒng)計分析軟件,并進行t檢驗和差異顯著性分析,用Excel 2003繪圖。

2 結果與分析

2.1 Cd2+脅迫對中肋骨條藻生長的影響

由圖1可見,Cd2+脅迫下各處理組的中肋骨條藻生長均表現(xiàn)出明顯的抑制作用,且隨著Cd2+濃度增大微藻細胞密度的增長趨于緩慢,1 600 μg/L Cd2+處理組細胞密度48 h時比24 h時上升了5.4%,72 h時比48 h時下降了4.1%,表明中肋骨條藻在高濃度Cd2+的脅迫下出現(xiàn)了死亡。

由圖2可見,Cd2+脅迫下各處理組中肋骨條藻的相對增長率隨著Cd2+濃度的增大迅速降低,72 h時800 μg/L Cd2+處理組的K值為0.101,1 600 μg/L Cd2+處理組的K值為-0.035。Cd2+脅迫72 h時100 μg/L處理組K值與對照相比差異顯著(P

2.2 Cd2+脅迫對中肋骨條藻中GSH和Car含量的影響

如圖3所示,隨著Cd2+濃度的升高,中肋骨條藻GSH含量逐漸升高,峰值出現(xiàn)在800 μg/L,其GSH含量比對照升高了68.2%(P

試驗結果表明,在低濃度Cd2+脅迫下,谷胱甘肽含量被誘導升高;而在較高濃度Cd2+處理下,谷胱甘肽含量又略呈下降趨勢,但仍維持在較高水平;類胡蘿卜素的含量則隨Cd2+濃度升高逐漸下降且變化幅度不大。谷胱甘肽是生物體內普遍存在的還原性物質,其在維持膜結構的完整性、清除植物體內的活性氧和防御膜脂被自由基氧化中起關鍵作用;類胡蘿卜素既是植物體的光合色素和內源抗氧化劑,在猝滅活性氧方面同樣具有重要作用[17]。有研究認為,谷胱甘肽在抗氧化方面的作用大于類胡蘿卜素[18],這與本試驗的結果一致,即在低濃度Cd2+作用下,谷胱甘肽的含量被誘導迅速升高。

2.3 Cd2+脅迫對中肋骨條藻SOD、APX活性的影響

由圖4可見,中肋骨條藻SOD活性隨Cd2+濃度升高的變化趨勢是在低濃度時表現(xiàn)出應激性上升,峰值出現(xiàn)在100 μg/L Cd2+濃度組,Cd2+濃度大于100 μg/L時SOD活性逐漸降低,Cd2+濃度大于400 μg/L時表現(xiàn)出對SOD活性的抑制效應。100 μg/L Cd2+處理組的SOD活性較對照上升了26.8%(P

SOD和APX是植物體細胞重要的抗氧化酶。相關研究結果表明,在低濃度的重金屬脅迫作用下,藻類細胞的SOD活性不僅沒有下降,反而被誘導上升,說明藻細胞可以通過增加其SOD等抗氧化防御系統(tǒng)的能力來削弱活性氧的脅迫;在高濃度的重金屬脅迫作用下,藻類細胞的SOD活性呈逐漸降低的趨勢,表明細胞清除活性氧的能力進一步下降,進而有可能對細胞造成更大的損傷[19]。隨著Cd2+濃度的升高,APX活性先上升,然后又逐漸下降,說明低濃度的Cd2+對APX的活性有誘導作用;但當Cd2+濃度大于400 μg/L時,對APX活性則有抑制效應。Cd2+對中肋骨條藻SOD活性的作用與APX相似,即低濃度時酶活性上升,高濃度時酶活性下降。

2.4 Cd2+處理時間對中肋骨條藻SOD活性的影響

試驗將中肋骨條藻培養(yǎng)于378 μg/L(72 h EC50)的Cd2+培養(yǎng)液中,結果見圖5。由圖5可知,中肋骨條藻在暴露3 h時其SOD活性被誘導而迅速升高,是對照的2.01倍(P

用72 h EC50濃度的Cd2+處理中肋骨條藻,其SOD活性隨時間變化的關系表明,在最初的數(shù)小時內SOD活性被誘導而快速升高,隨后逐漸降低。在低濃度Cd2+脅迫下,中肋骨條藻的APX、SOD都維持較高活性(圖4),中肋骨條藻仍能維持生長(圖1、圖2)。這進一步說明Cd2+脅迫對微藻生物學效應指標的影響是由多種酶和其他活性物質共同作用的結果。單一酶的活性升高對藻類細胞無明顯的益處,相反,只要有一種酶活性顯著下降時就有可能降低細胞的抗氧化防御能力,對抗氧化防御系統(tǒng)產生較強的影響。

2.5 Cd2+脅迫對中肋骨條藻MDA含量的影響

由圖6可見,中肋骨條藻MDA含量隨著Cd2+濃度的升高而逐漸升高,但Cd2+濃度大于400 μg/L時MDA含量略有下降,峰值出現(xiàn)在400 μg/L濃度組,是對照的3.72倍(P

生物體的膜脂過氧化程度常通過測定其氧化產物MDA的含量進行衡量,即膜脂過氧化增強,其產物MDA含量就會增加[20]。試驗結果表明,Cd2+濃度小于400 μg/L時,MDA含量與溶液中的Cd2+濃度呈正相關,而Cd2+濃度大于400 μg/L時則呈負相關關系,這與Cd2+脅迫對青島大扁藻MDA含量的影響結果一致[21]。

3 結論

Cd2+對中肋骨條藻的生長呈現(xiàn)明顯的劑量效應關系,Cd2+對中肋骨條藻生長的72 h EC50為378 μg/L,當Cd2+濃度大于400 μg/L時,對SOD和APX活性有抑制效應;Cd2+濃度小于400 μg/L時,MDA含量與Cd2+的濃度呈正相關關系。鑒于中肋骨條藻細胞的SOD、APX活性和MDA含量與水體中的Cd2+濃度具有明顯的相關性,因此SOD和APX活性及MDA含量是監(jiān)測水體中Cd2+污染的良好生物標志物。

參考文獻:

[1] 鄭玉建.我國水體底質重金屬污染研究[J]. 國外醫(yī)學(醫(yī)學地理分冊),2005,26(4):185-188.

[2] 周名江,顏 天.中國海洋生態(tài)毒理學的研究進展[J].環(huán)境科學研究,1997,10(3):1-6.

[3] 李 彬,李培軍,王 晶,等.重金屬污染土壤毒性的斜生柵藻生長抑制實驗診斷[J].應用生態(tài)學報,2002,13(3):331-334.

[4] VAN DER OOST R, BEYER J, VERMEULEN N P. Fish bioaccumulation and biomarkers in environmental risk assessment:a review[J]. Environmental Toxicology and Pharmacology,2003,13(2):57-149.

[5] 陳明耀. 生物餌料培養(yǎng)[M].北京:中國農業(yè)出版社,1995.25.

[6] 唐學璽,李永祺.對硫磷對三角褐指藻核酸和蛋白質合成動態(tài)的影響[J]. 生態(tài)學報,2000,20(4):598-600.

[7] 王 悠,楊 震,唐學璽,等.7種海洋微藻對UV-B輻射的敏感性差異分析[J].環(huán)境科學學報,2002,22(2):225-230.

[8] JENSEN A. Handbook of Physiolgical Methods[M]. 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8.59-70.

[9] 曾韶西,王以柔,劉鴻先.低溫下黃瓜幼苗子葉硫氫基(SH)含量變化與膜脂過氧化[J].植物學報,1991,33(1):50-54.

[10] BEAUCHAMP C,F(xiàn)RIDOVICH I. Superoxide dismutase: improved assays and an assay applicable to acrylamide gels[J].Anal Biochem,1971,44(1):276-287.

[11] BEWLEY J D. Physiological aspects of desiccation tolerance[J]. Ann Rev Plant Physiol, 1979,30(1):195-238.

[12] 沈文飚,徐朗萊,葉茂炳,等.抗壞血酸過氧化物酶活性測定的探討[J]. 植物生理學通訊,1996,32(3):203-205.

[13] HEATH R L,PACKER L. Photoperoxidation in isolated chloroplasts: I. kinetics and stoichiometry of fatty acid peroxidation[J]. Arch Biochem Biophys,1968,125(1):189-198.

[14] 林植芳,李雙順,林桂珠,等.水稻葉片的衰老與超氧化物歧化酶活性及脂質過氧化作用的關系[J].植物學報,1984,26(6):605-615.

[15] 宮相忠,唐學璽,黃 健,等.球等鞭金藻8701的耐低溫機理[J].水產學報,2001,25(1):20-25.

[16] STEBBING A R. Hormesis-the stimulation of growth by low levels of inhibitors[J]. Science of the Total Environment,1982,22(3):213-234.

[17] GUY C L, CATER J V. Effect of low temperature on the glutathion status of plant and freezing stress[M].New York:Academic Press,1982.169-184.

[18] 曹錫清.脂質過氧化對細胞與機體的作用[J].生物化學與生物物理進展,1986(2):17-23.

[19] 李培峰,方允中.抗壞血酸-Fe3+對牛紅細胞銅鋅超氧化物歧化酶氧化修飾作用[J].生物化學與生物物理學報,1994,26(3):263-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