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行政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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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改革開放以后,我國各項事業(yè)快速發(fā)展,原有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人事行政管理制度已經很難滿足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發(fā)展的需求,在這種背景之下,我國開始了改革傳統(tǒng)干部人事制度的探索。20世紀80年代,我國明確提出建立國家公務員制度并進行試點。199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標志著我國公務員制度的建立。2005年《公務員法》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公務員制度建設進入了更為完善的階段??梢哉f,我國現代公務員制度的建立,順應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和發(fā)展的要求,為政府管理提供了專業(yè)必備的人力資源,對于健全機關干部人事管理法律法規(guī)體系、實現干部人事的依法管理,具有里程碑意義。但是,我國公務員制度是在傳統(tǒng)干部人事制度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加之自身體系不盡完善,現行的公務員制度在考錄、激勵、監(jiān)督以及進出機制等方面還有諸多缺失。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fā)展,我國政府職能逐漸轉型,新公共管理理論背景下的公共部門人力資源管理開發(fā)與管理的模式逐漸影響并改變著現今的人事管理制度,單一的公務員制度不足以滿足各地各級政府在法律、金融、規(guī)劃、信息等專業(yè)領域內對人才的結構性需求,也不能完全解決諸如地區(qū)性人才缺乏和流失的問題。因此,在謀求專業(yè)化公務員隊伍穩(wěn)定的同時,建立靈活而完善的用人機制,以滿足政府及其他公共部門不同特點的人才需求,彌補人事行政制度缺乏彈性、新陳代謝不暢等現實問題,成為各級政府進行人事制度改革創(chuàng)新追求的目標。
二、國內人事行政制度創(chuàng)新的類型分析
近年,我國相繼出現了不同于傳統(tǒng)行政體制下的新型用人機制,有的已經在多個省市實行多年,成敗各異,如一直受到各界熱議的雇員制;有的已經上升到制度層面,以法律形式得以確定,如《公務員法》做出規(guī)定的聘任制;有的初露端倪,各地發(fā)展水平不一,如行政事業(yè)單位某些特定工作職位的外包制;還有只限于某個省市的嘗試,但逐漸被其他地方借鑒效仿的人才儲備制等。這些各具特色的用人制度,在實施的過程中都在一定的層面和角度彌補了公務員制度的不足,被認為是對現行人事行政管理制度的突破。當然,這些制度在實施過程中還存在著一些執(zhí)行困境,需要進一步完善理論研究,并進行實踐探索。筆者對這些制度逐一解析,探討引發(fā)問題的原因,尋找適合的發(fā)展思路,以期推進我國政府人事行政管理制度的創(chuàng)新變革。
(一)雇員制
政府雇員制始于西方,典型代表是英國、澳大利亞和新西蘭,這些國家有20%的政府崗位上是臨時政府雇員。在我國的實踐中,吉林省把政府雇員制作為現行公務員制度的一項應急補充制度,主要是在現有公務員難以完成的一些專業(yè)性很強的任務或項目上雇用高級專業(yè)人才。珠海實行雇員制度,是為了突破僵化的工資福利政策,改變黨政機關在與企業(yè)進行人才爭奪戰(zhàn)中的劣勢地位。深圳推行雇員制度的目的是創(chuàng)新人事管理機制,提高政府運作效能和控制行政運作成本。雖然各個省市實行雇員制的目的不同,但具有一些共性特點,如雇員一般都是專門技術人才;采用合同契約制;一般沒有編制,即使有編制也是占編不入編;一般不具有行政職務,不行使行政權力;實行較高的薪金待遇。對于雇員制的實行,人們褒貶不一。支持的人認為,這是一種全新的靈活的用人機制,引入了市場化、契約化的概念和做法,形成了激勵競爭的工作氛圍和環(huán)境,解決了人員能進不能出、終身制和不能合理流動等問題,能更好地提高公共服務效能。持反對觀點的人認為,現在有的地方借用事業(yè)編制招聘政府雇員干活,實行雇員制,其實是變相增加人員,這就以一種新的、隱性的方式造成政府機構臃腫、膨脹,有可能是“閑著媳婦請保姆”(毛壽龍,2008)。還有學者表示,公務員只要不出大錯就不會被解職,端著“泥飯碗”的政府雇員干得再好,也不會對端“鐵飯碗”的政府公務員形成威脅,預期的“鲇魚效應”根本無從談起。
(二)聘任制
職位聘任是機關與所聘公務員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聘任合同,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一種任職方式。聘任制已在我國正式施行,但時間較短。在聘任制施行的過程中,它的正負效應也在不斷地被探討著。有人認為,公務員聘任制的出現,是對我國“官本位”意識的沖刷與弱化。實行聘任制有利于健全用人機制,增強公務員制度的生機與活力,滿足機關吸引和使用多樣化人才的需求,提高公務員隊伍的專業(yè)化水平。但是,聘任制人員在工作過程中無職無權,無法充分發(fā)揮作用;沒有完善的保障機制,有嚴重的后顧之憂,影響其積極性的發(fā)揮。同時,這種制度的應用范圍有限,在基層政府和事業(yè)單位難以推廣,加之聘任工作時間有限,可能會導致短期行為。
(三)外包制
外包本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一種方式,但這里的外包是指政府部門出資將原本設立在政府人事體制中的某些職位,如某些技術含量不是很高的或是日常性事務的工作通過政府采購或其他市場化、契約化的方式交給政府以外的個人或企業(yè)負責的一種制度。各地的做法盡管各有不同,但也有其共同的特點。第一,采用政府采購的方式,由財政支付費用,獲得企業(yè)或個人的服務;第二,只針對一些后勤保障、維護服務等工勤崗位,不涉及行政審批、財會、及行政執(zhí)法等崗位;第三,崗位人員享受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相關權益,但沒有正式編制,不屬于體制內人員。將政府某些工作外包,以使政府獲得更高效便利的服務,符合當今政府管理方式和職能轉變的要求,同時也有利于政府機構的精簡。但是,這種不是“招進來”而是“推出去”的工作運行方式,目前只在少數地方政府實行。當前,很多地區(qū)和單位的工勤崗位還有著對應的工勤編制,有的地區(qū)即使對編制進行了分類管理,但依然保留了工勤編制,只不過與行政或事業(yè)編制有所區(qū)別。清退人員并撤銷相應的編制,在推行過程中需要克服相當大的阻力。
(四)人才儲備制
2003年,內蒙古在全國率先提出并試點實施了面向基層、面向企業(yè)的新型人才儲備制。內蒙古實行的人才儲備制主要是指通過一定的組織行為、政策引導和市場配置手段,有目的地把事業(yè)急需的高素質人才聚集到發(fā)展的第一線,在使用中培養(yǎng)高層次后備人才。始于內蒙古的人才儲備制,著眼點是宏觀的人才資源的地區(qū)配置,目的是根據地區(qū)特點引入本地區(qū)需要的人才,有效防范人才流失危機。這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公務員體制的束縛,開辟了新的用人渠道和方式。但是,它并不是從改革原有人事行政制度的角度出發(fā),而是應對基層機關事業(yè)單位超編,大量低學歷、非專業(yè)的技術人員占據行政事業(yè)編制,無法補充急需的人才,而大學生就業(yè)困難的需要。在無編制的情況下招錄新人員,易造成龐大的編外人員,增加財政負擔,引起機構的臃腫。另外,這種人才制度由于招錄方式的原因,可能出現人員專業(yè)與招錄職位不符的情況,影響人才的工作積極性。
三、四種人事行政制度創(chuàng)新的比較與展望
以上四種人事制度的創(chuàng)新舉措,目的都是打破人才需求上的瓶頸,但都未能從根本上解決行政事業(yè)單位用人中的弊端,或者說這些制度實行時日尚短,還有待完善。
(一)雇員制實際作用有限,發(fā)展前景不容樂觀目前雇員制似乎已歸于沉寂。許多地方已經不再實行雇員制,《珠海市政府雇員試行辦法》也已于2008年5月27日廢止。雇員制實行之初,以其經濟適用性、進出機制的靈活性等正面效應獲得普遍認同,但在實行過程中,卻是“鲇魚效應”難得,“體制效應”易生。首先,雇用人員的原因不是因為絕對缺人,而是某些公務員無法勝任工作。在無法精簡人員的情況下,還要付高薪給雇員,反倒增加了政府資源消耗,提高了行政成本。其次,雇員雖然和公務員在同一個屋檐下,但他們之間不存在競爭關系,不僅不會造成“鲇魚效應”,反倒會引起公務員的消極怠工情緒。再次,雇員一般都有明確的任期,既缺乏明確的晉升路徑,也沒有相應的社會保障和發(fā)展前景,可以說充滿后顧之憂。因此,應從政府雇員的聘用、考核、晉升等環(huán)節(jié)入手,建立科學的標準和程序。
(二)聘任制存在發(fā)展困境,有待進一步完善聘任制是對雇員制的繼承和發(fā)展,是我國現行公務員制度的有益補充。聘任制似乎已將聘用人員納入公務員體制之中,在身份和薪酬方面彌補了雇員制的不足,但依然在激勵機制和保障機制方面存在難解的困境,使得“圍城效應”凸顯,即聘任制公務員都想轉變?yōu)闆]有任期限制、具有行政權力的公務員。公務員聘任制在制度方面存在硬傷,規(guī)模偏小,有待于進一步發(fā)展完善。
篇2
關鍵詞:證人制度;不足;反思
從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后的司法實踐來看,證人出庭作證問題是新的庭審方式在推行中罪突出、最難解決的問題之一。經過調查,全國三大訴訟法中90%的案件證人是不出庭的,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實際出庭作證的證人、鑒定人在全部提供證言、鑒定結論的證人、鑒定人中所占的比例一般不超過10%。即使在一些訴訟文明程度較高的地區(qū),證人、鑒定人出庭的比例也不高,有的甚至低于5%。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資料顯示,在向檢察機關舉報涉嫌犯罪的舉報人中,大約有70%的人不同程度遭到打擊報復或者變相打擊報復。以筆者所在的檢察院參與的案件有證人證言,而其中出庭作證的證人比例低于1%,且出庭作證的證人均有辯方申請出庭作證,檢方未申請一名證人出庭。
以上這些數據基本上可以反映出我國目前刑事訴訟中證人不出庭作證或證人出庭率極低的現狀,照此下去,法庭如何辨別證言的真?zhèn)??過度信賴法庭上證言筆錄的宣讀使得庭審質證作用難以發(fā)揮,嚴重損害了交叉詢問規(guī)則的合理運行,庭審流于形式化,刑事訴訟程序乃至結果正義受到質疑。這一令人擔憂的現象是與我國證人制度的相關規(guī)定不完善及對證人保護相關機制缺失相聯系的。
一、新刑訴法中證人保護制度的漏洞和不足
新刑訴法根據我國當前證人作證難、出庭難的情況,有針對性地對證人作證制度作出完善的規(guī)定,不得不說是我國證人保護制度的一大進步。但是,新刑訴法在證人保護方面,仍然存在著規(guī)定過于籠統(tǒng)、簡單,不便于實際操作,還需進一步細化等問題。
第一,保護具體職責及分工不明確。雖保護主體限制為公檢法三家,但究竟應由哪一個機關接受保護申請,哪一個機關具體實施保護措施,各機關在不同的訴訟階段承擔何職責法律均沒有明確規(guī)定。這種職責分工上的含混不清,使證人的安全無法得到切實有效的保障。
第二,保護程序不夠詳細。保護程序該如何啟動,何時啟動,何時結束,如何確定采取何種保護措施等均無詳細規(guī)定,這必會造成執(zhí)行操作中的不統(tǒng)一的尷尬。
第三,保護責任規(guī)定不夠具體。只規(guī)定了證人出庭作證應當給予的直接補助,未對證人因作證而受到人身傷害、財產損害或精神損害等是否應當得到補助及由何機關補助進行規(guī)定,無法從根本上解決證人后顧之憂。
二、證人出庭作證難的原因剖析
(一)證人保護制度不健全
我國的證人保護制度散見于我國的刑法、刑事訴訟法及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如《刑法》第307條、第308條,《刑訟法》第61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等,以上法律雖然從實體和程序上都做了關于保護證人的規(guī)定,但都是事后處罰性的規(guī)定,也就是說證人只有在實際已受到打擊報復后法律才會介入。這種事后處罰性保護,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證人保護制度。
(二)證人出庭作證補償制度缺失
我國沒有相應的證人出庭補償制度也是造成證人出庭率低的重要原因。證人出庭作證必然會花費額外的時間、精力和金錢,這種出庭成本如果得不到有效補償,勢必會影響證人出庭作證的積極性。
(三)強制證人出庭作證制度不明確
強制作證原則,是國際上普遍認可和實行的刑事訴訟原則。雖然我國刑訴法第60條規(guī)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負有作證的義務,但并未明確證人應當以出庭的方式作證以及證人不出庭應負的責任。而刑訴法第59條規(guī)定證人證言需要經過控辯雙方的質證,第190條卻又允許未到庭的證人以當庭宣讀證人證言的方式進行質證,這種前后矛盾的規(guī)定,使法官常以訴訟效率的考量,造成庭審中以書面證言代替證人出庭成為常態(tài)。
三、對證人出庭作證制度的完善建議
兩大法系都有關于證人出庭作證制度的規(guī)定,其完整的體系、精細的立法技術值得我國相關立法學習和借鑒。筆者以國內外有關證人出庭作證的主要制度為線索進行考察,汲取國外立法的精華,期望為證人出庭制度的完善盡綿薄之力。
(一)建議創(chuàng)設保護責任追究制度
美國法律規(guī)定“聯邦總檢察長應當為在州政府和聯邦政府有關有組織犯罪或其他暴力犯罪的司法程序中的證人或潛在的證人提供保護?!笨梢娫谧C人的保護上,美國法律明確了證人保護職權和責任主體為檢察長,保護范圍包括證人、證人的近親屬和與證人有密切聯系的人,保護的內容包括人身、財產、福利及良好的心理狀態(tài)和社會關系的調整。
筆者認為,《新刑訴法》規(guī)定的保護主體限定在“本人或者其近親屬”、保護內容限定于“人身安全”范圍明顯偏窄,保護責任機構也過于籠統(tǒng)。應當參照國外立法例,明確規(guī)定保護證人的職責主體,避免產生公、檢、法三機關相互推諉扯皮的現象。另外,應把保護的內容規(guī)定為人身傷害、財產損害兩部分。建議創(chuàng)設保護責任追究制度。證人保護措施的執(zhí)行情況必須接受監(jiān)督,對保護不利的相關責任人應當進行處理。
(二)證人保護程序的啟動
筆者認為,保護程序的啟動由證人及其親屬向公安機關偵查部門提出,報公安機關證人保護機構審核,證人保護機構認為需要實施保護的,應對保護措施、等級、期限提出初步意見,然后報檢察機關證人保護監(jiān)督機構批準,啟動保護程序。檢察機關審批決定后,填寫證人保護批準書,批準書應當注明保護措施、等級、期限等內容,交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三)確立全面、及時證人出庭補償機制
在證人出庭作證補償制度方面,對補償費用的支付主體大多數國家都規(guī)定應由國家負責開支。例如,《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第106條規(guī)定:“作為證人、被害人、鑒定人、專家、翻譯人員和見證人而被傳喚的人……保留其工作地點的平均工資。對于不是工人或職員的人,應當付給他們離開經常業(yè)務的報酬。”從上述立法模式看,都有補償標準和補償程序的規(guī)定。
筆者認為,我們應當確立全面、及時賠償原則。證人因作證而受到人身傷害、財產損害或精神損害等應當得到全面賠償。設立專項證人保護基金,對加害人無力賠償或者不能及時賠償的,經過一定審批手續(xù)后,用專項基金先行支付。對于誤工費,應當以當地平均日工資水平作為補償標準,生活費以當地人均生活費作為補償標準,交通費以實際支出為準。證人有權在出庭作證后十五日內憑有效證明請求法院予以補償;于經濟困難的證人,可于作證前五日內向法院申請預付作證經濟補償。
(四)建立健全強制證人出庭作證制度
強制證人出庭作證制度,是確保證人出庭作證的內在要求,也是各國立法的通例。德國《刑事訴訟法典》第51條規(guī)定:“依法傳喚而不到庭的證人要承擔由于應傳不到造成的費用。對他同時還要可出秩序罰款,不能交納罰款時易科秩序拘留?!?。
筆者認為,《新刑訴法》在強制證人作證制度設置方面,對于“正當理由”的表述較為模糊,對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形成的證人證言的效力沒有明確。應當規(guī)定,符合那些情形視為有正當理由:如證人在庭審期間死亡、患精神病且在短期內無法恢復或者息有嚴重疾病短期無法治愈從而不能出庭作證的;控辯雙方對證人證言無異議且同意證人不出庭的;案情比較簡單、事實清楚,且證人證言在其中不起主要證明作用的,法官在征求控辯雙方意見的基礎上裁定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還應進一步明確,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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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職業(yè)資格認證制度是勞動就業(yè)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以特殊形式的國家考試為核心,它是指按照國家制定的職業(yè)技能標準或任職資格條件,通過政府認定的考試或考核鑒定機構,對勞動者的技能水平或職業(yè)資格進行客觀公正、科學規(guī)范的評價和鑒定,對合格者予以從事特殊行業(yè)的資格。
根據《勞動法》《職業(yè)教育法》和《職業(yè)技能鑒定規(guī)定》和《文化行業(yè)特有工種職業(yè)技能鑒定實施辦法(試行)》(勞社部函【2002】3號)的精神,歷經五年的籌備工作,各省市依托省市內文化藝術研究機構,文化人才藝術服務中心和藝術高職院校建立文化行業(yè)特有工種職業(yè)技能鑒定站。
長期以來,文化行業(yè)并沒有嚴格限制只有專業(yè)人員才能進入到該行業(yè)。在不少社會組織中采取計劃經濟下的行政手段的推行,建立持證上崗,優(yōu)勝劣汰,規(guī)范混亂的文化市場,規(guī)范選人用人的不正之風。在某些文化單位內,存在從業(yè)人員結構不合理,進人隨意性很大,部分進入人員技能水平下滑的現象,一些素質不高、水平不夠的人也進入了各類文化機構、藝術團體。社會上不乏出現亂象,一些文化組織從業(yè)人員素質低下,節(jié)目質量低劣,一些商業(yè)選秀活動,歌手連五線譜都不認識,隨便搭個草臺班子就敢開演唱會,這些現象都是不正常的?!段幕袠I(yè)特有工種職業(yè)技能鑒定實施辦法(試行)》的出臺,可以避免和減少此類問題的出現,文化行業(yè)職業(yè)資格認證考試將會成為文化行業(yè)從業(yè)人員的準入證書。
一、文化行業(yè)職業(yè)資格考試內容介紹:
1、等級制度:國家職業(yè)資格證書分為五個等級,即分為初級(五級)、中級(四級)、高級(三級)、技師(二級)、高級技師(一級)共五個等級。
2、報考專業(yè):一、文學藝術工作人員如:劇作家、作曲家、曲藝演員、樂器演奏員、畫家、篆刻家等。二、新聞出版、文化工作人員如:圖書資料業(yè)務人員、考古工作者、文物鑒定和保管人員。三、工藝、美術品制作人員如:裝裱工等。共計三大類,32個類別的職業(yè)技能鑒定考核。
3、考試內容和形式:職業(yè)技能鑒定分為知識要求考試和操作技能考核兩部分。知識要求考試一般采用筆試,技能要求考核一般采用現場技能考核的方式進行。計分一般采用百分制,兩部分成績都在60分以上為合格,80分以上為良好,95分以上為優(yōu)秀。實施職業(yè)技能鑒定的主要內容包括:職業(yè)知識、操作技能和職業(yè)道德三個方面。這些內容是依據國家職業(yè)(技能)標準、職業(yè)技能鑒定規(guī)范(即考試大綱)和相應教材來確定的,并通過編制試卷來進行鑒定考核。
4、技能等級的考核和技職業(yè)技能鑒定的對象包括:(一)文化類職業(yè)學校或培訓班畢(結)業(yè)生。(二)列入文化行業(yè)特有工種(職業(yè))范圍的從業(yè)人員。(三)改變工種(職業(yè))、調換新崗位的人員。(四)其他必須經過技能鑒定方能上崗的人員。
考生通過相關考核之后,由人社部和文化部聯合頒發(fā)等級證書,證書全國通用,權威性高,實行統(tǒng)一編號,統(tǒng)一注冊,對從業(yè)人員職業(yè)能力水平的客觀評價,是單位錄用、聘用人員的主要依據。
二、以我市為例:
重慶市文化行業(yè)職業(yè)資格鑒定站設立在重慶市文化藝術研究院,是全國首獲批準的15個試點鑒定機構。開展民族樂器演奏員、藝術化妝師、書法師、音響調音員、講解員、錄音師、計算機樂譜制作師等專業(yè)28個鑒定考核工種??荚嚾巳阂詮氖挛幕袠I(yè)的社會自由職業(yè)者(占百分之六十),藝術類大專院校學生(占百分之四十)為主,通過文件傳達、報刊閱讀和重慶市文化行業(yè)人才信息網公布信息來獲得考試信息,來進行報名考試。以近年來我站組織開展6次文化行業(yè)技能鑒定考核工作的結果可以看出我國文化行業(yè)職業(yè)資格考試正在努力向國外先進發(fā)達國家職業(yè)資格考試:
1、注重實際工作能力的考核。
國家職業(yè)資格的評定注重的是結果而不是過程,依據《文化行業(yè)特有工種職業(yè)技能鑒定實施辦法(試行)》中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經文化類培訓班培訓并取得畢(結)業(yè)證書,或本人通過拜師學藝、自學達到初級技能水平的,可申報初級技能(國家職業(yè)資格五級)的鑒定??梢钥闯隹荚u機構對考生是否接受過正規(guī)的職業(yè)技術教育和培訓并無硬性要求,考核評定主要依據被評定者勝任實際工作的能力。一些從未進過職業(yè)教育機構,從未受過正規(guī)培訓的人,也照樣可以通過評定,獲得職業(yè)資格從事文化行業(yè)。
2、資格評定的開放性。
在國家職業(yè)資格的評定中,評定者和被評定者都知道評定所依據的具體標準。如果受培訓者尚未達到規(guī)定的標準,則他們可以繼續(xù)學習,一直到最終符合要求。因此,在國家職業(yè)資格的評定中,一次性考試中使用的“不合格”一詞由“尚未達到標準”一詞取代。這意味著,資格評定的大門始終是敞開的,以我市鑒定站工作為例,在組織考試之前兩三個月時間,就將各專業(yè)考試要求和評分要求以網絡方式公布于各個考試報名網站供考生知曉,以便考生提前準備和熟悉。在考核中,如前一次考核中有“尚未達到標準”的科目,可以提供機會繼續(xù)參加次年補考機會,只要受培訓者愿意,他們可以繼續(xù)接受資格評定直到最終取得某種職業(yè)資格。
3、對以往學習成果的認可。
國家職業(yè)資格的評定除了依據被評定者當前的學習成果、工作能力和表現外,還依據被評定者以往的學習成果。以我市鑒定站為例:2014年進行的國家職業(yè)資格考試藝術化妝師專業(yè)的考試中得以具體表現:從報名開始,在職業(yè)資格登記鑒定申請書中要求學校和相關工作證明機構對該考生的平時業(yè)務成績給出以往學習考核的一個評價分數,此成績在技能考核中具有參考作用??己藘热莸脑O定也考慮了藝術化妝師的就業(yè)方向主要是面向于影樓或影視劇化妝師身份的職業(yè)特點,要求考生在規(guī)定時間和條件完成兩個特定妝面的造型,在考核過程中,先由考生自我闡述對妝面的理解和設計想法,最后由評審提出修改意見和點評,打出相應分數??己宿k法讓職業(yè)教育內容和實際工作取得聯系,而專家評委的點評和建議使考生受益良多。從藝術化妝師的考核方法可以看出,職業(yè)技能考核方法也在發(fā)生轉變,在注重理論測試的同時,也強化對實踐能力的考察,強化全面考察應試者的職業(yè)能力。
三、思考和建議:
1、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
在我國,目前僅有1994年勞動部和人事部聯合的《職業(yè)資格證書規(guī)定》、1995年人事部頒發(fā)的《職業(yè)資格證書暫行辦法》中對職業(yè)資格證書制度給出了一般性表述,明確職業(yè)資格考試包括從業(yè)資格考試和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兩類。關于從業(yè)資格考試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è)教育法》中有相關表述,而各類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只是以一些法規(guī)政策為依據。相比之下,一衣帶水的鄰國,日本職業(yè)資格制度出現較早,例如,在醫(yī)療方面,1948年出臺了《醫(yī)師法》《保健師助產師護士法》和《牙科醫(yī)師法》,隨后又于1951年、1960年分別頒布《診療射線技師法》和《藥劑師法》,逐漸形成了系統(tǒng)的醫(yī)療資格制度體系;日本職業(yè)資格考試法律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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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常需進行修改和補充。在技能檢定方面,1958年《職業(yè)訓練法》最早出臺,隨后進行了補充和完善,1969年又頒布新的《職業(yè)訓練法》,并于1985年正式更名為《職業(yè)能力開發(fā)促進法》。隨著法律的修訂,其內容也不斷豐富完善。借鑒日本職業(yè)資格制度的做法,應加快立法進程,使文化行業(yè)職業(yè)資格考試真正形成系統(tǒng)的法律體系,成為行業(yè)就業(yè)規(guī)范性法律條文。
2、強化政府宏觀管理,鼓勵行業(yè)協會參與我國職業(yè)資格證書制度。
文化行業(yè)內職業(yè)資格制度發(fā)展過程中出現了“證出多門、證書過多”的現象,眾多證書模糊了文化行業(yè)從業(yè)者的視線,從而導致職業(yè)資格證書社會認可度的喪失。借鑒日本和韓國的做法,盡快出整的職業(yè)資格考試分類目錄,根據社會職業(yè)的變化,及時對認證職位進行調整和增補,以增強本行業(yè)職業(yè)資格考試的適用性。例如,在評價體系制定的過程中,雖然民間組織有所參與,但評審標準的制定權仍主要由政府部門掌握,他們往往只從自身利益出發(fā)考量標準體系的合理性,并沒有將企業(yè)等用人單位的需要納入其中。
3、考試內容科學化,考試形式多樣化。
目前,我國職業(yè)資格考試的內容大多聚焦于基礎知識和操作技能,對于法律和行業(yè)規(guī)范的涉獵較少。我國很多資格考試科目范圍較窄,考試內容僅限于本專業(yè),如執(zhí)業(yè)藥劑師考試只涉及藥學知識。我國應改革現行職業(yè)資格考試的內容和方法。在考試內容中增加法律和道德相關試題,并涉及相關專業(yè)領域知識;對于難度較高的考試分次進行,并提供可選的考試科目;筆試中加大主觀題成分,并增加口試等實踐考核方式。建議以經常性考查為主,把國家職業(yè)資格的評定大多在工作場所進行,工作場所評定中運用得最多的是經常性考查。在被評定者運用和展示自己能力的時候對他進行考查,這是最經濟、也是最自然的。與單憑一次考試得出的結論相比,根據長期經常性考查積累的材料作出的評定結論要客觀得多。經常性考查要求把在不同地點、由不同的評定者考查的材料累積起來,以便反映不同學習背景下的學習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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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關鍵詞】 閱讀障礙;K-ABC;認知;同時性加工;繼時性加工
doi:10.3969/j.issn.1000-6729.2009.02.007
中圖分類號:B844.1,R749.9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6729(2009)002-0108-04
Characteristics of Simultaneous Process and Sequential Process in Children with Reading Disorder
XU Gui-Feng, JING Jin@,JIN Yu, GUO Jia, YANG Wen-Han,LIU Gui-Hao
Department of Maternal and Children's Health, Sun Yat-Sen University, Guangzhou 510080
@ Corresponding author,Email:jingjin@mail.sysu.省略
【Abstract】 Objective:To explor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simultaneous process and sequential process in children with reading disorder (RD). Methods:Twenty two children with RD and 27 normal children were assessed with the Kaufman Assessment Battery for Children (K-ABC), and the data were analyzed. Results:RD group had significantly lower scores in sequential process,cognitive process and achievement[(105.6±10.2) vs. (115.0±10.9), (112.9±14.9) vs. (123.3±11.6), (112.6±13.2) vs. (127.7±7.2); P
【Key words】 reading disorder; Kaufman Assessment Battery for Children (K-ABC); cognition; simultaneous process; sequential process
閱讀障礙(Reading disorder, RD)通常指兒童在擁有正常智力、情感以及相應的教育及社會文化機會條件下,在文字閱讀和書寫方面長期出現的影響學業(yè)及日常生活的一系列困難狀態(tài)[1]。
根據計劃運作-注意-同時性加工-繼時性加工模型理論(Planning, Arousal, Simultaneous, Successive,PASS),大腦對信息的加工有同時性和繼時性之分[2]。繼時性加工(Sequential Processing)傾向依賴左腦半球功能,同時性加工(Simultaneous Processing)則傾向依賴右腦半球功能[3],文字符號的加工處理亦同樣如此[4]。Myklebust認為,言語型學習障礙可能源于左腦功能的某種失調[5],提示其繼時性加工功能也可能存在障礙[6-7]。但也有研究認為言語型閱讀障礙并不伴有繼時性加工功能障礙[8],對此仍存有爭議。英語為母語的RD兒童主要以語言短時記憶和語音方面的問題為主,故有音韻缺陷說[1]。漢語RD兒童的語言加工機制可能有別于國外,至少漢字的視覺加工有右腦功能的參與[9],他們的認知同時性加工和繼時性加工有否自身特點是個值得探索的問題。
考夫曼兒童成套評估測驗(Kaufman Assessment Battery for Children, K-ABC)是常用于測定被試同時性加工和繼時性加工能力的工具[10]。在反映認知過程和智力結構方面具有理想的效度,在國外多應用于臨床兒童心理評估,由于該量表的結構是根據流體智力(fluid intelligence)理論而建構,分量表又多屬非言語的表征方式,故較適于跨文化研究[6],且曾于國內小范圍做過研究,信效度良好[7]。鑒此,本研究采用內部修訂版K-ABC量表對一組RD兒童和與之匹配的正常兒童進行了測試分析,旨在探明RD兒童繼時性加工和同時性加工認知特點。測試不僅限于測題的特定內容,還側重于做出正確解答時所應用的信息加工過程。
1 對象和方法
1.1 對象
RD組:由經過精神病學診斷標準培訓的發(fā)育行為兒科專業(yè)醫(yī)師在兒童發(fā)育行為門診確診。共22例,其中男13例,女9例;年齡7~13歲平均(9.9±1.5)歲,2~6年級。入組標準:①國際疾病分類標準(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d, 10th, ICD-10)與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第三版(Chinese Criteria for Mental Diseases, 3th edition, CCMD-3)的共性條目;②兒童學習障礙篩查量表(The Pupil Rating Scale, PRS)[11] 的總得分
對照組:在發(fā)育行為兒科專業(yè)醫(yī)師的指導下,參考PRS得分、閱讀成績、IQ值、作業(yè)、考績、班主任和家長的評定以及行為篩查量表,在廣州市越秀區(qū)某小學2~6年級平均年齡(9.7±1.6)歲學生中選取健康正常兒童27人,與RD組兒童按照性別、年級及智力水平(IQ≥70,96.4±7.1)進行匹配(均P>0.05)。
1.2 工具
全套考夫曼兒童成套評估測驗[10] 由14個分測驗組成,本研究選用了適于7~13歲兒童的11個分測試,分成3個分量表:繼時性加工(包括手部動作、數字記憶、詞語順序)、同時性加工(完形測驗、三角拼圖、視覺類比推理、位置記憶)、習得度(算術、謎語、閱讀/編碼、閱讀/理解)。繼時性和同時性加工得分之和為認知加工得分。每答對一項記一分,誤答或沒有在標準時間內給出答案不計分。由專業(yè)人員按照指導手冊要求和施測程序進行一對一測試,測試需時一小時左右。
1.3 統(tǒng)計方法
數據運用Microsoft Excel和 SPSS12.0軟件進行數據錄入,進行兩獨立樣本t檢驗和相關分析。
2結果
2.1 兩組兒童K-ABC測驗評分比較
表1顯示:RD組在同時性加工、認知加工和習得度量表得分均低于對照組;在分測試上RD組的手部動作、完形測試、視覺類比推理、位置記憶、謎語和閱讀/理解得分低于對照組。
2.2 對照組繼時性加工、同時性加工與習得度的相關性
Pearson相關分析顯示:繼時性加工與習得度(r=0.69, P
3討論
3.1 關于K-ABC測驗
K-ABC自發(fā)表以來,相關研究[6, 10, 13]已證實了其有較佳的內容效度、預測效度以及并列效度。近年來,中國的部分學者對其進行了小范圍的適用研究[7, 12],信效度良好。選擇這個測試的優(yōu)點在于:第一,有較有影響力的理論基礎,即PASS理論;第二,由多種測試通道的任務組成,內容豐富多彩,且能測量到更多的信息;第三,測試任務具有趣味性,確保了其對兒童的吸引力;第四,根據流體智力理論建構,分量表又多屬非言語的表征方式,故較適于跨文化研究;第五,不僅考慮到認知過程的評估,亦兼顧到了被試已具備的習得程度。而其缺點主要在于,整個測試的操作時間稍長,需一個小時左右的時間,這就要求在測試的過程中讓兒童適當休息,以免因為疲倦影響測試結果。
3.2 關于測試結果
3.2.1 繼時性加工能力比較
K-ABC所反映的繼時性加工能力是個體以特定順序保持信息的技能,側重對刺激的系列和時間順序的感知[9],刺激的再現則通過視覺和聽覺呈現。這種能力在智力結構上屬于流體智力,是反映被試的基本能力,適合于作為不同文化背景者智力比較的基礎。本測試結果顯示,雖然RD組繼時性加工量表得分低于對照組,但差異無統(tǒng)計學意義(P>0.05)。兩組兒童在手部動作任務中的得分差異有統(tǒng)計學意義(P0.05)。手部動作是測試兒童保持動作序列的能力,它更依賴被試的視覺空間能力和心理旋轉能力。反映了RD兒童存在視空能力的欠缺,亦有空間鏡像能力的旋轉缺陷,容易混淆手背和手刀,這可能與他們在符號書寫上產生的鏡像反應類同[13-17],進而影響到對這類信息的繼時性加工。數字記憶和傳統(tǒng)智力測試的數字廣度復述一樣,隨著數字廣度遞增來檢驗被試的短時記憶,亦能夠反映被試的聽覺辨析能力。詞語順序測試是由主試讀出若干單詞(物體名稱),讓被試按測試順序指出黑影圖,其中部分測驗設置了顏色干擾項。兩組兒童在這兩個任務中的表現特點一致,隨著數字廣度增加,數字記憶通過率漸次降低;詞語順序任務中設置了顏色干擾的項目通過率明顯降低,且兩組的得分差異無統(tǒng)計學意義(P>0.05),提示RD兒童的工作記憶以及記憶廣度沒有顯著缺陷。
3.2.2 同時性加工能力比較
同時性加工能力指個體對片斷信息進行抽象、概括并進行整合的能力,側重對刺激的整體、完型和空間性的知覺[9],并與大腦皮層枕葉和頂葉的功能有關,涉及空間的、類比的和概括的能力[18]。本測試結果表明,RD組的同時性加工量表得分顯著低于對照組(P
3.2.3 RD兒童成就量表的結果分析
K-ABC成就量表主要測定被試在社會化過程中獲得的知識、技能,它主要反映的是通過掌握社會文化經驗而獲得的智力,即晶體智力(crystalized intelligence)成分,如詞匯概念、言語理解、常識等記憶儲存信息的能力,隨著年齡的增長保持相對穩(wěn)定[19]。本測試結果顯示RD組成就量表分低于對照組(P
3.3 小結
本研究結果顯示,RD兒童存在同時性和繼時性加工兩方面的認知功能缺陷,尤以同時性加工為甚,而且其視覺空間加工能力、視覺短期記憶能力、心理旋轉能力以及已獲得的知識技能亦低于正常兒童。但國外有研究[6, 9, 20] 則認為,閱讀障礙兒童的同時性加工能力并不存在缺陷,而繼時性加工能力卻低于正常。這可能是因為漢語語言加工機制本身不同于英語,也可能是樣本大小、入組標準等不同引起的,有待進一步研究。
此外,本研究突破了僅從音韻或(和)字形等方面尋找RD成因的研究慣性,為進一步的研究打下了基礎,并為K-ABC修訂版本的應用提供了參考。但以后的研究應該進一步擴大樣本量,并將各研究角度及方法進行整合,以期能更清楚地揭示兒童閱讀障礙的成因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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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關鍵詞:證人 潛在危險 保護 立法和司法
如今,我國正努力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大力提倡“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法治理念。一切案件的偵查、審判都在尋求案件事實,證據成為整個案件的關鍵。在我國,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義務。
《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證人要在法庭上經過控辯雙方詢問、質證,才能作為定案根據,因而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但現實卻是,案件事實的認定需要證人,而證人卻不愿出庭,這一矛盾日益突出。證人為何不愿作證?我國證人的保護制度是如何運轉的?筆者將針對我國有關刑事證人保護的制度加以論述。
一、我國證人保護制度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立法不夠明確具體。目前,我國法律中不乏對證人保護的條款,刑法、刑事訴訟法及憲法對此都有相關規(guī)定,《憲法》第41條第2款規(guī)定:“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刑事訴訟法》第49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997年刑法第307條規(guī)定:“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蔽覀兛梢钥闯鲆陨线@些規(guī)定過于籠統(tǒng),僅僅規(guī)定了公檢法三機關應當保護證人及其親屬的安全,但如何保護、由誰保護、從何時開始保護等等都沒有具體的規(guī)定,不夠明確具體。
2、對證人的保護具有滯后性。刑法中規(guī)定的妨害證人作證罪和打擊報復證人罪,其前提都是證人的合法權益遭到了侵害。這就意味著法律是證人為此付出慘痛代價后才給予保護的,此時的懲罰對證人本人來說是沒有實際意義的,也不能讓他們完全恢復至被侵害前的狀態(tài),受到的痛苦無法徹底消除。這種保護具有明顯的滯后性。筆者認為真正的保護措施應該在侵害事實沒有發(fā)生之前實施。
3、由于法律的規(guī)定過于籠統(tǒng),沒有明確的責任分工,而且沒有專門的證人保護機構,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不知如何保護證人、不知從何時開始保護,而且,三機關可能會出現互相推諉的情況,致使證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證人不愿出庭的原因分析
1、公民法律意識淡薄。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但許多人并不知道此項義務。有些人即使知道,也知道不作證不會有什么懲罰,所以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心態(tài)而拒絕作證。
2、恐懼心理,害怕自己或親屬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到侵害。這是證人不愿出庭的關鍵原因。刑事案件往往事關重大,證人及其近親屬很可能受到打擊報復。我國刑事知道中有“打擊報復證人罪”,不容置疑,這一規(guī)定對保護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有一定作用,但這些懲罰具有明顯的滯后性,這不能消除證人的后顧之憂。法律對證人沒有很好的保護措施,致使許多人作證之后遭到打擊報復,所以有些人就選擇逃避、拒絕出庭。
3、法律對拒不出庭的人沒有相應的制裁措施。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的司法解釋都明確規(guī)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但沒有規(guī)定拒不履行這一法定義務的人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使證人可以隨意的選擇出庭或不出庭。
4、對證人缺乏一定的經濟補償。雖然作證是公民的法定義務,但在這個物質經濟時代,沒有一定的利益驅動,很難使證人自愿出庭作證。證人出庭作證必然會影響自己的工作,也會因為出庭而花費一些相關的費用,如交通費、生活費、住宿費等。刑事訴訟理論界雖然認為應該給證人一定的經濟補償,但立法中卻沒有任何體現。在市場經濟體系下,證人選擇是否出庭,成了一個利益權衡的過程。趨利避害是人之天性,沒有一定的利益,而且還有一定的風險,證人拒絕作證自然就成了明智的選擇。
5、除以上主要原因外,還有其他原因,譬如:忙于工作、不愿進法庭、憐憫犯罪嫌疑人等等原因。
總之,筆者認為,證人不愿出庭主要還是出于恐懼心理,害怕遭
到打擊報復。究其原因,我國證人保護制度不夠完善、立法執(zhí)法蒼白無力,對證人缺乏有力的保護。構建證人保護制度迫在眉睫,我們應該借鑒國外立法,同時針對我國現狀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證人保護制度。
三、構建刑事證人保護制度的必要性
證據是準確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手段、是當事人維護合法權益的重要依據、是進行社會主義法制宣傳與教育的有效工具。在刑事訴訟中,證人證言有以下作用:能夠直接或間接證明案件有關事實,為調查、偵查提供線索,為進一步取得其他證據提供幫助;與被害人陳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辯解相比,證人證言客觀性較強,證明力較強。在司法實踐中,需要對證人證言進行質證,通過雙方當事人的質證來分清證人證言的真假。另外證人在法庭這樣一個神圣而莊嚴的場所作證,可以使其內心受到某種嚴肅的壓力,從而促使其說真話,基于此種理由證人必須出庭作證。
但我國的實際情況卻不容樂觀。我國證人出庭率非常低,是因為國民素質都不高嗎?當然不是。筆者看來,證人拒絕出庭的主要原因是我國證人保護制度不夠完善,證人及其親屬的財產權利、人身權利得不到保障。趨利避害是人之天性,證人出庭作證前,往往會從作證對案件的影響力、作證行為對自己的利弊等方面進行權衡,然后自由選擇是否出庭作證。由此,就形成了我國證人出庭率只有10%的現象。
如果證人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護,必然引起出庭率下降,使大量案件得不到公正審判,庭審書面化、形式化,最終不利于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破壞了社會秩序和損害了公共利益。筆者認為,要想根治這種現象,應從其根源上找出治理辦法,即找出如何保護證人的合法權益、使證人消除恐懼心理的措施。
四、構建我國刑事證人保護制度的建議
國外的證人保護制度非常成熟,美國、新加坡、德國等國家都有單獨的證人保護法。而我國現有的證人保護制度多是宣示性的規(guī)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實踐中實施的效果也不甚理想。在我國要完善證人保護制度,必須從其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等各個方面消除證人作證的后顧之憂,從法律上為證人的安全提供一個保障。根據我國現實司法實踐情況、借鑒國外的證人保護制度,為解決證人保護工作滯后、缺乏可操作性的司法難題,筆者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第一,保護對象確定化。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9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該條規(guī)定證人及其近親屬是我國法律明確保護的對象,只是對保護證人的范圍作了一個簡單的規(guī)定。在實踐中,保護的范圍過于狹隘,存在許多弊端。證人的保護不僅要保護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而且應該將對其財產安全的保護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行為人為打擊報復證人,可謂是無所不用其極,采用各種各樣的報復手段以達其泄憤之目的。有些行為人會直接對證人及其親屬采取人身傷害,或是綁架威脅,或是故意傷害等等手段,但更多的是對證人的財產予以毀壞。我國法律有對證人及其親屬的安全保障做出了明確規(guī)定,本文在此不再贅述,就以證人的財產權益加以說明。在我國這個市場經濟社會,一切都與經濟利益有關,我們應該做好保護證人財產的工作,確保其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安全,因此,筆者認為,我國法律應當進一步明確證人保護的對象。
第二,做好事前保護工作,同時完善事后保護。前文已提到,我國現行法律對證人的保護側重于事后保護。證人在遭到恐嚇、威脅、毆打之后才會得到保護,這種保護應當說沒有實質意義,因為證人的受到侵害已經成為事實,對行為人的懲罰也無法挽回證人所受的精神的、身體的、物質的傷害。筆者認為,我國立法應當明確規(guī)定,司法機關在審判之前應當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保護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預防他們的權益因作證而受到侵害。這些預防措施可以在基于我國國情的基礎上,借鑒國外的立法,如偵查階段對證人身份的保密、禁止被告方與證人單獨接觸、審判階段對證人采取特殊保護、審判結束后為關鍵性證人提供新的居住環(huán)境等等。
第三,明確規(guī)定保護證人的具體機關及保護措施。刑事訴訟法中只是簡單的規(guī)定了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有責任保護證人,但沒有規(guī)定具體的分工情況以致職責不明。在實踐中三機關出現了互相推諉、推脫責任的情況,最后誰也沒有盡到保護證人的義務。國外有些國家專門設立了證人保護機關。美國在司法部專門設立了證人安全處;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的廉政公署也成立了保護證人專組……筆者認為,我國應效仿國外通行的做法,設立專門的證人保護機構。根據我國現有的司法機構,司法資源相對比較缺乏,在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之內設立證人保護機構可能會加重這些司法機關的負擔,因此,筆者認為證人保護的專門機關因設在三機關之外,由中央財政統(tǒng)一支出管理,與三機關協調合作,負責三機關工作的中的證人保護工作。
第四,完善證人權利義務的規(guī)定?!缎淌略V訟法》第48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第98條“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應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這些法律均對證人享有的權利只字未提。難道證人作證就只享有義務而沒有權利嗎?顯然不應該這樣。在一切法律之中,公民的權利與義務都應該是對等的。筆者認為法律在規(guī)定證人義務的同時應該明確規(guī)定證人所享有的權利,如有權要求對其身份等個人信息的保密,有權要求獲得保護、乃至有權獲得一定經濟補償的權利等等。法律沒有賦予證人一些應有的權利,卻要求證人承擔保密案件進展、保密偵查情況等等義務,恐怕這也是致使證人不愿出庭的原因。
第五,對證人出庭所導致的經濟損失給予補償。缺乏經濟利益的驅動是證人拒絕出庭作證的重要原因之一。證人除承擔作證義務外,應當享有相應的權利,主要是證人費用問題,即經濟補償權利。刑事訴訟理論界主流都認為應該賦予證人經濟補償權,但是在我國立法中至今仍沒有任何體現。如今市場經濟的潮流與傳統(tǒng)道德觀念、義務助人思想發(fā)生著激烈碰撞,證人出庭作證不是為自己利益,應屬于公益性的,他們知道案情,良心上本著為受害人找回公道或為犯罪嫌疑人洗涮罪名的態(tài)度而出庭作證。其實這種行為已經是值得我們學習的了,但如果還讓證人自己承擔因作證而花費的費用,必然會有人不樂意。筆者認為,國家應當為證人承擔必要的費用,可以通過為證人上保險的方式,來保證人因作證受傷害所而獲得經濟救濟的可能性。
第六,對于應當出庭而拒不出庭的人予以懲罰。我國現行法律只規(guī)定知道案情的公民應當出庭作證,但對于不出庭的人卻沒有規(guī)定任何懲罰性措施,有些人就會鉆法律的空擋。筆者認為,法律應當對那些知道案情、應當出庭而不愿出庭的人予以懲罰。當然,要在確定此人知道案情的情況下,且要適度。
五、結語
司法制度比較健全的國家都非常重視對證人保護,都采取了切實可行的措施。而我國沒有確切的證人保護制度,也沒有專門的計劃和經費,完善證人保護制度迫在眉睫。刑事證人保護制度的設立是為了得到一個合理的訴訟結果,是保障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的制度,更是真正落實司法公正的基石。不論從國內立法、國外立法,還是從我國國情來看,都必須建立適合我國實際的證人保護制度。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底線,我們不能要求證人為作證而自愿損失工作、安全,甚至付出生命代價,我們相信在這種情況下證人拒絕出庭也是在道德允許范圍內的,因為他們用這種方式獲得的心靈慰藉的代價實在太大了,這樣的代價由證人個人承擔是不公平的,而應由政府為其安全提供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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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范欣珂,《我國證人保護制度的現狀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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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強化行政管理,推進政府機關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jiān)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告誡,是指行政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因故意或過失,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損害了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其行為尚未達到追究紀律責任,而對其進行勸誡、警告。
第四條實施行政告誡,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加強教育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違反本辦法所列行為情節(jié)嚴重,構成違紀的,依據有關規(guī)定追究紀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章行政告誡事項
第六條行政機關和組織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實施行政告誡:
(一)不嚴格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政府政策規(guī)定的;
(二)實行首問負責制的機關不遵守首問負責工作制度,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不認真執(zhí)行政務公開有關規(guī)定,不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工作事項的;
(四)無正當理由,累計2次未按公開承諾時限,辦結有關事項的;
(五)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漏辦、誤辦累計2次及以上的;
(六)因工作作風懶散,紀律松弛造成工作失誤或貽誤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
(七)執(zhí)行公務語言不文明、行為粗暴、態(tài)度蠻橫、作風武斷,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八)對行政效能投訴推諉、敷衍,不認真調查或不按規(guī)定時限辦結的;
(九)工作推諉、搪塞、扯皮,有故意刁難行為的;
(十)其他需要給予行政告誡的。
第七條行政機關和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其主要負責人實施行政告誡:
(一)未按規(guī)定建立崗位責任制、首問負責制、一次性告知制、AB角工作制、限時辦結制、公開承諾制、效能考評制和失職追究制等8項基本制度,或者未認真執(zhí)行、落實基本制度的;
(二)所屬工作人員工作效率低下、作風懶散、行為粗暴、紀律渙散,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對上級或有關部門轉交應當受理的行政效能投訴事項,不按規(guī)定時限辦結的;
(四)不配合或干擾對行政效能投訴事項的調查核實,給查處工作造成困難的;
(五)其他需要行政告誡的。
第八條受到行政告誡的工作人員,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1年內被行政告誡1次的,取消本年度評優(yōu)資格;
(二)1年內被行政告誡2次或歷年累計被行政告誡2次的,通報批評;
(三)歷年累計被行政告誡3次的,調離工作崗位。
第三章行政告誡權限
第九條實施行政告誡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實施。
第十條對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實施行政告誡,由行政監(jiān)察機關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行政監(jiān)察機關下達行政告誡決定。其中,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處理的,由有關機關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對本級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員實施行政告誡,由行政監(jiān)察機關直接作出行政告誡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其中,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處理的,由行政監(jiān)察機關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有關機關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二條對其他工作人員實施行政告誡,由其主管機關負責調查核實,作出處理決定。
第四章行政告誡程序
第十三條行政監(jiān)察機關或被投訴對象主管機關負責,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存在本辦法第六、七條所列行為的投訴。
第十四條受理機關收到投訴后,應當予以登記,并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處理。對需要調查核實的投訴問題,要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復雜的,經受理機關分管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調查核實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對投訴問題的調查核實,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經受理機關分管負責人同意,對投訴問題進行調查核實;
(二)調查核實投訴問題,應依法收集證據,全面客觀地了解情況,查清事實;
(三)調查核實認定的事實,應告知被投訴對象,聽取其陳述和申辯;
(四)調查核實工作結束后,應形成調查核實書面報告,向受理機關負責人報告。
第十六條受理機關應根據調查核實的事實情況,準確區(qū)分責任,領導成員集體討論作出相應的處理建議或處理決定。
第十七條受理機關應將給予行政告誡或者不予行政告誡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被投訴對象。
第十八條給予行政告誡應下達行政告誡決定書,行政告誡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條對行政告誡決定不服的,行政告誡對象應在收到行政告誡決定書后30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審;也可以直接向行政監(jiān)察機關申訴。受理機關在收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審決定,并給予書面答復。
申訴、復審期間,原決定繼續(xù)執(zhí)行,但受理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除外。
第二十條對實名投訴人,受理機關應當以適當方式告知其決定結果。投訴人對投訴處理不滿意的,可要求受理機關復查或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投訴。
第五章紀律
第二十一條被投訴人員應當配合調查核實工作。阻撓或干預調查核實工作的,受理機關可會同相關部門暫停其工作。
第二十二條行政告誡實行回避制度,參與行政告誡調查核實工作的人員與被投訴人、投訴人有血緣、親屬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實施調查核實關系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申請。
被投訴人和投訴人,有權向受理機關要求上述調查核實工作人員回避。
第二十三條受理機關、、,作出的調查核實結論與事實出現重大偏差的,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受理機關應當為投訴人保密。因泄密使投訴人遭到打擊報復的,應當按規(guī)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實施行政告誡,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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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隨著社會的發(fā)國家對中職學校越來越重視,中職教育得到了飛速的發(fā)展,在校生人數不斷增加,對學生的管理成為中職學校的難題。特別是當今面襯大部分90后的學生,管理是愈加困難。推行正副班主任管理制度,是對學生管理模式的一種探索。
一、推行正副班主任的背景
中等職業(yè)教育是在高中教育階段進行的職業(yè)教育,也包括一部分高中后職業(yè)培訓,其定位是在九年義務教育的基礎上培養(yǎng)數以億計的技能型人才和高素質勞動者。這種職業(yè)教育方向決定了我們對中職生生源挑選的寬松性,換句話說,中職學校對學生的基礎文化課要求較低,不考察中考分數,這種寬人口就決定了中職生普遍存在文化課基礎差,學習主動性不強,甚至是不想學的現象。學生的整體綜合素質不高,自我管理能力欠缺,自我約束能力較差,加之年齡普遍偏小,特別是90后的學生,表現得尤為突出。如何管理學生,規(guī)范學生行為值得我們每一個職業(yè)教育者深思。為了更好的管理好學生,重慶市機械高級技工學校在本學期開始試行正副班主任管理制度。
二、正副班主任管理制度的優(yōu)勢
(一)真正體現齊抓共管。所謂齊抓共管,意即共同參與,共同管理。面對大部分是剛剛初中畢業(yè)的學生,要把學生管理工作做得規(guī)范,就要做好學生的思想穩(wěn)定工作,僅僅依靠專職班主任是不夠的。實行正副班主任管理制度,就是齊抓共管的一種方式。
正班主任一般情況下所帶的班級、人數都比較多,所帶學生的層次也參差不齊,有初中畢業(yè)的,有高中畢業(yè)的,要把學生管理工作搞好,不僅需要學校各級領導在大政方面對學生管理工作作正確領導,具體的學生工作還是要由班主任來抓,但僅僅依靠正班主任是遠遠不夠的。實行正副班土任管理制度,讓學校專任教學老師或行政管理人員參與學生的管理工作,正好彌補了學生管理工作師資力量不足的欠缺。實行正副班主任制度,副班主任能及時全面地了解學生的動態(tài),更有利于開展自身的本職工作,達到真正的教書育人。副班主任參與學生管理,學校學生管理的師資隊伍得到壯大,使學生感受到管理他們的不僅僅是正班主任,而且還有其他老師的積極參與。
(二)正副班主任自身價值的提升。實行正副班主任管理制度,使大部分老師參與到學生管理中來,在大家共同管理學生過程中,可以使老師們相互學習,共同進步,取長補短,在學生實際管理中,不斷的總結經驗,讓各自的業(yè)務素質不斷增強,不斷的完善自己、發(fā)展自己,自身價值得到提升。譬如學校舉行迎新文藝匯演等一系列節(jié)目,讓副班主任參與其中來,一方面,彌補正班主任不擅長文藝方面的知識,使正班主任在這方面有一定的經驗收獲;另一方面,拉近了副班主任與學生的距離,無形中增強了班級凝聚力。 三、正副班主任管理制度的憂慮
(一)對正副班主任管理制度的優(yōu)勢過于樂觀。正副班主任體現了齊抓共管,但齊抓共管不能僅僅停留在表面,而是要具體落到實處。一味的強調齊抓共管,可能會出現齊抓但不共管的局面。擁有兩個指揮家的樂隊不會形成競爭力,擁有兩個決策者的軍隊不會形成戰(zhàn)斗力,同樣學生管理如果不根據實際情況,可能出現大家都在管,但門不對路,路難對門;同時過多的強調齊抓共管容易產生推誘扯皮的現象。一件工作無人主導,一件事情無人牽頭,一件任務無人擔當,總是進行分解再分解,攤派再攤派。因此對學生管理首先需要正副班主任形成合力,統(tǒng)一思想,口徑一致。同時需要分清正副班主任的職責,正副班主任的職責各有側重,正班主任發(fā)揮經驗豐富之長,宏觀上把握班級工作的思路,對管理進行全程控制,重大活動決策,具體工作操作指導和把關。副班主任思維活躍,容易與學生生打成一片,協助正班主任對學生的管理。
(二)正班主任過于依賴副班主任。實行正副班主任的管理制度,壯大了學生管理師資隊伍,無疑有利于學生的管理。從某種意義上說,副班主任減輕了正班主任的工作壓力,為正班主任分擔了部分工作。但過于依賴副班主任來加強學生管理是不行的,副班主任畢竟有自己的本職工作,是協助正班主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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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刑事被害人 附帶民事訴訟 國家救助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從原來的225條增加到290條,新法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了總則,這是2004年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后,第一次明確地將保障人權的規(guī)定寫入部門法。新刑訴法“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表現之一是在附帶民事訴訟一章中增加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財產保全制度和訴訟全程加強調解工作。以前的附帶民事訴訟制度都是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guī)定,新刑訴法構建新的、獨立的、有特色的附帶民事訴訟制度有助于更好地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但是附帶民事訴訟判決的執(zhí)行困境,使我國的的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形同虛設。
一、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的必要性
《法制日報》報道,甘肅、寧夏審理的殺人、傷害等重特大刑事案件賠償率不足10%;廣州市兩級法院近3年來的附帶民事賠償執(zhí)行案件絕大部分以終止或中止的形式結案。 目前,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空判”的普遍存在絕不是危言聳聽,筆者近期的一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使筆者更加強烈的體會到我國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的緊迫性。
被告人郭某與死者宋某因相互敬酒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爭吵宋某被捅傷導致死。法院經審理判決郭某賠償宋某親屬186897元。后因郭某未主動履行筆者申請強制執(zhí)行。在執(zhí)行過程中,筆者了解到被告人確實沒有履行能力:一家四口皆以種地為生,父親患病需要常年花錢治療。母親和弟弟在家務農,郭某是家里的全部收入來源,其根本難以負擔賠償款。反觀死者宋某,自幼失母,與父親相依為命,其父親患有多種慢性病,因生活拮據不敢住院,只能每天自己吃藥緩解病情。每年種地的7000元收入連醫(yī)藥費都不夠,作為家里唯一的收入來源,被害人的死亡使其父親的生活陷入絕境,郭某的賠償對于宋某親屬來說是一筆救命錢。
筆者的案件只是附帶民事訴訟判決的執(zhí)行難問題的冰山一角。馬加爵殺人案、楊新海流竄殺人案、邱興華殺人案等暴力犯罪的受害人幾乎沒有一個獲得過被告人的賠償,有的家庭因為遭受侵犯而一夜致貧,嚴峻的社會現實急切呼喚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以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的安定和諧。
二、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的可行性
被害人及其家庭因遭受犯罪行為侵犯生活陷入困境,當犯罪人無法賠償時就應當有第三方承擔起救助義務。我國《憲法》規(guī)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當公民的生存權受到侵害時,國家理應承擔起保障公民人權的責任。國家責任理論要求國家主動承擔起救助刑事被害人的義務。
國家責任的核心內容就是由于國家未能充分盡到抑制犯罪的義務和對國民的保護義務,因此要承擔對刑事被害人的救助責任。首先,國家負有保護國民的人權的法定義務。我國《憲法》規(guī)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生存權是人權最基本的內容,沒有生存權其他一切權利都無從談起。因此,保護公民的基本生產生活是國家當然的法律責任。其次,當公民的生存權得不到保障時,國家有義務采取保障公民人權的措施。我國《憲法》規(guī)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fā)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yī)療衛(wèi)生事業(yè)。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fā)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根據國家根本法的基本理論,如果刑事被害人或其家屬因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無法從加害人處獲得賠償,也無法通過其他途徑獲得救濟,而導致自己或親屬的生活陷入困境,國家理應承擔起對刑事被害人的救助義務。第三,從國際性法律文件看,對刑事被害人進行國家救助是一國應承擔的國際義務。《被害人人權宣言》第12條規(guī)定:當無法從罪犯或其他來源得到充分的補償時,會員國應設法提供金錢上的補償?!缎浴?3條規(guī)定:應鼓勵設立、加強和擴大向受害者提供補償的國家基金的作法。目前,我國已簽署了該《宣言》,更應當制定并執(zhí)行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
三、我國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的發(fā)展現狀
(一)地方立法的嘗試
針對附帶民事案件執(zhí)行難的問題,我國各地區(qū)法院開展了廣泛實踐,其中代表性的有:(1)山東省淄博市在2004年首創(chuàng)了全國刑事被害人經濟困難救助制度;(2)2006年6月2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聯合市民政局推出《解決執(zhí)行難案件中困難人員生活救助問題的意見》,對于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中,符合城市及或農村低保待遇的北京市民可以申請各區(qū)縣民政部門可按照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臨時救助政策給予救助;(3)2007年11月1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刑事被害人困難救助條例》獲得通過,這是我國首部以地方性法規(guī)的形式對刑事被害人進行司法救助;(4)2009年4月29日江蘇省無錫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無錫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條例》,這是全國首創(chuàng)的地方性法規(guī)。
(二)地方立法的不足
我國部分地區(qū)已經建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對于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是一種進步,但是現有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仍然存在明顯的缺陷:
首先,缺乏統(tǒng)一的規(guī)范被害人救助行為的法律依據。雖然我國各地區(qū)都針對其具體情況制定了相關的 地方性法規(guī)和規(guī)章,但是其執(zhí)行標準的差異導致在具體案件的執(zhí)行過程中出現了“同命不同價”的現象。比如,率先試點的淄博市規(guī)定:接受救助的對象是犯罪發(fā)生在淄博境內,政法機關對刑事加害人的處理程序合法、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的案件的刑事被害人本人及受養(yǎng)人,需要花費巨額醫(yī)療費用,而本人又無力支付等7個條件之一方可申請。北京市要求:具有本市正式戶口,因人民法院在履行執(zhí)行程序時涉及……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中,依法查明被執(zhí)行人確無或暫無履行法律義務的能力,而申請人生活困難、需要給予救助的人員。出臺首個地方性法規(guī)的無錫市要求申請救助必須同時符合五個條件。對比上述三地的做法,我們可以看出對于同一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三地的受害人可能得到三種不同的救助結果。針對這一情況我國立法及司法機關必須從社會公平正義的大局出發(fā),制定全國統(tǒng)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標準,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其次,申請救助的程序繁瑣。任何法律制度不僅要被實現,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申請救助的程序設定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利益的實現也要講求效率。但是我國部分地區(qū)的救助程序存在繁瑣、效率低下的問題。比如,淄博市的做法是判決作出后,若被害人家屬得不到任何賠償,其方可向法院申請,法院審核通過后由政法委向政府財政部門協調救助金的發(fā)放。整個救助程序沒有對各部門的工作時間作出相應的規(guī)定。結果是,正義雖然得到了維護,但是遲到的正義乃是非正義。因此,在制定統(tǒng)一的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同時,還應該對各部門的工作期限進行規(guī)范。
再次,救助金的來源比較單一。我國已經建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地區(qū)救濟金主要靠政府撥款,資金來源的單一導致救助金額普遍偏低,有的地區(qū)救助金額甚至低于城鎮(zhèn)低保水平。比如,淄博市救助資金主要來源于市財政撥款。筆者認為,我國無需完全依靠國家財政撥款,國家財政的90%主要來源于納稅人繳納的稅款,由財政撥款解決被害人的實際困難,無異于讓國家為犯罪行為買單,加重了國家財政的負擔。
最后,法律援助中心的職能沒有充分發(fā)揮。我國大部分地區(qū)主要靠法院、政法委、財政部門互相協調解決被害人的救助問題。在司法實踐中,申請國家救助的被害人基本都是經濟困難的家庭,在訴訟過程中大部分被害人都會通過申請法律援助來維權,法律援助中心對被害人的家庭經濟狀況、案件的具體情況已經有全面的了解。而且法院作為審判機關,代替被害人申請國家補償與其職能相悖。筆者認為我國建立被害人救助制度應該充分發(fā)揮法律援助中心的作用。
四、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的構想
最高人民法院在部署2007年人民法院工作時就已提出了“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 ,2009-2011年,我國司法機關共向25996名刑事被害人發(fā)放救助金3.5億余元人民幣,提供法律援助11593件 。由此可見,我國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體系已經成熟。從保證刑事訴訟法的完整性和對被害人救助的有效性角度出發(fā),我國應在借鑒各地區(qū)現有規(guī)范的基礎上,制定單一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法規(guī),并從以下幾方面對我國的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進行完善:
首先,統(tǒng)一救助對象及范圍。我國作為一個人口眾多的發(fā)展中大國,救助對象不可過寬,其內涵和外延必須有明確的規(guī)定。筆者認為,刑事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方可申請國家救助:(1)因故意傷害(致死)、故意殺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搶劫、、綁架等嚴重暴力犯罪造成死亡或傷殘,無法通過訴訟及時獲得賠償,家庭生活陷入嚴重困難的;(2)因犯罪行為致傷、致殘急需救治,而加害人無力賠償或賠償數額明顯低于治療需要支出的費用,本人又無力支付的;(3)因遭受犯罪行為喪失勞動能力,不能維持基本生活的,且無法從其他途徑獲得經濟來源;(4)與被害人共同生活或者以其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近親屬,因其遭受犯罪行為沒有得到及時賠償,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
其次,簡化申請救助手續(xù),嚴格審查項目。鑒于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不斷成熟,而且大部分經濟困難的刑事被害人都申請了法律援助,對于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可以由司法局下設的法律援助中心負責具體實施。筆者認為,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首先應建立由政法委牽頭,法院、司法局及財政部門有關人員參加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委員會。政法委具有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職能,負責協調各部門的分歧或異議。在法院作出判決后,當事人可在判決生效后兩年內隨時提出救助申請,由救助委員會審查并決定是否救助,然后移交法律援助中心具體實施。必要時,被害人救助委員會可以舉行聽證會,審查證據的真?zhèn)?對存疑證據應當進行調查核實,然后做作出是否救助的決定。
篇9
關鍵詞 刑事證人 保護 現狀 完善
中圖分類號:D925.2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400/ki.kjdkz.2015.05.064
Analysis and Improvement of the Status of Criminal
Witness Protection System
YUAN Qun
(Department of Law, Hu'nan Police Academy, Changsha, Hu'nan 410138)
Abstract The new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to further clarify and improve the appearance of witnesses system, and added content witness protection, has made some progress in terms of the protection system for the protection of witnesses, but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witnesses fear retaliation, the phenomenon is not high court still prevalent. Appear in Court in criminal litigation has become now the most important issue. To solve this problem, there is no clear division of responsibilities protection authorities, criminal witness protection measures are incomplete and criminal witnesses economic compensation system is imperfect, flawed and needs to protect organs from clear division of responsibilities, supplement for our criminal witness protection system several aspects of the criminal witness protection measures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effective criminal content witness economic compensation system and so on China's criminal witness protection system to be gradually improved.
Key words criminal witness; protection; status; improvement
刑事證人保護制度,是指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國家為依法履行作證義務的證人本人及其相關人員采取一定保護措施保護其人身、財產等安全的制度。2013年1月1日實施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進一步明確、完善了證人出庭制度,并且新增了證人保護方面的內容,但是要落實對證人保護、救濟的保障,還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對其進行完善。
1 完善刑事證人保護制度的意義
2014年8月21號,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張帆等五名被告人故意殺人、利用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一案做出一審判決,兩名主犯被判死刑,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招遠血案開庭日,目擊證人沒有一個出庭。刑事案件證人出庭率低,證人不愿意出庭一直是我國刑事司法工作中存在的的弊病,直接影響刑事案件的質證質量。證人之所以不愿意出庭作證,有多方面的原因,但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刑事證人保護制度的不完善,法律對證人的保護不力,導致證人作證擔負的風險大,證人害怕打擊報復。因此,刑訴法修正案實施后,結合我國司法實踐,從刑事證人保護的主體、證人保護的對象以及證人保護的程序等方面完善我國的刑事證人保護制度具有重要意義:首先,保護證人是保護司法公正的客觀需求。法律之所以能夠準確適用,正當程序是基礎,是確保法律準確適用的常規(guī)機制。①在審理刑事案件中,證人不出庭作證,出庭率低,易導致片面,質證乏力,影響到實體認定。刑事證人保護制度的完善對于提高證人出庭率,進而提高刑事指控的成功率,推進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其次,證人保護制度反映了個體權利保障的現實需求。證人保護是維護證人合法權利的必然要求,是防止證人在刑事訴訟中受到傷害的必要手段。保護證人出庭作證,不僅是一種制度需求,更是法治社會尊重個體權利的應有之義。每個人都是潛在的證人,保護證人,也是保護自身。構建一套切實有效地保護證人及其親屬安全的法律規(guī)制是社會一般正義的必然要求。
2 我國的刑事證人保護制度現狀
新刑事訴訟法明確規(guī)定了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主要從五個方面完善了證人保護制度,包括明確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犯罪等案件,存在人身危險的,應當采取證人保護措施;將保護對象從證人擴大到證人、鑒定人和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明確了證人保護的措施,如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增加了證人保護的請求權;增加有關單位和個人的配合義務。但是,新刑事訴訟法在證人保護方面,仍然存在著規(guī)定過于籠統(tǒng)、原則,不便于實際操作,還需進一步完善。
2.1 保護機關責任分工不明確
新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公、檢、法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對證人進行分訴訟階段保護,但是并沒有具體規(guī)定三個機關在刑事實踐中應該怎樣分工協作,部門和部門之間職責規(guī)定過于寬泛,沒有明確的責任分工。如果沒有很好的銜接或者銜接不暢,及其容易導致證人保護出現空白,甚至落空,不能夠起到保護證人的作用。雖然,新刑事訴訟法同時也明確規(guī)定了證人有權利向三個機關的任何一機關申請法律的保護,但并沒有具體規(guī)定申請應該符合一個什么樣的條件、具體由哪個機關承擔相應的職責。這些籠統(tǒng)的規(guī)定可能導致刑事證人保護制度在刑事司法實踐中難以得到有效的實施。另外,三大機關都有義務對證人加以保護,法律卻未明確規(guī)定由哪一個機構對刑事證人保護的程序實施進行監(jiān)督,對侵犯證人及其相關人員權利的行為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梢钥紤]在立法中增設保護證人失職罪,并將相應的法律后果在條文中予以明確規(guī)定。②
2.2 刑事證人保護措施內容不完整
保護措施直接關系到證人保護的效果,在保護措施方面,目前立法只是對可采納的保護措施進行列舉,并沒有劃分各種措施的性質和適用的階段。使刑事司法實踐中適用保護措施沒有針對性。另外,刑事證人保護措施內容還不夠完整,一些必要的保護措施沒有納入保護體系。例如貼身保護制度、短期安置制度、為證人提供心理輔導和證人回訪制度等特殊的保護措施都沒有體現。
2.3 刑事證人作證經濟補償制度不完善
新刑事訴訟法首次規(guī)定了證人作證的補償制度:“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yè)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這體現了立法的進步,但是也存在不完善之處。首先,未明確規(guī)定對于因作證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應當如何補償,例如證人因提供證言受到打擊、報復而遭受的財產損失。其次,籠統(tǒng)地規(guī)定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保障并不能保證經濟補償能落實到位,尤其是一些財政緊張的經濟欠發(fā)達地區(qū)。最后,對于證人經濟補償不到位或者經濟補償權遭到侵犯時缺乏相應的救濟程序。
3 我國的刑事證人保護制度之完善
3.1 明確保護機關責任分工
目前一些學者主張應建立專門的證人保護機構,設立一個證人保護中心,專門負責證人保護工作。筆者認為在當前經費和人員都不足的情況下,設立專門的證人保護機構難以實現,在現有機構、人員不變動的前提下,因公安機關具有行政機關的能動性、靈活性、高效性等特點,具有證人保護實施機構的優(yōu)勢,可以由公安機關作為證人保護實施機構,③具體由公安機關內部負責刑事偵查的機構實施,由熟悉情況的被保護人員居住地派出所協助執(zhí)行。檢察機關應當擔負對刑事證人保護的實施工作的監(jiān)督職能,證人及其有關人員如果認為保護實施機構有錯誤或保護不力,可以向實施機構所在地檢察院申訴,保護證人失職時應該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也應當在立法中明確。
3.2 刑事證人保護措施內容的完善
保護措施按性質可以分為一般性保護措施和特殊性保護措施。根據證人面臨威脅程度的不同,在適用的保護措施的性質上和保護力度上應當進行區(qū)分。還可以將保護措施進行分級,根據案件證人面臨的風險情況,適用不同等級的保護措施和配備保護人員。同時應當將一些必要特殊保護措施納入保護體系。例如貼身保護制度、短期安置制度、為證人提供心理輔導和證人回訪制度等特殊的保護措施,以更有效地實現對證人的保護。對一些重大的刑事案件,還應當制定詳細的保護方案和計劃,并經過監(jiān)督機構審查,方可實施。
3.3 建立有效的證人經濟補償制度
建立形之有效的經濟補償保障制度,完善我國證人經濟補償制度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首先應當明確規(guī)定對于因作證所造成的財產損失進行補償。當刑事證人的個人合法權益因為作證而受到損害時,應當得到國家的補償。④證人因作證行為而遭受打擊報復,因此而造成的財產損失,行為人無力賠償損失時,國家應對證人的損失予以補償。其次,在經濟補償資金保障方面,應當由中央財政統(tǒng)一專門撥款,建立專項的證人保護基金,做到??顚S?。⑤也可以通過向社會募集的方式補充證人保護基金。由檢察院對保護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最后,建立證人經濟補償救濟程序,在證人經濟補償不到位或者經濟補償權遭到侵犯時,其有權利向原作出決定機關申請復核,并向上一級證人保障機構申請復議。還可以向作為經濟補償制度實施監(jiān)督的檢察機關提出申訴。
基金項目:湖南省教育廳科學研究項目《刑訴法修正案實施后刑事證人保護制度構建研究》;湖南警察學院科研項目《刑事訴訟證人制度之完善》
注釋
① 袁群,黎亞薇.程序文化的意義[J].湖南警察學院學報,2011(12):91.
② 李艷.論我國刑事訴訟中證人保護制度的完善[J].宿州學院學報,2013(3):40.
③ 何家弘.證人制度研究[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185.
篇10
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在推動國家各種技術法規(guī)和標準的貫徹、規(guī)范市場經濟秩序、打擊假冒偽劣行為、促進產品的質量管理水平和保護消費者權益等方面,具有其他工作不可替代的作用和優(yōu)勢,而完善的產品認證制度離不開完善的監(jiān)督機制保護。
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CCC 認證) 作為中國的合格評定制度,是基于中國產業(yè)結構尚不發(fā)達,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需要提高的情況下發(fā)展起來的,因而采取有效的市場監(jiān)管措施保證投放中國市場的產品質量安全,對保護消費者安全、促進企業(yè)發(fā)展是十分必要的。而歐盟CE 指令是歐盟針對歐洲分散的特殊狀況,為了形成統(tǒng)一市場,統(tǒng)一市場準入與監(jiān)管而制定的合格評定模式,經過多年的發(fā)展和完善,為了保證投放市場的產品完全符合CE 指令的基本要求,市場監(jiān)督已成為歐盟法律框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本文旨在解讀和討論中國強制性認證制度與歐盟CE指令市場監(jiān)管行為及二者異同,在歐盟CE 指令進行市場監(jiān)管先進經驗的基礎上,立足中國國情,對如何規(guī)范和完善我國的CCC 認證制度的市場監(jiān)管進行了一些思考。
2 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CCC)與
歐盟CE 指令簡介
2.1 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CCC)
我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為基礎建立的,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中正式給予法制化。其目的旨在保護國家安全,防止欺詐行為,保護人體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huán)境。
強制性產品認證涉及的產品范圍為涉及人體健康、動植物生命安全、公共安全和國家安全的產品,目前中國CCC 認證制度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產品,包括汽車摩托車及其零部件、低壓電器設備、家電、消防及安防設備、建材產品、玩具、農機產品等。
實施CCC 制度的認證機構和檢測機構及檢查機構由國家認證認可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CNCA)負責指定,指定承擔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的機構也都是在中國境內注冊的法律實體。截止目前指定的認證機構共15 家,指定實驗室167 家,指定的實施機構(認證機構、實驗室)均為中國國營企業(yè)或國有事業(yè)單位(也有極少數機構在得到指定之后改制為股份制企業(yè)或民營企業(yè)),指定的機構在CNCA 授權的業(yè)務范圍內開展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
2.2 歐盟CE 指令
CE 是英語Conformity With European的簡稱,是歐盟法律對產品提出的一種強制性安全合格標志,CE標志不是質量認證標志,它僅代表加貼標志的產品完成了規(guī)定的合格評定程序,符合歐盟指令的要求, 因而CE 標志制度是歐盟的產品準入制度。相比中國CCC 強制性認證制度是以政府為主導的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歐盟的CE 標志制度則是由條約、指令、成員國為保障指令得以實施的法律措施等組成的強制市場準入制度。
歐盟CE 指令適用的產品領域包括低壓設備、簡單壓力容器、玩具、建筑產品、機械、無線電及電信終端設備、船用設備、醫(yī)療器械、燃氣器具、載人索道設備等,目前已發(fā)展至30 多個類別。針對絕大部分的消費品以及工業(yè)品,歐盟都要求實行CE 指令體系。指令規(guī)定的產品絕大多數必須加貼CE 標志,只有當產品符合所有相關指令的規(guī)定并且依據所有相關指令進行合格評定后,產品才能投放市場或交付使用。
CE 指令的指定機構與中國CCC 認證制度基本一致,兩者均為通過各自認可體系認可的第三方機構承擔合格評定活動。CE 指令的第三方機構既包括了認證機構也包括了測試機構,而中國的CCC 指定機構通常明確區(qū)分了認證機構和檢測機構。CE 指令雖然不是認證制度,但歐洲理事會決議93/465/EEC《關于合格評定各階段程序及加貼和使用旨在用于技術協調指令的CE 合格標志的規(guī)則》為新方法指令中的合格評定制訂了指南和詳細程序,通過引入模塊化的合格評定方法對不同危險程度的產品進行區(qū)別對待。
3 CCC 認證與歐盟CE 指令市場監(jiān)管差異性研究
由于整體監(jiān)管框架的不同,歐盟CE 指令在市場監(jiān)管方面與我國存在很大的不同,本文將從三個方面對二者的異同進行闡述:
3.1 實施監(jiān)管的主體及作用:
3.1.1CCC 實施監(jiān)管主體及作用
自中國于2002 年5 月1 日全面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以來,國家認監(jiān)委以完善工作、解決問題、加強監(jiān)管、提高認證有效性為主要目的,陸續(xù)法規(guī)、規(guī)章及規(guī)范性文件,形成了比較完善的強制性產品認證法律法規(guī)體系,尤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的公布,明確了強制性產品認證國家監(jiān)管的地位。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guī)定》、《強制性產品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和實驗室管理辦法》以及國家認監(jiān)委有關規(guī)范性文件均對承擔強制性產品認證任務的認證機構、檢測機構、檢查機構以及檢查人員等提出了明確的管理與技術、法律責任的要求,由國家認監(jiān)委負責全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的組織實施、監(jiān)督管理和綜合協調。主要包括組織查處認證違法行為,對重大認證違法案件進行督辦和業(yè)務指導;實施停業(yè)整頓、撤銷指定或者撤銷批準文件等處罰。
國家認監(jiān)委不參與CCC 認證的具體事務性工作,由地方認證監(jiān)管部門依法負責組織協調所轄區(qū)域內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執(zhí)法查處/工作,負責CCC認證行政執(zhí)法工作。
3.1.2 歐盟實施監(jiān)管主體及作用
歐盟實施市場監(jiān)管的主要依據文件為安全保護條款程序。歐盟委員會利用這類條款分析和判斷限制貼有CE 標志產品自由流通的國家的法規(guī)措施是否合理。針對產品的安全問題,歐盟制定了《產品責任指令》(85/374/EEC)和《一般產品安全指令》(2001/95/EC),在協調標準(由歐洲標準化組織受歐盟委員會委托制訂的歐洲標準)的情況下,這些為在歐盟范圍內評估與產品相關的風險提供了共同基礎。
為了保證市場監(jiān)督運作的公正性,市場監(jiān)督工作必須由各成員國政府主管當局負責,如質量監(jiān)督部門、海關、安全監(jiān)督部門等。市場監(jiān)督機構應當保證其獨立、公正、無偏見,必要時應當遵守保密原則,為了保護商業(yè)秘密或者根據國家立法保護個人資料。并建立適當的程序,包括:跟進投訴報告有關產品所帶來的風險問題;監(jiān)測事故及引起健康危害的產品;核實是否已采取糾正措施;跟進有關的科學和技術知識并落實安全問題。各成員國市場監(jiān)管機關其市場監(jiān)督的能力只限于每個成員國司法轄區(qū)內,成員國應告知委員會,他們的市場監(jiān)督機構和各自的職權范圍,委員會將信息傳遞到其他成員國。
但由于各成員國之間在國家層面上采納法律、標準的方式和管理體制的差異,故市場監(jiān)督的組織架構不盡相同,而且其監(jiān)督機關使用不同的方式、方法和實際做法均不盡相同。為使市場監(jiān)管工作更加有效地運作,這就特別要求在國家監(jiān)督機構之間要建立適當的溝通和市場監(jiān)督機構之間的協調機制,以確保歐盟內的保護水平相同。國家行政部門之間的合作通常是以工作組的方式進行的。因市場監(jiān)督涉及所有新方法指令中所適用的條款,工作組根據新方法指令成立。
3.2 對市場機構的監(jiān)管
3.2.1CCC 對市場機構的監(jiān)管
為進一步規(guī)范認證行為,維護認證認可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國家認監(jiān)委構建了比較完善的CCC 認證監(jiān)管體系,保證CCC 認證制度長期穩(wěn)定地貫徹。監(jiān)管包括兩個部分:一是對列入CCC 認證目錄的產品企業(yè)進行監(jiān)管,二就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和《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guī)定》的規(guī)定,由國家認監(jiān)委對認證活動和認證結果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于指定機構及工廠檢查員進行的監(jiān)管。
國家認監(jiān)委根據《強制性產品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和實驗室管理辦法》要求,指定了中國質量認證中心等13 家認證機構承擔CCC 認證的具體業(yè)務,并向社會公布這些認證機構的信息和能力范圍。自2004 年以來,為了進一步健全強制性產品認證指定機構監(jiān)督管理機制,國家認監(jiān)委每年都會從多個方面組織部署對強制性產品認證所有指定認證機構和部分領域的指定實驗室實施專項監(jiān)督檢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采用行政告誡限期整改暫?;蛘叱蜂N指定業(yè)務范圍等各種手段,嚴格規(guī)范指定機構行為。通過專項監(jiān)督檢查,可及時發(fā)現和糾正認證實施機構和企業(yè)存在的問題,規(guī)范指定機構和認證人員的認證、檢測行為,打擊強制性產品認證違法違規(guī)行為,維護了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權威性和有效性。
而地方認證監(jiān)管部門則在國家認監(jiān)委的指導下,完成法律賦予的監(jiān)管職責,其對認證機構違法行為的認定,應當得到國家認監(jiān)委的確認。
由此可見,中國的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對于認證機構的監(jiān)管,其實質是以政府為主導,地方監(jiān)管部門為輔助的市場監(jiān)管體系,在此監(jiān)管體系下,各指定認證機構紛紛制定、完善管理文件,建立了獲證企業(yè)分類管理體系、認證質量可追溯和責任追究體系、產品信息接口處理和風險防控體系,并取得了良好的實施效果。
3.2.2 歐盟對市場機構的監(jiān)管
而在歐盟各成員國市場監(jiān)管的整個過程中,為避免利益沖突,指定機構不得參與其中。雖然指定機構和市場監(jiān)督主管當局在成員國中是受上級同一主管當局管理,但二者所承擔的責任是完全不同的,并要明確劃分合格評定與市場監(jiān)管的區(qū)別,市場監(jiān)督機構主要負責產品投放市場后對產品進行監(jiān)督檢查,而指定機構負責產品在投放歐盟市場之前是否符合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兩者雖然職責不同,但互為補充。
各成員國可能有不同的機構負責評估不同產品的安全性,而一些國家還有跨部門的產品安全監(jiān)督體系,可能有兩個或者三個機關負責監(jiān)管一個產品的安全。產品的檢測通常會使用權力機關大量的經費,而這導致一些成員國不進行產品檢測,而是主要依靠其他成員國的通告。其他成員國有資源在特定時間僅關注有限數量的產品(如比利時)。同樣,一些機關在風險評估方面經驗豐富,并且有能力制訂和應用比較復雜的方法。
為使市場監(jiān)督工作更加有效地運作,歐盟還采用了大量的、行之有效的方法,諸如為消費者建立信息快速交換系統(tǒng)、為醫(yī)療設備建立警戒系統(tǒng)、為收集傷害數據建立的數據收集和信息交換系統(tǒng)。在以上的基礎上,歐盟市場機構監(jiān)管保證了監(jiān)管機構的公正性和獨立性,使市場監(jiān)管機構起到了市場醫(yī)生的作用,并保護最終使用者的健康和安全,保證商品在內部市場的自由流通并消除不公平競爭。
3.3 對產品的監(jiān)管
3.3.1CCC 對產品的監(jiān)管
為確保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有效實施,對CCC 認證目錄里的產品采取的市場監(jiān)管方式主要是日常監(jiān)督檢查與專項檢查相結合,不斷采取各項措施完善并創(chuàng)新目錄內產品證后監(jiān)督工作。監(jiān)管的重要內容是未經CCC 認證的產品、假冒CCC 認證標志的產品、受到消費者投訴的產品。國家認監(jiān)委每年都會組織地方兩局在流通、生產和進口領域內開展大規(guī)模的執(zhí)法檢查和日常監(jiān)督抽查工作,同時根據社會反映、抽查結果等信息不定期地開展針對某類高風險產品的專項整治工作。
而地方認證監(jiān)管部門在國家認監(jiān)委的指導下,需完成法律賦予的監(jiān)管職責。一是積極地參與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建設并做好前期的調研工作,理順和協調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和其他質量監(jiān)管制度、相關部門監(jiān)督管理制度之間的關系,把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實施與促進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實施結合起來,把生產許可證管理與強制性認證管理的產品分開,采用一次合格評定的方式,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和其他相關監(jiān)督管理制度的矛盾,減輕企業(yè)負擔。二是調查摸底,為搞清當地需要取得強制性認證的產品和企業(yè)的基本情況,地方認證監(jiān)管部門建立了相關檔案,掌握和了解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的進展情況,并邀請國家指定機構與當地企業(yè)直接見面,如此以來,應該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企業(yè)都能充分了解有關制度的內容和要求,為企業(yè)充分地提供公開的信息和政策咨詢。三是按照法定職責,對所轄地區(qū)《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描述與界定表》中產品實施監(jiān)督并負責組織、協調本轄區(qū)CCC 認證行政處罰工作,負責CCC 認證行政執(zhí)法工作。
依據自2009 年9 月1 日施行的《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guī)定》(國家質檢總局第117 號令),在市場監(jiān)管活動中發(fā)現不合格品可加以證書暫停,撤銷并輔以對相關制造商予以經濟處罰的措施,視情節(jié)不同處罰金額而不同,對照原2001 年頒布的《管理規(guī)定》,通常認為新《管理規(guī)定》比原規(guī)定內容更加具體、監(jiān)管更加有力、處罰更加嚴厲、責任更加明確。而國家認監(jiān)委可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對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的指定。值得注意的是,未獲得CCC 認證的產品不一定就是不合格產品或者偽劣產品,因此在執(zhí)法過程巾,要注意對產品采取強制性措施的尺度。
3.3.2 歐盟對產品的監(jiān)管
在歐盟,對于產品的市場監(jiān)督活動主要包括兩項內容:一是由各成員國的主管當局監(jiān)督通過采取檢查措施監(jiān)督投放到市場的產品,檢查其是否符合所適用的新方法指令中的相關條款要求;二是采取必要的一致性措施。當國家主管當局發(fā)現產品不符合適用指令條款的規(guī)定時, 必須采取適宜的行動,其所采取的糾正措施視產品的不合格程度而不同。如產品沒有正確加貼CE 標志(如尺寸或設計),屬于輕度不合格;若產品不符合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或是沒有采用合格評定程序,從而可以推測產品可能會危及人們的健康和安全,這種問題則被視為嚴重不合格,主管當局必須采取措施使不合格品符合要求, 并限制或禁止這類嚴重不合格產品投放市場及投入使用, 最終保證這類產品從市場撤出。采用禁止或限制產品投放市場的措施是暫時的,旨在允許監(jiān)督機構對產品可能產生的危險或其他重大不合格項獲取足夠的證據。對不合格品所采取的措施還包括警告或法律訴訟(甚至包括對指定機構和相關人員)。
根據《產品責任指令》(85/374/EEC)和《一般產品安全指令》(2001/95/EC),在出現不合格品時,產品制造商作為產品的安全責任方,一旦面對在用戶和消費者因使用某種產品遭受傷害,向制造商提出的指控時,作為被告的制造商將負有舉證責任:即制造商須自己設法證明對用戶和消費者的此種傷害并非由其產品所造成,否則制造商將承擔由產品責任法所確定的,包含對人員/ 財產/牲畜等的傷害。由于按產品責任法判定的賠償往往數額十分巨大,因此對產品制造商/ 供應商具有較強的鎮(zhèn)懾作用,促使其必須提供優(yōu)質和安全的產品,并在最大程度上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既可以采用技術性措施防止傷害,也可以通過標注警示作用的語句提醒消費者)。